如果沒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文官的確是可以回鍋任用。(節錄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者。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過呢? 依一般公務機關用人的順序:1. 先私下徵詢其他機關有沒有人要商調2. 在機關網站及人事行政局事求人貼上,徵詢有沒有"現任"公務人員要來。3. 報高普考。4. 自行遴用已具公務人員資格的人員其實第二點,已具公務人員資格的人(非現職人員)也可以來報.....通常不會上,因為錄取了還牽涉到任用報部及年資計算等等的銓敘問題,在人事作業上挺麻煩的。所以有的機關會乾脆限制必須是現職的公務人員才可以報,因為"現職"的公務人員,只要商調同意,資料轉過來,年資銜接上沒問題,人就可以來了。當然......咳咳.....你知道的.....已具公務人員身份還是可能錄取的,只要搬個「唯才任用」的帽子出來就可以了。只要能任用,職等就不是問題了......佔缺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