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Q wrote:
參考一下案例----...(恕刪)
謝謝,
我這陣子也找了不少相關的判例, 不少是類似但銀行是告不成的
但身為一介良民.....總是為了這種事心煩
我就是看到台北市政府法規會裡寫:
如有信用卡糾紛,消費者除洽發卡機構解決,或向消保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申訴外,亦可向財政部申訴、諮詢。
所以才會申訴到消保官那裡去的
不過合解紀錄上沒有勾選協調成立
是勾"其它"
攜回研議, 並於次日起3日內回覆申訴人
因為小小法務還要回去 請示主管
但他們也沒在3曰內回覆就是了, 是隔了很久才回覆我
所以目前在消保官那裡還是未結案
花一點時間更專業的回答你:
信用卡交易係由發卡機構為持卡人提供「信用」,透過簽帳之方式,
於實際交易後方為清償之結算,其特徵在持卡人無須攜備現金,得以信用卡在信用額度內交易,
獲取財物、服務,是信用卡屬資格證券,表彰記帳消費之資格,特約商店人員憑卡受理簽帳交易時,
毋庸另行核對持卡人之身分證件,持卡人於交易時,雖須在簽帳單上簽名,
特約商店人員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核對卡上之簽名與簽帳單上之簽名是否相同,
然簽名與蓋章不同,縱為真正持卡人所為簽名,亦難期始終一致,
故如經核對卡上之簽名與簽帳單上之簽名筆跡並無顯著不同,
即不得指摘發卡機構之特約商店未盡核對之義務。
(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七四三號、第四七0六號判決參照)
反之如有顯著不同如本件中文、韓文之不同,即可證特約商店未盡核對之義務。
再定論何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所用之注意,
已盡此注意與否,應依抽象客觀之標準定之,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之。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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