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許多疑問(我不懂法律),
如樓主所說的情況, 那麼統一 味全 .....或科技公司等,
員工跳槽的, 公司不就一天到晚為員工離職告來告去,
顯然樓主勢單力薄, 小蝦米難抗大鯨魚,
我認識許多協力廠商的業務,
一旦他們具備獨立作業, 開發業務, 交辦工廠...
他們就想出來闖事業,
通常一定會與原公司鬧翻,
樓主應該明白這種現實道理,
還有不管是同一個通路商或很多配合廠商
業內彼此互通緊密
樓主的e-mails難保沒有被那個人cc給原公司
(幾噸耶! 原公司老闆那知是真?還是假?)
就保密條文來說, 一般新進員工通常不會看,
也看不太懂,
樓主能提供契約內容嗎?保密義務內容是...?
我想最後還是以法律條文來解決,
Dave5136 wrote:
要看具體內容是什麼。...(恕刪)
光傳真這部份就已經造成小弟工作權的損害,
而且我可以舉證食品業不同領域三人以上人證證明。
考試考O分 wrote:
請求法院派義務律師或自行答辯都可以
但是你一定要確認你的配方與原公司配方
不管是混合比或是內含成份都是有所不同的...(恕刪)
這部份小弟完全可以確認是不同的配方,
色、香、味與配方組成、原料來源都完全不同。
vitamix wrote:
這方面,只要確定是對方幹的,以訟止訟,或許是一個可行的策略。
但,樓上有網友說的:應該關心的不是"打贏官司",而是如何處理與解決這件"事",
這點,竊以為開版大真的要考慮好!
您想想,官司最好的結果就是您勝訴,對方拿您沒皮條。
但,這是法律上的勝利,不是事業上成功唷。...(恕刪)
以訟止訟恐怕是必然選項了,
目前就算小弟想談、恐怕對方也會認為我是覺得自己劣勢而來求和,
這種狀態下必然無法停止對方的「其他動作」。
除非先能在法律層面上進行到「對我方顯明有利」的局面,
才有機會再讓對方「好好談」。
感覺上恐怕不得不「以戰求和」...。
烘焙熊 wrote:
各位好、加入01已經...(恕刪)
你要把所以有利你的證據準備好
只要不是跟原來在那公司完全一樣的產品跟配方應該就沒有問題
另外競業禁止,你不是在同業而是自行創業開發網路行銷
競業要是有那麼廣的話,那簽過的人都不用換工作了
加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的民事庭 判決主文公告在網頁了:

原告律師 徐X勇先生
被告律師 周X弘先生
感謝上述兩位律師這段時間以來的努力,使得正義得以彰顯,
並還給小弟這樣一個勞工、原本應有的清白。
朋友問我:對方是否會再上訴?
其實我已經不太在意了,對方愛怎麼做是他們的自由,
時間與努力會還原原本的真相。
在此要特別感謝所有此討論串的所有網友們,
有你們的支持與意見,是小弟能努力下去的主要動力,
也希望我的例子,能讓有相似遭遇的人們有個參考。
文末附上一位網友寄給我、勞委會有關競業條款法規的完整手冊(附案例分析):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1b7e6b4:75ac&th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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