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戈偉如的例子來看
我很同情她的前夫(林志隆)
因為她既然已經再婚了
且再婚的對象是個有錢的大老板(李紀曾)
林志隆實在沒必要繼續付每個月20萬的贍養費
他願意付兒子的教育費就已經夠仁至義盡了
照理說戈偉如現在的生活費及兒子的教育費應該全部由李紀曾負責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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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偉如駁前夫:他月付20萬是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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