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述新聞內容性侵害案件往往欠缺直接證據,親屬間更是如此,僅能靠間接證據與院檢以排除法,排除所有可能,才有辦法定加害人的罪,認為法官拘泥於少女證詞與DNA、精液都在生殖器外部的理由,見樹不見林,欠缺通盤考量法官大概是基於上述理由吧能怎麼辦呢只能說這個法官沒肩膀一定要直接證據才願意判刑唉~~~~~
飛天又遁地 wrote:恩恩~我也沒說不嚇人...(恕刪) 我沒質疑法官在法理上的專業,別被媒體洗腦,以為法理是至高無上的代表, 合法理不一定代表正確,合法只是最基本的要求若真有這種判例成立, 提醒大家要小心人身安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