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已經鬧上法院好一段時間了
會上法院
多半是管理費積欠長時間且累計到很大筆
或者該區分所有權人曾實際破壞社區建築體及公物
管委會已向法院申請索討積欠費用或賠償
該區分所有權人無實際可強制扣除之薪支之類的
才會進行房屋拍賣
該區分所有權人自然就無此產權之所有權
不過會鬧到這個步驟也已經是最底了
而且這步驟是跟銀行催討欠款道理是一樣
並不是住戶看誰不爽可以叫人搬走...
所以只能說
管理費不是不能追討..
是看方式....
不過我印象中處理過的案子
通常..
該區分所有權人...
不一定只有積欠管理費..
還會合併其他
例如
銀行貸款或者其它債務
常常..
管委會的追討款項都是被放在最後順位(因為款項最少)
所以也拿不到多少甚至沒錢可拿
通常宣誓權利意義大於實質拿回款項意義
blitz1205 wrote:
我也沒有積欠管理費只...(恕刪)
我門社區有類似情況.原本每戶自己有2個停車位.偏偏很多人喜歡把車庫當倉庫.2部車只能塞進去一台.
另一台車就把他停在社區公共車道上.1天過去了....1個禮拜過去了.....3個月過去了....
大家開始發現這個人把社區的公共車道當作私人停車位了.....最後趁著住戶大會當他的面投票決定公共車道禁止停車.
還好他有改進(停到外面大馬路邊).....
建議樓主.如果你的方便造成別人的不便.請你改變自己.
如果你沒停那邊卻是管委會的人來佔用那個位置.那你有正直的立場.
如果你相同明明有停車位卻拿來當倉庫.把車停在公共空間.那你要考慮調整你家空間...
管委會這麼做不是針對你.是全社區都這樣.管委會不是吃飽沒事幹對你搞東搞西.
會這麼做肯定是針對屢勸不聽的傢伙了.但是會定這條文之前相信是住戶大會所通過的.
你想想你有參加住戶大會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