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形式合法就沒罪?
如果只遵守法律形式,違背立法精神,一樣有罪!
例如一個老中去娶一個美國公民,拿到美國籍後立刻離婚,形式上完全合法,
但若被美國移民局抓到了,移民局會兩手一攤說,形式合法,無可奈何?
別異想天開了,會被驅逐出境甚至罰款判刑的.
更何況今天王家形式上真合法了?
幾千億資金匯出,用途有申報嗎?申報項目與實際相符嗎?
(如果相符,今天國稅局也不會訝異,原來王永慶藏了這麼多財產在國外.)
幾千億捐給國外信託基金,難道不需繳贈與稅嗎?
稅法裏捐贈國內登記,接受監督的財團法人公益團體,是可免贈與稅,
但捐到國外,賬目連自家親兄弟都看不到的黑箱基金,稅法裏可沒說可以免稅,
難道王家自己嘴巴講公益兩字,臺灣贈與稅問題就自動消失不見了?
("典範"一開,每個富人一定遵照辦理,財產改列國外基金,既不用繳稅,又不收監督)
今天王家擺明是以逃稅為最終目的,
才跑去千里之外免稅天堂,設立黑箱作業的信託基金,
無論精神上或實質上都犯了一堆法,
接下來就看臺灣政府想要秉公處理,還是要屈從權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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