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值得 wrote:我比較好奇的是他真的告的贏警察嗎... 除非法官的智商降低了~~否則應該不會判決那對父子勝訴吧~!hunk0504 wrote:不過我想許性少年他爸應該是看到錢, 那是當然的阿~~為了自己將來的生活費~~當然會壑出去了阿~
monmon wrote:警察沒錢可是 "國賠...(恕刪) 國賠也要看單位預算預算沒有的東西~嘿嘿而且國賠要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第 2 條(國家賠償責任(一))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該警員在執行勤務時被衝撞~符合警械使用條例之第 4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也符合這一條第 9 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因為姓許的沒死~)要能夠國賠成功~~那就要看~~檢察官是不是很積極幫他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