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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姓少年 犯了姦殺案 不知悔過 還要堅持告警察誤傷他 這世界還有沒有天理啊!!

monmon wrote:
依照台灣法官的水準 ...(恕刪)


台灣法官沒判這麼大的啦
四千五百萬~~
有個四百五十萬不錯咧
警察又不是提款機
諾基亞西門子 wrote:
警察又不是提款機...(恕刪)

警察沒錢
可是 "國賠" 有錢撈 法官又不會痛
monmon wrote:
警察沒錢可是 "國賠...(恕刪)


現在大家都知道這件事~法官也不敢判賠太多吧~民眾一想到自己納的稅賠給這種人~那個法官不被掀掉才怪~
其實這一點也不奇怪..
沒有這樣的邏輯,又怎麼會教出這樣的小孩呢?
很多的家長都是這樣,不去檢討自己不好的地方,倒是會一直追究別人對不起他的地方。
那員警真是古意,一正一反的對比,讓人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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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liang wrote:
其實這一點也不奇怪....(恕刪)


現在就是很多這種父母,

不過我想許性少年他爸應該是看到錢,
我比較好奇的是他真的告的贏警察嗎...



不值得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他真的告的贏警察嗎...



除非法官的智商降低了~~
否則應該不會判決那對父子勝訴吧~!



hunk0504 wrote:
不過我想許性少年他爸應該是看到錢,


那是當然的阿~~
為了自己將來的生活費~~
當然會壑出去了阿~
幸福~是靠爭取而獲得的~~希望能獲得永久的幸福~
我比較好奇的是....這次怎沒民代.也沒有招開記者會!?

當初支持~嗆很大的民代呢.....!?
monmon wrote:
警察沒錢可是 "國賠...(恕刪)


國賠也要看單位預算
預算沒有的東西~嘿嘿
而且國賠要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第 2 條

(國家賠償責任(一))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該警員在執行勤務時被衝撞~符合警械使用條例之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也符合這一條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因為姓許的沒死~)

要能夠國賠成功~~那就要看~~檢察官是不是很積極幫他弄了
我正好在看美劇 雙面法醫, 不知道台灣有沒有法醫願意晚上來開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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