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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的算法~請專家解惑?

ghgtgfgb2003 wrote:
所以說 公司這樣的算法 是正確的?...(恕刪)
所以說…我在12樓寫了一堆,樓主都直接跳過?

ghgtgfgb2003 wrote: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這個以上 他的標準是什麼?
標準?不懂樓主要問什麼?
「以上」就是「以上」…以您的例子來說,就是今年的五月十號「以後」

順便附帶說明一下後續可能的計算問題…以樓主為例~後年的年假:
樓主(如果未離職)後年五月十號滿三年,則後年的年假不是七天,也不是十天,
一月一號到五月十號:七天,依比例計算(=約二天半)
五月十號到年底:十天,依比例計算(=約六天半)
所以全年累計應有約九天的特休假(上述數字沒有細算,只是解釋原則)
★ 替身能力:~無~歸零~ ★
傻孩子
下次學聰明一點
要離職前先問有幾天特休
接著趕快休特休
休完特休才把辭呈遞出
胡思亂講 wrote:
7天x20天/365天=0.38天
一天以8小時計,因此 8x0.38=3小時...(恕刪)


別說是很多小型私人企業, 小弟之前在堅若磐石也是這樣算~~

到職一年內, 基本上沒人會休假...

一年後依比例如peng3233大大的算法計算,

所以三個小時不意外~~~

ghgtgfgb2003 wrote:
小弟於去年五月十號到...(恕刪)
建議版大把勞基法拿出來看看,在去找人事單位談談,然就直接跟人事單位說。

ghgtgfgb2003 wrote:
小弟於去年五月十號到...(恕刪)


5/10後應該會有七天的特休假,
入到你的未休假帳上,

若您是5月中問(10號以後),提出說要離職
這七天就要給
離職沒休完就是要給錢

10號是一個尷尬的數字
我不知道您的5月中到底是幾號
因為您一提離職
雇主就有權力請您立刻走

這件事千萬別忘記


公司的算法好像沒錯
滿一年之後照比例下去算

幾年前有寫過算法.

那時候是人事小姐給一張表格.

上面有對照表,不知道是那來的,看起來很像是標準的格式.

他是以年度計算.第一年進來公司當年是沒特休的.

第二個年度是看當年幾月進來算特休日.

1,2月有6天,3月有5天,4月有4.5天,5月有4天,6月有3.5天,7月有3天,8,9月有2天,

10月有1天,11月有0.5天,12月沒有.

以你的案子在我們公司應該是今年有4天.

但你是做到五月,5/12*4=1.666

給你參考看看,不過每家的算法都不太一樣.
其實應該說,這是台灣法令奇特的地方,有點像什麼 "一個XX,各自表述"....@@

基本上樓上大大說的算法都沒錯,只是每間公司解釋的方式不太一樣,

正常而言,上市上櫃公司比較不會去計較這些,所以會給的比較大方,

中小企業就比較計較了,只要他的解釋不違背勞基法,員工通常也沒輒....
在巔峰的時候留下精采、在脆弱的時候離開。
不曉得板上有沒有服務業的好友,感覺服務業並無勞基法的福利!
我跟你說你不要跟別人說如果你跟別人說就不要跟別人說是我跟你說不要跟別人說!
黃金體驗.鎮魂曲 wrote:
…一年七天的特休假是滿一年「以上」開始的,也就是從今年五月十號「之後」才有
但是五月十號到年底並不足一年,所以「七天」就如peng3233大大的計算方式,依比例計算=四天...(恕刪)
這個算法是錯的。

黃金體驗.鎮魂曲 wrote:
…請詳讀條文,非常明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應該不難理解。...(恕刪)
可惜你的理解卻錯了。「一年以上」應該是指「工作滿一年即有七日特休假」,不是指「滿一年才開始起算」。

20樓的這幾句話通俗易懂,也是正解:
sanfel wrote:
我的印象當中那個七天是第一年的 "紅利"
意思就是第二年不管你做幾天,你就是有七天特休...(恕刪)

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函釋: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3)台勞動二 字第 0166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5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7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7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0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34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77 頁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 73.07.30 )
要  旨: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係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
     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令查詢系統

很多公司為了方便,往往有各自不同的計算方式,但不一定都合法。重點在於,不管怎麼算,不能比勞基法規定的最低條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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