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version wrote:
我剛在想,我如果再發...(恕刪)
這樣說啦,這裡所謂的良民證,應是指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所核發之證明,因此受該條例第3條、第6條之規定,有些紀錄是不會出現的。
但是在司法機關的前案紀錄表中,所有曾經進過司法程序中的,不論是不起訴、緩起訴期滿未撤銷、無罪確定判決等等,全部都看得到,而在部份人的口中,這些也是叫做前科。
所以是看到底是那一種紀錄,一般人所申請拿到的都是前者,而拿不到後者,公司行號要查證也是拿到這種。但是如果因案進入司法程序,司法機關看的是後者,前者是連看一眼的價值都沒有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