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槍的人未滿18歲
刑法對未滿18歲是有減輕的
不過此人中槍後
一輩子會比死更痛苦
另一位犯案時滿18歲了
&226-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同時犯221強制性交罪而且加重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也該當
因為殺人又滿足~強制性交殺人結合犯
但就算沒讀過刑法
一般常識也知道姦殺是死刑不然就關到死~~
一個強姦殺人壞事做盡的少年
但...卻留下一活口?_?
一個可能質疑另一女生去處的女子~
也可能供出他們曾打暈他捆綁的女子~~
ps:人還是別做壞事,就算沒被發現
心裡也會不安~~~~
開車撞波麗士大人~~,還請民代幫忙開記者會要國賠, 在國外,這種敗類當場應該就被打成蜂窩了吧!
還要那個幫忙開記者會的民代,真不知道這種吃屎的民代選出來幹麻..
總結:亂世用重典,該死的就讓他死吧,該關的就關他一輩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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