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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曠職~還叫父母來嗆聲~

有時候不是父母的問題
有時候小孩亂說話
因該跟對方戶母說清楚
如果說清楚了對方還是如此那就沒辦法了
怎現在都這樣?
之前我朋友店裡也是有一位工讀生經常如此,時常這裡痛那裡怎樣的...就叫父母請假
又時常跟另一位正值愛私下說人是非~正值也是毛病一堆常臨時請假,最好笑是正值某天上班時
把一些事交接給工讀生後,就說離職了???對那些20歲出頭的人來說,何謂"負責"???
謝謝個位大大們的回覆~~
至於薪水雖然只有少少的2640~~
是給他就好就沒事啦~但是原則上~
嗆聲以及不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任~
還叫父母幫他扛...
就是一件不應該的事~
還真的見識到了所謂的草莓族丫~~
正所謂~

出外靠朋友,要跟朋友出去玩,當然是朋友打電話來請假

在家靠父母,沒工作了,回家吃自已的時候,當然要請父母出面嚕~
可是就算有簽什麼合約之類的 離職還是要給薪水

建議如果貴公司要出口氣 就給錢 然後告他恐嚇吧 (雖然之後應該會和解)
御風而上 wrote:
嗆聲以及不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任~...(恕刪)


如果一開始離職當天
貴公司薪水有如數付給那位工讀生的話
應該也就沒有嗆聲這回事

你針對嗆聲一事若有怨言
也不該倒果為因
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當然努力認真的工讀生很多~~
這點我想在某些地方認真的他們是被認同的~
但是就是有幾個糟到不行的工讀生~
而這句話~我想~懂的人也都知道指的是行為偏差的工讀生~~
或許這真的是家庭教育的問題了~~
  說真的我覺得雙方都有問題

小孩上班態度不佳、不認真、以及愛請假,

這種上班態度真的很糟糕,加上父母又沒去導正過於溺愛。

但是公司如果覺得他表現不好就該資遣,或著解雇,

而非變相的壓榨,說真的這樣的公司個人覺得也有問題。


下面給你參考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摘要):「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 不定期契約為最常見的勞動契約形式,契約未定終止日,通常隨勞方辭職或資方解雇而終止(其他情形例如因勞方死亡、退休等因素而終止)
怎樣的公司請怎樣的員工
他還蠻適合你們的阿
都不照規矩來阿

減他薪水~間接請他自動離職
結果人家要離職
你又不付薪水
半斤八兩啊

要是我是他父母我也會跟你要錢
我真得覺得某些社會現象很特殊
比如進學校,大多的狀況都是進來前很難,進來後反而把關就不那麼嚴了

兩個字,鄉愿

進公司也是一樣,面試一關又一關,進來之後有人熟門熟路開始能躲則躲,能推則推時
公司也就摸摸鼻子養米蟲?

還是兩個字,鄉愿

文中員工工作態度有問題,能夠說清楚就應該說清楚
哪裡不對應該要改,規定怎麼做就怎麼做
有錯,指出來,懲處也應該透明化

不是每個人都有自知之明的

公司面對離職也是鄉愿
離職,依照勞基法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小弟以前公司對付經理級以上的人,都是搞台北調高雄分公司,高雄調台北分公司這套

大概是付不起預告薪資與資遣費吧
只能說,出來混當大哥的,連小弟的安家費都付不出來,就別混了
(當然這位老闆後來也經營不善關門,還吃上官司)

至於薪水,人家有來上班,就要給
我們以前一位總務小姐依規定提出離職申請,公司扣發她最後一個月的薪資,原因是交接沒有完全
(程序都跑完了,錢就是不給就是了)
接下來這位小姐就發了律師信,管理部經理就請她來公司談,末了管理部經理就是不想給錢
這小姐也不客氣,說這樣很好,大家就法院見,她會請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轉投資甚多,根本不會出現的人物)每幾個月就來開開庭見見面
管理部經理臉色大變(這件事就是他一手遮天),馬上叫人事出納開支票

我還記得這位小姐手上揮著支票走出公司的神情

(這間公司第二年燒掉80%的資本額,又找了新的股東進來,過了兩年又燒掉增資後的80%,此時第三批資金又來,小弟也離職,再過了兩年放完年假,報紙上寫驚傳跳票,我們這些離職的人紛紛說:「這隻不死鳥終究還是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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