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上班態度不佳、不認真、以及愛請假,
這種上班態度真的很糟糕,加上父母又沒去導正過於溺愛。
但是公司如果覺得他表現不好就該資遣,或著解雇,
而非變相的壓榨,說真的這樣的公司個人覺得也有問題。
下面給你參考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摘要):「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 不定期契約為最常見的勞動契約形式,契約未定終止日,通常隨勞方辭職或資方解雇而終止(其他情形例如因勞方死亡、退休等因素而終止)
比如進學校,大多的狀況都是進來前很難,進來後反而把關就不那麼嚴了
兩個字,鄉愿
進公司也是一樣,面試一關又一關,進來之後有人熟門熟路開始能躲則躲,能推則推時
公司也就摸摸鼻子養米蟲?
還是兩個字,鄉愿
文中員工工作態度有問題,能夠說清楚就應該說清楚
哪裡不對應該要改,規定怎麼做就怎麼做
有錯,指出來,懲處也應該透明化
不是每個人都有自知之明的
公司面對離職也是鄉愿
離職,依照勞基法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小弟以前公司對付經理級以上的人,都是搞台北調高雄分公司,高雄調台北分公司這套
大概是付不起預告薪資與資遣費吧
只能說,出來混當大哥的,連小弟的安家費都付不出來,就別混了
(當然這位老闆後來也經營不善關門,還吃上官司)
至於薪水,人家有來上班,就要給
我們以前一位總務小姐依規定提出離職申請,公司扣發她最後一個月的薪資,原因是交接沒有完全
(程序都跑完了,錢就是不給就是了)
接下來這位小姐就發了律師信,管理部經理就請她來公司談,末了管理部經理就是不想給錢
這小姐也不客氣,說這樣很好,大家就法院見,她會請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轉投資甚多,根本不會出現的人物)每幾個月就來開開庭見見面
管理部經理臉色大變(這件事就是他一手遮天),馬上叫人事出納開支票
我還記得這位小姐手上揮著支票走出公司的神情
(這間公司第二年燒掉80%的資本額,又找了新的股東進來,過了兩年又燒掉增資後的80%,此時第三批資金又來,小弟也離職,再過了兩年放完年假,報紙上寫驚傳跳票,我們這些離職的人紛紛說:「這隻不死鳥終究還是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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