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的認知,
Offer Letter只是一份通知,正式的OfferLetter應該有回覆機制,
意思應該是:我發這份聘僱通知給你,如果你認同上面的條款,請回覆表示接受聘僱。
OfferLetter的效力雖不如另外簽訂的工作合約,
但,已經有雙方約定的意義了,
況且,台灣普遍並不會另外再簽聘僱合約。
以版大提供的資訊看來,
這公司有人資部門、有發放OfferLetter的慣例,
再加上版大有九年工作年資,或許這是一份需要帶人的職位;
由此觀之,這公司規模可能不小,
正常的公司,正常的人資專員,都該知道正式員工工作一天就得給發一天的薪資,
既是如此,還敢白紙黑字寫在書面上,特別標示出來提醒即將報到的員工,
可見,事出必有因。
以我的猜測是,
可能是新人報到第1、2天就覺得不想做了,
於是第3、4天都沒準備進入狀況,直到第7天才提出辭意,
然後公司找人再花費5~10天,辦個交接再花1、2天,1個月就過去了。
但以上只是我的猜測,
因為,我以前確實碰過類似的狀況,使得專案為了一個職缺搞得一直無法有進度。
這損失根本就不是錢可以彌補的。
會特別註明這種條款的,應該不是人資專員自作主張亂加一通的,
會特別註明,顯示,這公司習慣把醜話說在前面,
如果是我,我會找當初面試我或直屬主管問一下,瞭解一下,
假設版大有要帶人,將來的新人也可能面對相同的問題,
Team Member報到不滿30天就又要再換人,相信對專案進度和品質都有影響,
版大不妨也評估一下,公司方面祭出"不給薪"為方法,是否真能達到留人的效果。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