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e5136 wrote:
觀念完全錯誤。
和...(恕刪)
這個就是問題了
一般而言,求償的一方若沒有詳細舉證
利益是歸於另一方的
今天換個角度講
加害者沒辦法去找齊或證明對方的可求償家屬有多少
萬一對方今天只是沒分得遺產或身後金而產生的嫌隙
轉而再向加害者來再次求償,這不是變相勒索?
如果是事件發生後一年兩年內,或許說的過去是疏忽什麼的
不過這次事件當中已經發生這麼多年了
於情於理甚至於法都不合常理
何況再怎麼但書如您所言,永遠沒辦法代表不在場的那一方
假設引入從契約(和解書)的精神跟角度而言
要但書明細的是受償(求償)的一方
沒註明利益就是歸它方呢 ?
當然這是我自己的想法,不過這個也已經不是單純的損害賠償
所以加入其他法條精神來混戰
會不會比較有機會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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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想請教看看有沒有高手或是大家能討論出比較好的方法
避免自己週遭遇到這種不愉快的事而又束手無策
自己的老婆自己疼,如果在這個世界上,有一個人比你還疼你的老婆,那你就離麻煩不遠了。
sanfel wrote:我不知道您這段話是什麼意思。假設C、D、F都是請求權人,AC兩人和解,不管是誰沒有詳細舉證,為什麼會影響D、F的權益?別搞錯了,D、F可沒有和C在「同一方」!
…一般而言,求償的一方若沒有詳細舉證
利益是歸於另一方的...(恕刪)
sanfel wrote:如果是第一次沒有參與和解的人,他本來就沒拿到賠償金,何來「再次」求償可言?該賠的本來就要賠,早賠晚賠而已,又哪裡是「勒索」了?
…萬一對方今天只是沒分得遺產或身後金而產生的嫌隙
轉而再向加害者來再次求償,這不是變相勒索?...(恕刪)
sanfel wrote:為什麼隔這麼多年才請求,我們不清楚原因,不見得不合常理。何況就算她要晚點主張權利,也是合法的,不超過時效期間就可以了,為什麼要戴上有色眼鏡看這件事?明明是親生女兒,如果不讓她請求賠償,那才是違背正義。請站在被害人家屬立場想一想。
…如果是事件發生後一年兩年內,或許說的過去是疏忽什麼的
不過這次事件當中已經發生這麼多年了
於情於理甚至於法都不合常理...(恕刪)
kiki0321 wrote:既然是法院判決,雙方就不必也不會「簽」任何東西,所以沒辦法加什麼「無其他請求權人」的條文。況且,法院認定的賠償額,本來就是「賠給一個女兒」的金額,不包含其他的家屬。
…我還想請教的是 法院已經宣判我要賠給第二家
如果避免有第三次的賠償 第二家的賠償是否可以簽但書?...(恕刪)
kiki0321 wrote:如果真的還有第三位家屬,還是要賠的。不過,要這樣想:既然有三個請求權人,本來就應該要賠給三個人,只是早賠晚賠的差別而已。理論上是如此,不過,實務操作上,如果三個請求權人一起談和解,可能賠償總額也不過三四百萬,大概會比分開求償的總額要低。
還是就是沒皮條了? 乖乖等第三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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