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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這是法律漏洞嗎???撞死再婚男 和解竟賠兩次---未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 被告憂還有人求償

和解的當時應該要先確認,對方(死者)的繼承人(請求權人)有幾位
通常的作法是要求對方提供全戶的戶籍謄本
等到知道有幾個人有跟你求償的權利,再來談賠償比較妥當
像這個案子也怨不得誰,不過也算是吃了悶虧啦!!
kiki0321 wrote:
…所以案例就是律師說要加但書 雖然不代表不用賠錢 但是至少能對C主張違約,進而解除AC間的和解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那這樣是不是就可以叫C把所有的錢吐出來 重新約一約出來重新談條件?或是還可以加碼叫C多賠一點損害...(恕刪)
原則上,解除契約的話,C是要把錢全數返還,大家重新談賠償額。

至於叫C賠償損害,指的是「A因為相信無其他請求權人,所導致之信賴利益的損害」,這通常不會很多,大致上是重新談判所增加的人力物力成本。
smallmuta wrote:
和解的當時應該要先確認,對方(死者)的繼承人(請求權人)有幾位
通常的作法是要求對方提供全戶的戶籍謄本
等到知道有幾個人有跟你求償的權利,再來談賠償比較妥當...(恕刪)
沒錯,這是通常的做法。保險公司多半也以戶籍謄本來認定。但其實這是不夠精準的,父母或婚生子女跟本人不在同一戶籍的多得是,更別提私生子女了。所以在和解書上要求請求權人擔保「無其他請求權人」很重要。

Dave5136 wrote:
觀念完全錯誤。
和...(恕刪)


這個就是問題了
一般而言,求償的一方若沒有詳細舉證
利益是歸於另一方的

今天換個角度講
加害者沒辦法去找齊或證明對方的可求償家屬有多少

萬一對方今天只是沒分得遺產或身後金而產生的嫌隙
轉而再向加害者來再次求償,這不是變相勒索?

如果是事件發生後一年兩年內,或許說的過去是疏忽什麼的
不過這次事件當中已經發生這麼多年了
於情於理甚至於法都不合常理

何況再怎麼但書如您所言,永遠沒辦法代表不在場的那一方

假設引入從契約(和解書)的精神跟角度而言
要但書明細的是受償(求償)的一方
沒註明利益就是歸它方呢 ?

當然這是我自己的想法,不過這個也已經不是單純的損害賠償
所以加入其他法條精神來混戰
會不會比較有機會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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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想請教看看有沒有高手或是大家能討論出比較好的方法
避免自己週遭遇到這種不愉快的事而又束手無策
自己的老婆自己疼,如果在這個世界上,有一個人比你還疼你的老婆,那你就離麻煩不遠了。
sanfel wrote:
…一般而言,求償的一方若沒有詳細舉證
利益是歸於另一方的...(恕刪)
我不知道您這段話是什麼意思。假設C、D、F都是請求權人,AC兩人和解,不管是誰沒有詳細舉證,為什麼會影響D、F的權益?別搞錯了,D、F可沒有和C在「同一方」!

sanfel wrote:
…萬一對方今天只是沒分得遺產或身後金而產生的嫌隙
轉而再向加害者來再次求償,這不是變相勒索?...(恕刪)
如果是第一次沒有參與和解的人,他本來就沒拿到賠償金,何來「再次」求償可言?該賠的本來就要賠,早賠晚賠而已,又哪裡是「勒索」了?

sanfel wrote:
…如果是事件發生後一年兩年內,或許說的過去是疏忽什麼的
不過這次事件當中已經發生這麼多年了
於情於理甚至於法都不合常理...(恕刪)
為什麼隔這麼多年才請求,我們不清楚原因,不見得不合常理。何況就算她要晚點主張權利,也是合法的,不超過時效期間就可以了,為什麼要戴上有色眼鏡看這件事?明明是親生女兒,如果不讓她請求賠償,那才是違背正義。請站在被害人家屬立場想一想。
Dave5136真是精湛的上了一課

那如果站在"加害者"一方...

我還想請教的是 法院已經宣判我要賠給第二家

如果避免有第三次的賠償 第二家的賠償是否可以簽但書?

還是就是沒皮條了? 乖乖等第三家求償??
kiki0321 wrote:
…我還想請教的是 法院已經宣判我要賠給第二家
如果避免有第三次的賠償 第二家的賠償是否可以簽但書?...(恕刪)
既然是法院判決,雙方就不必也不會「簽」任何東西,所以沒辦法加什麼「無其他請求權人」的條文。況且,法院認定的賠償額,本來就是「賠給一個女兒」的金額,不包含其他的家屬。
kiki0321 wrote:
還是就是沒皮條了? 乖乖等第三家求償??
如果真的還有第三位家屬,還是要賠的。不過,要這樣想:既然有三個請求權人,本來就應該要賠給三個人,只是早賠晚賠的差別而已。理論上是如此,不過,實務操作上,如果三個請求權人一起談和解,可能賠償總額也不過三四百萬,大概會比分開求償的總額要低。
一般人不懂法律之規定,
故和解時需專業人士協助,
建議爾後相關和解案加入:

立和解書人(被侵權人)保證亦未曾就自身應有之權利對第三人為拋棄、承諾、出讓或為其他任何處分,日後若有第三人(含未和解之人)向侵權人主張權利或為請求,致立和解書人違反本條保證時,不論基於何種事由,概由立和解書人處理。

上述內容才屬完備。
台中小康 wrote:
一般人不懂法律之規定...(恕刪)
小康兄的建議很好,不過最好不要用「立和解書人」一詞來指苦主,因為和解雙方都是「立和解書人」。我建議這樣寫:

乙方保證,並無任何第三人得就本交通事故向甲方主張權利或為請求。若乙方違反本條保證,不論基於何種事由,乙方應負責處理解決,並由乙方全數負擔該第三人所請求之賠償,以及所有處理該事務有關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等。

另外提醒一下,即使加了這一條,仍然無法對抗其他未參與和解的家屬。也就是說,未參與和解的家屬,仍然可以不管和解書內容,直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Dave5136 wrote:
假設A為肇事者,B為交通事故死者,C為A現任妻子、D為BC所生的兒子、E為B之前妻、F為BE所生的女兒。


A跟C是夫妻

C卻又跟B生下一個兒子

E又是死者的前妻
F是死者和前妻所生的女兒......................




C為A現任妻子、D為BC所生的兒子

這段是不是錯了啊??



感謝Dave5136精闢的解釋

不過要是發生在我們身上 真的沒有辦法去避免掉這類型的賠償嗎???
感覺有點惡性逞罰

另外 非親屬可以拿的到戶籍謄本嗎???
主人何為言少錢,徑須沽取對君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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