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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過]我所見之校園霸凌-愚人劫(新增新聞,感謝洪委員有持續關心這件事)

聽說案子已經被和解掉了、打人的學生都沒受到應有的懲罰
因為現在的小孩腦袋都不裝腦漿都改裝大便了
原來民意代表是欺善怕惡呀~公佈民意代表名字!!太過份~~
少年犯罪責不重,
故相關問題多待教育機關多加注意輔導,
期待校方多正面處理相關事件,
以避免傷害學生之學習環境.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須告訴乃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
,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之名義。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
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
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
定情形準用之。
這種事國高中不是常發生嗎~

打智障真的很孬,打群架更孬

為什麼單挑的精神都沒了......

其實最王八的不是小孩,而是後面不負責的大人,那才是真正的王八



大砲台 wrote:
民意代表 - 我只關...(恕刪)


看了真的感覺那些小孩真的欠揍~
以後來看看他生的小孩會怎樣!!
總是會有報應的~
支持砲台大

支持

公佈打人學生
公佈學校+校長
公佈民意代表
+1~

唉...
真的很難過...
我跟小布好得很呢!!!!!!
之前虐待動物的事都可以鬧上新聞了…
這次呢?是人耶…躲在01的記者有沒有在看啊!
真夠高義.....

為什麼要打馬賽克阿??

要公布~讓整個家族都蒙羞~有這種小孩肯定父母親也不怎樣~

Coffee Cookie Camera = 3C
花花小女孩 wrote:
http://wen...(恕刪)


看完影片

看完報導後

✖的

我也好想打人!

不要說什麼

「以暴制暴不是聰明人的做法」、「不文明」

這些小孩,就算被學校記過了又怎樣??

他們一樣不痛不癢啊!

父母親還挺的咧!

F✖✖k

那些學生從家庭、父母親就開始失敗了

那間學校的校長也他✖的不配當教育家

真希望如果那個校長有小孩

有一天也成為手機中受欺負的主角

看完影片、報導,除了替被打的孩子感到難過

更多的是對現在這個社會觀念的憤怒

小孩子可以用什麼年輕氣盛、不懂事這類狗屁理由去解釋

身為父母、教育者呢?

推責、掩飾、隱瞞、欺壓、漠視

而這,僅僅是眾多案例的其中之一

還有更多還沒被爆出來的吧...

....................................

"超有良心教育者" : 蔡惠銘

讓大家知道一間學校的頂點

有著什麼樣的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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