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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wolf3wolf3 wrote:
哇勒....有人提出...(恕刪)


神你的頭, 先叫個神出來給我看看, 順便告訴祂台灣治安很差, 祂瀆職...

先生, 法律問題討論, 請不要怪力亂神好嗎? 神有用, 還要警察幹嘛?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wolf3wolf3 wrote:
您還是無法瞭解 我所說的意思

生命的價值V.S 墮胎與死刑

這裡面的關係是很 耐人尋味的

不知道是否有人 聽懂瞭解我說的...
鬱卒鬱卒鬱卒

「生命教育」近來成為教育主管單位積極推行的教育計畫
應該盡早讓小朋友接觸 讓所有人 更瞭解生命的意義
我想對社會有很大 正面幫助


瞭解你說的意思有很重要嗎?一直講一些你自以為很耐人尋味的關係又要講到別人通通聽不懂,難怪大家一聽廢死團體的人在講話就三把火,不要以為只有你們自己想出來的教育才是生命敎育好嗎?
http://blog.sina.com.tw/popodiary/
wolf3wolf3 wrote:
簡單的說就是

"尊重生命"
"愛惜生命"
"珍愛自己"
"尊重他人"...(恕刪)

這16字, 是要讀大學才看得懂, 還是要研究所?

還是要把這16個字轉成16萬字來解釋才能了解?

wolf3wolf3 wrote:
對於你不理性...(恕刪)

文字對槓兩下就說別人不理性, 不回應
那殺死好幾個人的就比較理性, 值得你努力爭取, 真是好一個 教育
您要不要先再修一些有的沒有的學分再上來努力一下
就算給你三字經, 把祖宗十八代都算進去
你如果都會動怒, 有什麼資格談廢死
念經給你聽, 了不起左耳進右耳出
那些受害家屬, 是家裡少了一個最愛的人
只會高調, 就自己關在廁所唱一唱
小拔兔 wrote:
難怪大家一聽廢死團體的人在講話就三把火,不要以為只有你們自己想出來的教育才是生命敎育好嗎?


真是奇怪了....

你是從哪點 看出本人是"廢死團體"了

難道所有的言論 都要一面倒

那這裡就改成"一言堂"就好了

不管是"廢死" "反廢死"

都要有雅量去 聽對方的聲音

並不是說跟自己看法不同的人

都說他們是"邪惡的".....

我們這些人碰上受害者家屬,會對他們說一聲加油~~

邪惡人權一但碰上受害者家屬,大概就是:沉默+我有事先走~~

人權,不是應該好好的保護善良的老百姓嗎?難怪人權現在被受害者家屬冠上邪惡這兩個字~~

邪惡這兩個字是那天聽何佳燕的爸爸講的,我個人覺得很有道理啊~~

惡魔兇手,邪惡人權
悠然~~
wolf3wolf3 wrote:

真是奇怪了....

你是從哪點 看出本人是"廢死團體"了

難道所有的言論 都要一面倒

那這裡就改成"一言堂"就好了

不管是"廢死" "反廢死"

都要有雅量去 聽對方的聲音

並不是說跟自己看法不同的人

都說他們是"邪惡的".....


小拔兔 wrote:

瞭解你說的意思有很重要嗎?一直講一些你自以為很耐人尋味的關係又要講到別人通通聽不懂,難怪大家一聽廢死團體的人在講話就三把火,不要以為只有你們(一些自以為很懂生命教育的人)自己想出來的教育才是生命敎育好嗎?


奇怪了!我那一句話說你是廢死團體?

廢死團體的講話的樣子惹人討厭、不知輕重、亂舉例子、對別人的痛講來無關痛癢,最好你就不是廢死團體的。
http://blog.sina.com.tw/popodiary/
wolf3wolf3 wrote:
真是奇怪了....

你是從哪點 看出本人是"廢死團體"了

難道所有的言論 都要一面倒

那這裡就改成"一言堂"就好了

不管是"廢死" "反廢死"

都要有雅量去 聽對方的聲音

並不是說跟自己看法不同的人

都說他們是"邪惡的".....


wolf3wolf3 wrote:
簡單的說就是

"尊重生命"
"愛惜生命"
"珍愛自己"
"尊重他人"..


你打出的內容,真的不是不同意見,而是自己自打嘴巴
當這些人犯下滔天大罪的時候,你認為他有尊重了嗎?
在來你之前傳訊給我的內容



wolf3wolf3 wrote:
拯救世界維護和平 wrote:

wolf3wolf3 wrote:
拯救世界維護和平 wrote:
wolf3wolf3 wrote:
法律見解的問題 每個人不同
不是你說的就對...
無需在這爭辯 留給大法官去解釋

我不知道你 新聞稿 有沒全文 看完 看清楚

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03 號解釋釋明在案。處罰如涉及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違背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解釋意旨參照)。死刑是否損及人性尊嚴而違背憲法第23 條規定非無疑義。
憲法第23 條規定僅賦予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並未賦予「剝奪」人民生存的基本權利。故死刑有無逾越憲法第23條限制範圍及違反比例原則,不無疑義。

以上不是我說的 是法務部說的...



你一直扯到憲法憲法,也扯到法務部,我在清楚貼一次
大法官很早以前就解釋過了,如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6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8年1月29日
解釋爭點 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肅清煙毒條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因是拔其貽害之本,首予杜絕流入之途,即著重煙毒來源之截堵,以求禍害之根絕;而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煙毒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并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對於此等行為之以特別立法嚴厲規範,當已符合比例原則;抑且製造、運輸、販賣煙毒之行為,除有上述高度不法之內涵外,更具有暴利之特質,利之所在,不免群趨僥倖,若僅藉由長期自由刑措置,而欲達成肅清、防制之目的,非但成效難期,要亦有悖於公平與正義。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鴉片或麻煙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

證據連結在此
司法院大法官

當你一直強調憲法生命權,大法官在很早之前已經很明確的解釋了,如上文
我不知道為什麼你還需要一直拿法務部新聞稿?上面明確早出答案給你看了
請問你是選擇性的視而不見嗎



相關討論如下
"前"法務部長明確主張: 暫停執行死刑... (一個都不能死 部長賭上烏紗帽)


並沒視而不見啊....
你說的都對阿...
但是 有些東西也經不合時宜了 所以才要檢討

那14名死刑犯已經提出 大法官釋憲 現在並未駁回

司法院大法官74 年3 月22 日第194 號解釋、79 年7月19 日第263 號解釋及88 年1 月29 日第476 號解釋,雖認為法定死刑合憲,惟時空環境已有變遷,當時解釋之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均已廢止,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已於98 年12 月10日施行,有重新檢視死刑合憲性的必要。
來自法務部 99.03.11 新聞稿


重新檢視不代表就會過或著不會過,至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6號目前解釋就是如此。



所以王清峰"暫緩執行死刑" 也沒有錯吧!!
因為死刑犯已經提出釋憲 不是嗎?

只是 王清峰 太白目 說太多
讓人覺得她 個人主義 偽善 ....

您覺得?...



死刑犯鍾德樹聲請釋憲案上周遭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最快今(廿九)日將再為鍾聲請釋憲。她說,近來推動廢死遭遇新的狀況,包括民意有疑慮以及前法務部長王清峰為堅持
廢死理念下台,但該聯盟仍將持續推動廢死,並為其他死刑犯聲請釋憲。

看看最新的鍾德樹案,大法官已經不受理了,結果還繼續聲請釋憲,
請問現在是採拖字訣嗎


wolf3wolf3 wrote:
真是奇怪了....
你是從哪點 看出本人是"廢死團體"了
難道所有的言論 都要一面倒
那這裡就改成"一言堂"就好了
不管是"廢死" "反廢死"
都要有雅量去 聽對方的聲音
並不是說跟自己看法不同的人
都說他們是"邪惡的".....


不是想針對你, 但是有一種心態叫做"認錯",

不是一言堂, 你是觀念錯誤, 譬如在法制討論引用宗教信仰.
當言論一面倒的時候, 你必須先檢討站在對立面的自己是不是真的錯了, 用完整的理由來說服自己也說服別人.
看看你的說法, 提不出一個有力的立足點, 就像我說的地基不穩, 卻幻想空中閣樓.
一昧的狡辯, 只是讓你更加難堪.

也不是沒有雅量去聽對方的聲音, 我不知道你的對方是誰, 我自己就支持廢死, 但是我知道廢死的前提.
而不是台灣人權團體, 兒戲一般的盲目推動. 廢死的目標絕對不是近程就可以達到.

台灣的人權團體, 當然邪惡, 在我看來他們的目標根本不是廢死, 是想縱放那些殺人犯, 我完全不懂他們的心態.
廢死的配套措施都沒有, 就貿然的廢死, 甚至居然是想讓這些人犯假釋?!
在完全沒有任何根據的情況下去相信他們會改過自新?!

這當然是無知且邪惡, 台灣社會根本不太能包容這些受刑人,
放出來之後生存很容易出現問題, 也很容易受到歧視, 在這樣的環境之下, 十分容易受到傷害而產生報復心態.
看看性侵犯的再犯率之高, 人權團體的主張根本就是無知.

說了這麼多, 你的立場一個都站不住腳, 請問你用什麼在支持你的理論? 毫無根據?
你又有雅量聽聽別人的聲音嗎?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wolf3wolf3 wrote:

拯救世界維護和平 wrote:

wolf3wolf3 wrote:
拯救世界維護和平 wrote:

wolf3wolf3 wrote:
拯救世界維護和平 wrote:
wolf3wolf3 wrote:
法律見解的問題 每個人不同
不是你說的就對...
無需在這爭辯 留給大法官去解釋

我不知道你 新聞稿 有沒全文 看完 看清楚

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03 號解釋釋明在案。處罰如涉及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違背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解釋意旨參照)。死刑是否損及人性尊嚴而違背憲法第23 條規定非無疑義。
憲法第23 條規定僅賦予於符合公益目的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前提下,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並未賦予「剝奪」人民生存的基本權利。故死刑有無逾越憲法第23條限制範圍及違反比例原則,不無疑義。

以上不是我說的 是法務部說的...



你一直扯到憲法憲法,也扯到法務部,我在清楚貼一次
大法官很早以前就解釋過了,如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6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8年1月29日
解釋爭點 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肅清煙毒條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因是拔其貽害之本,首予杜絕流入之途,即著重煙毒來源之截堵,以求禍害之根絕;而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煙毒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并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對於此等行為之以特別立法嚴厲規範,當已符合比例原則;抑且製造、運輸、販賣煙毒之行為,除有上述高度不法之內涵外,更具有暴利之特質,利之所在,不免群趨僥倖,若僅藉由長期自由刑措置,而欲達成肅清、防制之目的,非但成效難期,要亦有悖於公平與正義。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鴉片或麻煙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

證據連結在此
司法院大法官

當你一直強調憲法生命權,大法官在很早之前已經很明確的解釋了,如上文
我不知道為什麼你還需要一直拿法務部新聞稿?上面明確早出答案給你看了
請問你是選擇性的視而不見嗎



相關討論如下
"前"法務部長明確主張: 暫停執行死刑... (一個都不能死 部長賭上烏紗帽)


並沒視而不見啊....
你說的都對阿...
但是 有些東西也經不合時宜了 所以才要檢討

那14名死刑犯已經提出 大法官釋憲 現在並未駁回

司法院大法官74 年3 月22 日第194 號解釋、79 年7月19 日第263 號解釋及88 年1 月29 日第476 號解釋,雖認為法定死刑合憲,惟時空環境已有變遷,當時解釋之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均已廢止,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已於98 年12 月10日施行,有重新檢視死刑合憲性的必要。
來自法務部 99.03.11 新聞稿


重新檢視不代表就會過或著不會過,至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6號目前解釋就是如此。



所以王清峰"暫緩執行死刑" 也沒有錯吧!!
因為死刑犯已經提出釋憲 不是嗎?

只是 王清峰 太白目 說太多
讓人覺得她 個人主義 偽善 ....

您覺得?...



死刑犯鍾德樹聲請釋憲案上周遭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最快今(廿九)日將再為鍾聲請釋憲。她說,近來推動廢死遭遇新的狀況,包括民意有疑慮以及前法務部長王清峰為堅持
廢死理念下台,但該聯盟仍將持續推動廢死,並為其他死刑犯聲請釋憲。


當你一開始說王女士在釋憲的時候,連大法官都已經不受理了,這又該拿什麼來說辭呢?
還說要繼續聲請釋憲,拖字訣嗎。


不是因為"釋憲理由"送錯嗎?
今天3/29 再行補件 看大法官決議再說吧!!

釋憲的問題只要 大法官 作出決議後
應該不會有太大的爭議



這位老兄,這位鍾德樹可是不只聲請一次釋憲,你以為他是第一次釋憲?
人本團體擺明了是要以拖字訣來拖延。


今年五十七歲的鍾德樹因為索債不成,於九十年四月二日到桃園佳育心算班縱火,造成無辜學童三死十八傷,被判死刑定讞。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鍾德樹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十四日,針對「死刑規定是否違憲」聲請解釋,大法官於同年十二月八日、廿九日不受理。這次鍾德樹以「同一理由」三度聲請釋憲,未提出死刑有何牴觸憲法的理由,大法官仍不受理。
拯救世界維護和平 wrote:
wolf3wolf3...(恕刪)


不是因為"釋憲理由"送錯嗎?
今天3/29 再行補件 看大法官決議再說吧!!

釋憲的問題只要 大法官 作出決議後
應該不會有太大的爭議

何來"自打嘴巴"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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