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哩勒3939 wrote:
你現在的論點只剩下廠商一定有把握才會提告這點了吧...(恕刪)
我沒有論點,只有質疑點,其他質疑點都要爬文,在倒的那棟樓看得到。
哇哩勒3939 wrote:
廠商有把握
正確做法應該是這樣子
帶回去化驗~送一箱飲料給消費者~然後發個新聞稿~結案
若是消費者真造假~最少有化驗結果當佐證
再假設消費者不當要求賠償
那這時再來依法告訴
這樣是不是其他消費者就不會群起激忿了呢?
客訴處理原則~客戶優先~而不是提告優先
...(恕刪)
你這樣說法完全是照消費者的立場來說,對廠商來說,樓主第一時間把這篇文章po上網,已經造成商譽受損了,
如果是造假,不可能等消費者要求賠償,才提告,另外把物證帶回去化驗,這樣的物證還客觀嗎。
物證當然要由樓主保管,怎麼可以交給廠商帶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