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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沒帶身分證警察開槍~~!!{轉帖}

9mm的穿透力高...但制動力不足...
所以反而有誤傷無辜的情況發生...
若今天這幾槍真的打在這些敗類身上...
難保子彈不會穿過去傷到其他無辜的路人...



還有很像鞭炮的槍聲...
也難怪那些垃圾還可以這麼肆無忌憚的跟警察大小聲...

真的挺贊同樓上部份大大說的
員警配備電擊槍...
隨便電兩下就可以讓這些雜X乖乖就範...

雖然我也不是很喜歡警察
一堆老鼠屎壞了警察的名聲...

但是對於這種認真執法的警察
我只能說
"Good Job!!"
這個社會就是需要你們這種認真的員警!!
騎車殺太快...不論是Arai、OGK還是Dainese都護不了你...平安上路才是王道...
一般壞人都是九命怪貓,所以最少要開九槍以上,以免死而復活危害人間.用槍要領及時機為生命身體遭受暴力威脅時,應先朝有威脅之人瞄準其要害開槍後再對空補鳴槍,以免遭到不測後悔莫及,若要警不查, 除非己莫為,尊敬公權力人人有責,警察伯伯我無限支持你們執行公權力,但不可欺善怕惡,助纣為孽,是為天理所不容.
警察都拔槍出來了 他們還敢繼續嗆聲 ..這些人絕對不是善類
第 8 條 (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法律請不要單一看一則 , 有很多則來看,
不然憲法說人民是自由的,就代表可以隨意的做任何事,
單引一篇自由,無以論定對錯,
還有該影片之警察已被調離原單位,好像也有懲處.
還有 法是最後的準則,應該要有更嚴僅的做法,
不管法律有沒有規定出門一定要要帶身份證,(我記得是有的)
隨身攜帶不是更好,
遇到警方盤查,配合警察盤查,不就沒事了,警方有錯就投訴他吧,
每個人都主張自己的權利,但卻都不負自己應有的責任.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二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六條 (身分查證)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七條 (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東森新聞剛有報了!
還好經過調查後,這名員警依據警械使用條例開槍並無不法也沒遭受懲處
另外那些人也有一名被妨礙公務查辦函送....
這名警察很有GUTS啦~~~ 讚~~~~

台灣就是需要這種有勇氣的警察,
不會害怕惡勢力、不會害怕上級壓力,
台灣也是需要這種有擔當的警察局長,懂得支持基層員警~~~

這位警察一百分!!!加油!!
羊羽翔 wrote:
這名警察很有GUTS...(恕刪)






一年前的新聞現在又挖出來是怎樣
chiang : 想當出頭鳥就要有不怕麻煩不怕死的決心,玩不起就乖一點,不要玩輸了就找人幫你,不幫你又講一些五四三的話
wolftw wrote:
警察對空鳴槍後全部變"綿羊"。

那個穿粉上衣+海灘褲那位一聽到槍聲第一個躲到別人背後蹲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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