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

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XD... 法官的意見有點扯...

chuenjia wrote:
這樣討論比起...(恕刪)
/blockquote>


法官在判決時,仍可針對檢察官的求刑內容,予以修正,正如此案以殺人罪起訴,但法官可以根據證據選擇裁決:無罪,輕判予以緩刑,加重判刑,等等很多選擇的,這部份牽涉自由心證的部份。

本案最大問題,其實就是在此。因為瑕疵太多。
perfectkiller wrote:
判決書全文我都看過了...(恕刪)


那我可以發表一下我對律師的看法嗎
個人認為律師沒資格批評法官
律師比法官更會鑽法律漏洞
講好聽一點叫為客戶爭取權益
實際上是要為自己爭取多一點的律師費啦

你有看到判決書全文
那請問你
既然有能力奪槍
難道還會怕被反奪回去或對方反抗嗎
很明顯護花使者的戰鬥值高於對方
並不是因為奪槍過程中不慎走火打到對方
判防衛過當殺人
個人覺得法官已經很夠意思了

倒是閣下一直說法官亂判
我倒覺得你是廢死聯盟的人
想將法官污名化
再導向法官的判決有誤
所以不應執行死刑
因為有亂判的嫌疑
也許是我想太多啦
chronowave wrote:
台灣社會太重視"果"而不重視"因"

在這個案例判誤殺的人無罪 若理由是為了怕往後讓人過度主張正當防衛,實在說不過去
正常防衛是針對不法侵害權利而生 沒有那個不法侵害權利的因 怎會動用正當防衛的手段
又何需擔心正當防衛帶來的果?
增加不法侵害的人要負擔的機會成本,減低守法公民的求生成本,這才是社會正義啊
怎麼會倒過來呢?


非常認同大大的話~~


想像一下,你是一個正常上下班的上班族,
遇到整天惹事的混混向你攻擊,

打架,你要怎打?
打贏了,有可能被判防衛過當蹲苦窯,三年出來後,有前科的你~找的到工作嗎?一生的抱負、理想都沒了。

所以下手要輕嗎?
打輸了,你橫屍街頭,摯愛、親人都沒了。


這是有保鑣的官員不會遇到的事。

chuenjia wrote:
以哪條法條起訴..是檢察官的事..法官沒得選的...(恕刪)


但我記得...

法官不是可以變更法條...
假設我是壞人
我從今天的判例中學到一件事,
還是要帶槍出門,
就算槍被高手奪走,
他只能把槍丟掉!

我要嘛去把槍撿回來,
要嘛空手跟他輸贏!
怎樣我也不吃虧嘛。

除非他不怕被判故意殺人,
就我拿命去換!(如果他有玩CS的話)

因為他如果拿我的槍跑走,
不知道檢方會不會加判一條"強盜罰"

治安不佳,人情冷漠,不是沒有原因的。

悲哀........
發財猴 wrote:
但我記得...法官不...(恕刪)

上次襲胸案無罪的原因..就是因為檢察官引用法條錯誤..
所以該罪行不成立..但不表示犯罪事實不存在...

perfectkiller wrote:
法官在判決時,仍可針對檢察官的求刑內容,予以修正,正如此案以殺人罪起訴,但法官可以根據證據選擇裁決:無罪,輕判予以緩刑,加重判刑,等等很多選擇的,這部份牽涉自由心證的部份。

本案最大問題,其實就是在此。因為瑕疵太多。...(恕刪)

所以說回來..我們說的還是同一件事
檢察官援用的法條是無誤的..畢竟殺人是事實...
而法官的自由心證..還是在於正當防衛或是防衛過當
你們認為法官所認定的防衛過當理由太過牽強(判決書中的漏洞百出)...應當是正當防衛..因而獲判無罪
而法官的判決書寫的有些糟..
我的想法也是在於...于男搶到槍支之後..究竟誤觸走火還是有意擊發嚇阻歹徒而誤殺...還是刻意朝死者頭部開槍
除了第一項以外...第二跟第三的結果相信也不會比較好
于男其實是自己証死了自己
法官的自由心證..就結果論..三年也不算太差...
jackelhou wrote:
那我可以發表...(恕刪)


謝謝指教,律師界的確如此,但法界也好不到那裡去,基本上訓練是一樣的,只是路線不同。但是道德水平一樣不高

所以小弟早金盆洗手,轉行去了。還有,本人是支持死刑的。。。還準備參加朱大的遊行。。。
chuenjia wrote:
第一點..司法體系中..警..檢..法 三者是獨立的..各有職權..如果真是羅織罪名, 故意陷人於罪,那著個共犯結構還真可怕,再者..法官最後也不採信檢警的一些證詞..輕判嫌犯..那不是內鬨窩裡反..就是排好的橋段..


這一部份,雖然我不清楚我們台灣是如何
但我知道在別的國家,比如日本,其實警,檢,法還是會有一定的默契存在的
警察抓一堆檢察官都不起訴,以後檢察官需要警察支援時,就會處處受阻礙,所以有時候不得不起訴,這在日本其實蠻常出現的
而檢察官常常送一些幾乎不會被判刑的案子,也會被法官注意警告....等等之類的
所以雖然說共犯結構是誇張了點,但要說私底下沒有一定的默契在,那也太過美化了
當別人向我伸出手時, 我總是低著頭猶豫該不該從口袋伸出手來, 終於下定決心,準備輕握對方的手時, 才發現對方早已轉過身去, 於是只能用無意義的笑容來掩飾
PatlaborGao wrote:
這一部份,雖然我不清...(恕刪)

有一定的默契在是一定的..但是也不代表因有一定默契而羅織罪名..陷人以罪

這才是我當初回B大文中的重點
請詳察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鄧振球


以下為司改會法官評鑑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公布法官人數 :96人
平 均 分 數 :77.9
平 均 信 賴 度 :63.3%
平均受評鑑筆數 :36筆

裁判品質表現
楊貴雄 75-79分
林銓正 80-84分
鄧振球 80-84分

法庭態度表現
楊貴雄 75-79分
林銓正 80-84分
鄧振球 80-84分

品德操守評鑑:
楊貴雄

不信賴度 9.52%
信賴度 54.76%
不知道 35.71%

林銓正

不信賴度 2.33%
信賴度 65.12%
不知道32.56%

鄧振球

不信賴度 0.00%
信賴度 86.67%
不知道 13.33%

來源 http://www.jrf.org.tw/reform/judgement_6c.htm

  • 3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