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eter7129 wrote:
這恐怕不是廢話,在現有很多規定下,警察移送案子就可算業績,所以一堆釣魚,或者並不構成犯罪的
案子也都一併移送,只是通常到檢察官或法官那邊被駁回而已。人...(恕刪)
哎呀,那我就再講白一點,
那二個警察在那邊等,就是知道這種案子有業績嘛,
因為業績缺很大嘛,所以才這樣搞,便衣守一下就可〔破案〕,
幹嘛去查案?
大部份的網友肚藍的也是這一點,這樣搞有助於治安嗎?
花寶貴的時間,和納稅人的錢這樣搞,有助於提升治安嗎??
有沒有罪的認定在法官手上,要不要〔論〕罪,在警察手上.
至於有人說這二個警察盡忠職守,我覺得:哈哈哈(要不要表揚一下?),說者有言論自由嘛,他們高興就好.
懶懶的蟲wrote:
加重竊盜罪是有一定的規定,偷什麼偷多少並不是成立不成立加重的要件,不是只偷2朵花就不會成立加重竊盜,請先去了解一下再來說。...(恕刪)
那婦人是慣竊累犯嗎?有擕帶兇器,在準備行竊不成時,加害被害人的企圖嗎?
我認知不是加重竊盜罪,你說是,
你說加重竊盜罪是有一定的規定,偷什麼偷多少並不是成立不成立加重的要件,
那請你明示吧,說出來讓大家也長長知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