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公司到台北去展覽,因為搭高鐵來回比住飯店划算 ,所以公司說就搭高鐵通勤

在展場站了一整天以後,還要搭捷運再轉搭高鐵的自由座。
其中一天,坐到板橋站就看到一位媽媽帶著一個小女孩上車。
累了一整天,我大可閉上眼睛睡我的大頭覺,但是爸媽從小就教導我要禮讓,
雖然人很累腿很痠,但我還是站起來讓那位媽媽跟小女孩坐,
我不覺得這有什麼,因為本來就該這樣做。
結果回台中老闆請我去吃鐵板燒,雖然腿痠,不過賺了一餐。

J@N wrote:
搞到後來...變成在扯文字遊戲 ^++^
從昨天玩到今天,你們不累喔! XD
話說...「非老人、孕婦、行動不便及抱小孩者,請勿佔用博愛座」,這個佔用與使用...似乎是兩回事喔!
硬要玩文字遊戲的話,佔 : 解釋 強力奪取,據為己有。同占。如:侵佔、佔領。
只要你有讓座則不牴觸這項規定
若還是有人不了解?
麻煩請去詢問你的國小老師或捷運局長,相信他們會給你們滿意的答覆
你們真有趣
很好玩嗎? wrote:
您所提出的條件就是在當車上有需要座位的乘客得時候,仍有人坐在博愛座之上才會成立。
那麼當坐在博愛座上的人馬上起身讓座給有需要的人的時候,是否就不屬於"佔用"了?
當你停在殘障車位上時,你的人不再車子旁邊,無法即時顧及他人需求而即時移開車輛,才會構成佔用。
車輛是"人"的所有財產,是死的東西,沒有自由意志,跟人是有區別的。
當你人就坐在博愛座上,當有需要做為的人上車之後找不到做為你可以馬上起身讓座。
除非你仍不為所動的座位上裝死不做出任何反應,那才構成佔用。
麵包超人222 wrote:
沒想到最後竟然連佔用...(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