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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XD... 法官的意見有點扯...

chuenjia wrote:
三個字..法理情...依法..論理..衡情..我之前說過..殺人罪的本刑刑度是幾年???

而且..依殺人罪起訴的是檢察官...法官只能依證據研判起訴法條是否合理..依的法條如果沒錯..就是論理..法官看的證據一定比你從新聞中得到的資訊還多..論理..不見得法官的見識比你差..最後輕判三年..也已是衡情的結果..

至於法官的自由心證..也正是該被告被"輕判"三年的原因..如果真的依法行事..又沒有裁量權..被告會被判幾年??想幫被告喊冤...最後反而害了他...

如果真要無罪..要嘛.起訴法條有誤..頂多是重新起訴..二嘛..是證明被告無過失..法官自己的見解說的很明白..要說被告的律師不夠力..也算的上..三嘛..被告當時是無行為能力..神志尚失...

無罪..根本不可能...拜託一下..羅織入罪什麼的..請你先搞清楚整個司法審判的過程...誰依規定..依法起訴..誰又負責審理..現在不是縣老爺時代...你的意見是你的事情..你的理由也是你的事情, 你的理由不會超越法官判決的理由..這就是人民賦予國家..國家賦予法官的權力你覺得不合理..嘴砲一下也是你的自由. 但是請不要把自己的言論自由無線上綱..還凌駕專業勒..法官起碼還經過相關的國家考試..那你呢

至於警察..適當的時機使用槍械..這也是法例所明定的..也是國家賦予他的權力..不高興..修法..

法條寫的很清楚..如果法官..檢察官都可以不鳥法條...這種司法體系才是真的可怕..

您的分析本身就有問題.

第一點: 為何要依殺人罪起訴? 光是這一點就很難令人相信法/檢/警不是羅織罪名, 故意陷人於罪! 不是只要有人死了都算殺人罪. 故意引用錯誤的法條起訴 -- 此乃 [知法玩法蓄意犯法], 罪加一等再講.

第二點: 當過兵嗎? 用槍時機/用槍要領還記得嗎? 本案于男係出於護衛女友及自身生命, 在對方騎車追趕, 繼續又在近距離下持槍恐嚇 (倘若是遠距離, 則于男勢必無法奪槍, 只能挫著等死), 已經符合用槍時機第一條 [生命身體受暴行脅迫,非使用武器不能扺抗或自衛時。] 況且當時于男本身並無武裝, 追趕/僵持/奪槍過程中警法檢方皆未於三分鐘內全副武裝提供火力支援. 在孤立無武裝又無火力支援下奪槍自衛擊斃歹徒 ... 嗯, 真的符合授勳要求.

第三點: 如果 [平日配槍又有定期射擊訓練] 的警方槍法都做不到 [用槍制止罪犯而不取其性命], 那麼法官所言之 [于男可用槍制止許犯而不取其性命] 豈非痴人說夢自打嘴巴 - 意圖誣陷于男入罪. 法官要平日既沒配槍更沒每個月上靶場練槍法的于男, 在面對歹徒持槍威脅的緊急狀況下隨手拿著歹徒的槍, 任意瞄準射擊仍然達到狙擊手的射擊精確度!? (P.S. 龍五啊! 下一集賭聖電影裡的槍王, 導演也只好換成本案的于男! )

我倒是很期望判案法官能到靶場隨意拿著警方繳獲的各類手槍, 現場為全國民眾打靶示範 [緊急情況下用槍制止罪犯而不取其性命] 的高妙槍法. 會講出這種狂言妄語的法官大概不知道 [拿一把陌生的手槍開第一槍還要準確預測彈著點. 是一件多麼不可思議/神乎其技的能力]. 單憑這句 [于男可用槍制止許犯而不取其性命] 即可推測出法官沒當過兵, 至少是沒開過槍的爽兵. 要是法官打過國軍各基層單位的 45 手槍, 他就不敢 [自由心證] 出 [于男可用槍制止許犯而不取其性命] 的傻話!

第四點: 如何證明一個通過國家考試法官的專業素養? 其實我們不妨這麼看吧: 通過國家考試相當於拿到執法的駕照, 至於法官在法海叢林中表現出的駕馭能力 ... 真是 [新手上路多包涵]. 沒讓交警請到路邊 [禁止繼續危險駕駛] 已經算客氣了!

第五點: 假如法律明定 [警察的警械使用] 都不免意外取人性命, 何以法律明定 [人民的自衛殺人] , 法官反而要求受害人反擊之時萬不可傷及歹徒性命? 法官的意思是 [赤手空拳的人民對抗持槍歹徒之時, 人民表現出的格鬥自衛/制服歹徒/執法水準要遠遠超越有武裝/有訓練的警方嗎? ] 所以敝人前言之 [為警服務, 法之干城] 頒授青天白日勳章給本案之于男的確是應該的!

第六點: 倘若于男一扣板機立即擊斃許犯, 顯見許犯事前即將槍支上彈匣, 拉槍機上膛, 開保險. 許犯取于男性命之犯罪意圖甚為明顯. 反過來說, 于男明顯不知許犯的槍枝已經上膛待擊發; 否則面對著上膛開保險的槍支表演奪槍術 ... 嗯, 穿著防彈衣的特勤隊也會表演得皮皮挫啊!

而本案法檢警三方蓄意忽視此一事實, 直接將不知 [許犯槍枝上膛待發] 的于男當成 [已知槍枝上膛開保險/準備射擊] (P.S. 倘若于男知道他面對的是開保險/待擊發槍枝的話, 他就不敢表演奪槍術 ... 因為那簡直就是找死 !!!) . 並刻意將于男奪槍誤觸板機擊斃許犯的意外 (當兵站哨執勤都是槍沒上膛而且關保險, 遇到狀況才開始拉槍機開保險) . 栽贓誣陷為于男故意殺人, 此一槍械常識倘若敝人未在此明說, 請問本案法檢警三方有告知大眾此一槍械常識嗎?

以上就是我國法/檢/警三方在本案中展現出的專業素養.
dungeonronin wrote:
看過報載和判決書中的...(恕刪)


我看你根本就不懂

你有請過請過律師嗎?

還是你有當過法官?

法院認定犯罪事實不是判決書寫怎樣就怎樣的一件案子更審之後下一任法官,當然了他會先看一下之前審判決書,.....之後他就要開始從警詢筆錄開始閱卷了偵審開始調眷,這件案子的重點就是他乙經開槍了這還有什麼好說嗎,看有人講法官判決書漏洞,為什麼會漏洞百出,我編一下好了阿,因為他開槍時機因該是臨時起意的,但是起訴書事故意殺人....所以法官判決書就寫得很憋扭....所以就有人會感覺判決這樣很奇怪,但為什麼最高法院還是駁回上訴,重點就是他開槍了阿,除非她能證明他開槍時機是是否有過失,槍在他手上他有主導權,當然了對方要撲過來,他可以開槍,但是他開槍那個人也死了,這樣防衛過當有錯嗎?法官也想判他無罪,但是證據證據呢,他可以提出更好的證據證明,他開槍時機是否有無過失法官要判一個人無罪要有證據的,不然檢察官還不是依樣照上訴,你懂不懂阿


在跟妳說啦有一次更一審法官沒有清楚閱卷把過程搞錯了而那個過程卻是整件案重要的過程,

審判長問話時他照更一審判決書問我,原來你們去尋仇然後到現場爆裂物丟下去,被害人倒地你還去殺他,我就直接跟法官講我沒有殺他阿,兇器他之前就以精準備好了出車時根本不知道有兇器,到現場沒有殺人阿,當時我很激動得跟審判長講,結果審判長就說我沒說你殺人阿,我是照判決書念的,結果審判長判你無罪那所以我依直都認為判決書不代表整案過程



還有妳好奸喔你明明有看過報載和判決書中的事件陳述,阿怎麼不跟我說我是說錯的

事後還故意說
看過報載和判決書中的事件陳述
你就知道你的「常情」沒有什麼參考價值
若你知道你的「常情」沒有什麼參考價值
你就不會問那段問題了

就從你就不會問那段問題......這一點我大就可以知道你事先就經看過判決書跟報載了,你為何不直接說你看過了,事實上不是這樣,還叫我去找,,我承認我的常情沒參考價值,因為跟事實不依樣阿當然沒參考價值

2被告都有種奪槍了,你為什麼假定死者就沒種搶回來?
3此案便利商店的錄影似乎有錄到搶槍到槍殺的過程


以上2.3問題尤其是2你早就知道事實怎樣,還故意問我死者就假定沒種把槍搶過來,你也不過是結果論而已才反問我


反正你就是要看我能編出什麼樣的話,心態可異也,置於錄影機有拍到,那代表因該有拍到,不然妳不會這樣講
早就知道就早說嗎還幹嘛看我能編出什麼話,還叫我去找判決書把判決貼出來


你只不過你想看我我出醜,還要叫我貼上來,喔耍心機也不是這這樣的吧

我不是故意站在反方,但是請殺人那位提出有力證據證明他沒殺人

如沒友很抱歉法官是一定要判有罪的不然檢察官依定上訴到底?

不然你為什麼認為法官要判他無罪你可以給個合理解釋嗎?


此外撲的人沒有兇器被告他是要保什麼命阿你嘛講來看看

因為你有說如果判決內容和報載相同
那法官給良民的保命選擇實在讓人難以下嚥

不爽保命選擇就去抗議阿你在這講吞不下嚥有什麼用
可以去幫被告上訴一下順便看一下有什麼要幫忙的
不然你依直站在被告一方但是對被告一直沒實質幫助

也對修法也沒幫助再怎麼不爽你只是普通人你又能怎樣

頂多也只能在這看我編故事看我出醜一下明明有看過判決跟報載也不提醒一下你有看過了,就算判決跟報載一樣那又怎樣,頂多我編錯而已

你贏了這樣開不開心


1近距離槍擊 = 故意瞄準射擊?

2所以故意與否可以用槍擊距離解釋?

果然有違常情...

1這個要實驗
我只會用做的而已,你可以當被害人我可以當被告
你就知道到近距離槍及是否=故意瞄準射及了
就能看我能不能控制槍隻了

而解釋就是下面那樣



2如果是打靶練習用故意瞄準的,這也算故意但是這另外狀況

而如果要作案用如果有一定距離,且右有一定距離,當然了會中哪裡誰也不知道,這就不確定故意往哪裡射擊了,但是可以確定是往被害人身上開槍,依樣也是殺人罪

所以我的認定近距離射擊以控制槍隻往哪裡射擊比如跟被害人距離30公分好了30公公分可以控制槍隻之下,我還往頭部射擊我認為這是故意瞄準射擊我事我編的故事喔我沒說被告是這樣的喔....,置於被告能不能控制槍隻,三審定讞法官似乎是認定他可以控制槍隻,但到底有沒有故意殺人這我就當沒有好了阿,我覺得就判傷害致死罪啦,,就算他沒意圖殺害死者,,,這因該也可以構成傷害致死罪,也插不多那個刑責啦,,去看一下刑法看是不是跟殺人罪那種刑責,罪名事檢察官在用的啦,其實阿以他這種狀況刑則因該都沒插到多少去啦




,














BSA wrote:
您的分析本身就有問題...(恕刪)


BSA 大大好樣的,別講的太清楚,省得您也上報...呵呵,老實說,此案的髮官不食人間煙火是肯定的,但是我覺得此案的撿茶官是最有問題的一號人物,大概是殺紅了眼,把一般無辜老百姓都當作通緝要犯的層級來起訴.......至於台灣緊茶辦事的馬虎就不需要再強調了........
我心中已有構想
如何去激怒別人
讓別人來攻擊我
再以自衛為理由
三年換一條人命
太便宜了
fruits0800 wrote:
我心中已有構想如何去...(恕刪)


那麼,請確定你激怒的對方要先有一把已上膛的槍對著你,然後盡情施展你的奪槍術吧!如果你幸運奪過來,那麼請記住還要繼續激怒他向你衝過來,如果他是轉身逃跑,你從後射殺,你就不只三年了。恭喜
殺人不必用槍
奪命不必打頭
讓自衛更合理
BSA wrote:
您的分析本身就有問題...(恕刪)

這樣討論比起一些沒水準..沒營養的...好得太多了..值得回應...
至於那些略過不回文的...連想黑的慾望都沒有..自動無視...所以不用自討沒趣了..水準不值得我回

第一點..司法體系中..警..檢..法 三者是獨立的..各有職權..如果真是羅織罪名, 故意陷人於罪,那著個共犯結構還真可怕,再者..法官最後也不採信檢警的一些證詞..輕判嫌犯..那不是內鬨窩裡反..就是排好的橋段..
其三..不知您認為此案該以哪個法條起訴??又或是不起訴???不起訴是有條件的喔!

第二點跟第六點...許犯之行為都不足以構成于男"合法殺人"的理由..惟你所陳訴的一切..不也正是法官"輕"判于男的原因嗎?重點還是在"正當防衛"跟"防衛過當"的分別..正當防衛..或許就可以無罪..而法官則是認為防衛過當..兩者的差別在於最後構成最大危害武器在誰手上..而于男的擊發以至命中頭部是否必要..法官的想法..大家都很清楚..
而法官也不需迎合你的想法..就像我們的爭論...不一定誰要同意誰...簡單的說..法官怎麼想..不需要你的同意...

第三點跟第五點..警械使用條例允許員警使用槍枝..但也不是無限制的使用..相信你也一定清楚..有多少員警因為開槍受到調查..甚至調職...如屬過當..該負的責任一樣跑不掉...

第四點..通過考試不代表他所做所為一定保證絕無錯誤..畢竟他也是人..但是同理可證..當你坐飛機出國時..你希望駕駛的機師的有合格證照的專業..還是只會在01上打打嘴泡的我..你相信誰..難道合格機師開飛機就不會空難嗎??j我所指法官的專業..當然是同一般人相比(例如嘴砲的我)..如果通過國家考試..執法能力還有問題..那問題的根源應該是在考試制度..即便如此..比起只能算輿論(嘴砲)的你我..還是專業可信的多(已修正)...

還是一句話..這個案子.不是地方法院一審定讞的..從司法制度上來看...如果只想要靠著打打嘴泡而認定這一大票檢警法不適任..說實話..沒有什麼說服力

perfectkiller wrote:
前面已經講過了,現在不是『依法行事』的問題 (話說,咱們英明的髮務部長都不依法行事了..)

而是『依哪條法行事』還有『防衛過當認定』的問題,那是法官『自由心證』的領域

簡單來說,現行法律,民眾當然不能以民意來左右,若是證據確鑿,法官依法判的合法合情合理,哪麼不會有人說話。

但若是僅依法官的自由心證來『選法』執行,這一部分就是鄉民們可以提出質疑與批評的地方。...(恕刪)


雖然前面已經有人回過你了
但是表示對你尊重..也回你一下

以哪條法條起訴..是檢察官的事..法官沒得選的..再者...法務部長不依法行事..所以全部的法官都一樣?
証據是很足夠的..問題是法官怎麼想..
防衛過當的認定..也是法官的自由心證的想法..但這也是我們賦予法官的權力..不能因為你認為他不合理..他就是不適任的法官..試想看看..訴訟的雙方..一定有得有失...得的那方..可以證明這是個好法官???失的那方..又能證明這是個壞法官???

大家的意見本來就不能一致..質疑批評也在所難免...
這個案例中..你們覺得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
相信
也有人像我一樣認為法官已在合法合理的狀況下..以其自由心證..為于男衡情給予空間了
perfectkiller wrote:
請問閣下一個問題.....(恕刪)


目前在版上罵法官的
有多少是法律相關工作的從業人員?
大多數的鄉民不就是看到媒體報導就開砲
有多少人看到判決書全文了?
請問閣下是法律相關的專業人士嗎?
不是的話,不就證明我說的了嗎
jackelhou wrote:
目前在版上罵...(恕刪)


判決書全文我都看過了,我也貼出連結了,看來是你沒有做足功課喔。

小弟不才,還真在法律事務所幹過幾年。。。
fruits0800 wrote:
殺人不必用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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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祝你好運,別成為被害人,而不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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