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enjia wrote:
三個字..法理情...依法..論理..衡情..我之前說過..殺人罪的本刑刑度是幾年???
而且..依殺人罪起訴的是檢察官...法官只能依證據研判起訴法條是否合理..依的法條如果沒錯..就是論理..法官看的證據一定比你從新聞中得到的資訊還多..論理..不見得法官的見識比你差..最後輕判三年..也已是衡情的結果..
至於法官的自由心證..也正是該被告被"輕判"三年的原因..如果真的依法行事..又沒有裁量權..被告會被判幾年??想幫被告喊冤...最後反而害了他...
如果真要無罪..要嘛.起訴法條有誤..頂多是重新起訴..二嘛..是證明被告無過失..法官自己的見解說的很明白..要說被告的律師不夠力..也算的上..三嘛..被告當時是無行為能力..神志尚失...
無罪..根本不可能...拜託一下..羅織入罪什麼的..請你先搞清楚整個司法審判的過程...誰依規定..依法起訴..誰又負責審理..現在不是縣老爺時代...你的意見是你的事情..你的理由也是你的事情, 你的理由不會超越法官判決的理由..這就是人民賦予國家..國家賦予法官的權力你覺得不合理..嘴砲一下也是你的自由. 但是請不要把自己的言論自由無線上綱..還凌駕專業勒..法官起碼還經過相關的國家考試..那你呢
至於警察..適當的時機使用槍械..這也是法例所明定的..也是國家賦予他的權力..不高興..修法..
法條寫的很清楚..如果法官..檢察官都可以不鳥法條...這種司法體系才是真的可怕..
您的分析本身就有問題.
第一點: 為何要依殺人罪起訴? 光是這一點就很難令人相信法/檢/警不是羅織罪名, 故意陷人於罪! 不是只要有人死了都算殺人罪. 故意引用錯誤的法條起訴 -- 此乃 [知法玩法蓄意犯法], 罪加一等再講.
第二點: 當過兵嗎? 用槍時機/用槍要領還記得嗎? 本案于男係出於護衛女友及自身生命, 在對方騎車追趕, 繼續又在近距離下持槍恐嚇 (倘若是遠距離, 則于男勢必無法奪槍, 只能挫著等死), 已經符合用槍時機第一條 [生命身體受暴行脅迫,非使用武器不能扺抗或自衛時。] 況且當時于男本身並無武裝, 追趕/僵持/奪槍過程中警法檢方皆未於三分鐘內全副武裝提供火力支援. 在孤立無武裝又無火力支援下奪槍自衛擊斃歹徒 ... 嗯, 真的符合授勳要求.
第三點: 如果 [平日配槍又有定期射擊訓練] 的警方槍法都做不到 [用槍制止罪犯而不取其性命], 那麼法官所言之 [于男可用槍制止許犯而不取其性命] 豈非痴人說夢自打嘴巴 - 意圖誣陷于男入罪. 法官要平日既沒配槍更沒每個月上靶場練槍法的于男, 在面對歹徒持槍威脅的緊急狀況下隨手拿著歹徒的槍, 任意瞄準射擊仍然達到狙擊手的射擊精確度!? (P.S. 龍五啊! 下一集賭聖電影裡的槍王, 導演也只好換成本案的于男! )
我倒是很期望判案法官能到靶場隨意拿著警方繳獲的各類手槍, 現場為全國民眾打靶示範 [緊急情況下用槍制止罪犯而不取其性命] 的高妙槍法. 會講出這種狂言妄語的法官大概不知道 [拿一把陌生的手槍開第一槍還要準確預測彈著點. 是一件多麼不可思議/神乎其技的能力]. 單憑這句 [于男可用槍制止許犯而不取其性命] 即可推測出法官沒當過兵, 至少是沒開過槍的爽兵. 要是法官打過國軍各基層單位的 45 手槍, 他就不敢 [自由心證] 出 [于男可用槍制止許犯而不取其性命] 的傻話!
第四點: 如何證明一個通過國家考試法官的專業素養? 其實我們不妨這麼看吧: 通過國家考試相當於拿到執法的駕照, 至於法官在法海叢林中表現出的駕馭能力 ... 真是 [新手上路多包涵]. 沒讓交警請到路邊 [禁止繼續危險駕駛] 已經算客氣了!
第五點: 假如法律明定 [警察的警械使用] 都不免意外取人性命, 何以法律明定 [人民的自衛殺人] , 法官反而要求受害人反擊之時萬不可傷及歹徒性命? 法官的意思是 [赤手空拳的人民對抗持槍歹徒之時, 人民表現出的格鬥自衛/制服歹徒/執法水準要遠遠超越有武裝/有訓練的警方嗎? ] 所以敝人前言之 [為警服務, 法之干城] 頒授青天白日勳章給本案之于男的確是應該的!
第六點: 倘若于男一扣板機立即擊斃許犯, 顯見許犯事前即將槍支上彈匣, 拉槍機上膛, 開保險. 許犯取于男性命之犯罪意圖甚為明顯. 反過來說, 于男明顯不知許犯的槍枝已經上膛待擊發; 否則面對著上膛開保險的槍支表演奪槍術 ... 嗯, 穿著防彈衣的特勤隊也會表演得皮皮挫啊!
而本案法檢警三方蓄意忽視此一事實, 直接將不知 [許犯槍枝上膛待發] 的于男當成 [已知槍枝上膛開保險/準備射擊] (P.S. 倘若于男知道他面對的是開保險/待擊發槍枝的話, 他就不敢表演奪槍術 ... 因為那簡直就是找死 !!!) . 並刻意將于男奪槍誤觸板機擊斃許犯的意外 (當兵站哨執勤都是槍沒上膛而且關保險, 遇到狀況才開始拉槍機開保險) . 栽贓誣陷為于男故意殺人, 此一槍械常識倘若敝人未在此明說, 請問本案法檢警三方有告知大眾此一槍械常識嗎?
以上就是我國法/檢/警三方在本案中展現出的專業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