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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網路下載未授權節目以免觸法!

fm7809 wrote:
如同樓主說的他們敢告...(恕刪)


我這個月12號也有被警告說~
但是根本是個大烏龍! 讓我很e04

ISP寄信給我說我非法下載遊戲軟體叫我趕快刪掉,順便也轉寄了原文給我。
是由美國蝦米碗糕協會通知ISP的。
結果我一看我下載的東西是圖片壓縮檔RAR,又不是歪國人所指的遊戲!

兩個檔案根本一點關聯性都沒有,壓縮檔是H的東西!
他們說所指的遊戲是老美的射擊遊戲,
圖片壓縮檔的名稱內剛好包含了那遊戲的名字...



我很不爽的回信給ISP與歪國的那協會,至今仍毫無音訊...
連個回信都沒有!

台中小康 wrote:

合理適用之範圍是有判斷基準的,
按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項之規定,
合理使用判斷基準為,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恕刪)


幫你回憶一下, 65條第二項, 白紙黑字的條文, 這你也能說成是他個人的解釋, 還好我中文程度還可以
還能看得出65條第二項的內容為何.
flycode wrote:
所以,要控告個人+非營利+以私人機器P2P下載檔案,只能在"散布"著作物下手!
但P2P下載的用戶是散布零散的檔案,很難符合"散布"的要件。(但若被盯到長期做種,就難說了!)
...(恕刪)



不懂散布請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不要再亂掰。



flycode wrote:
我也覺得你的思想有點問題,
憲法不該由我解釋,沒錯!但"合理範圍"也不該由"台中小康"隨意解釋!
怪了! 依著作權法第51條合法重製,
這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誰在偷?誰在搶了? 你在影印/錄電視/路上唱歌時有人在控告你嗎?
你享受著作權法第51條的保護時,別人卻不可用第51條的保護自已P2P下載? 這還有天理嗎?

明明就沒偷沒搶,你卻講別人又偷又搶,你知不知道什麼叫做誣告、誹謗罪?
難道誣告、誹謗就不是罪嗎?
...(恕刪)



你多次回答錯誤且荒謬之答案,
再次告訴你正解,
勸你不要害人,
及拿法律事件打嘴砲。



著作權法第51條
按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樓主非授權使用P2P軟體下載商業影片(The Proposal及Land of the Lost),
其下載之目的係供個人娛樂,可因此節省其應支出之購買正版影片費用,
顯然並非為了非營利之教育目的,而係具有商業性之娛樂目的
整部影片下載結果,將會減少著作人影片合法DVD之銷售量,
影響著作權人之創作意願及其對數位影片市場之拓展,


依照上開規定,
樓主所為,難認係著作之合理使用,
應係擅自重製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台中小康 wrote:
不懂散布請看著作權法...(恕刪)


這條?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康哥想請教的是,如果是假檔無法讀取的檔案片段呢?

樓上有人就因檔名名稱而被檢舉的!
台中小康 wrote:
且整部影片下載結果...(恕刪)

這邊,我有問題要問一下
如果一次下載半部,從電腦內刪除,再下載另外半部
這樣可以嗎??

你文中藍色與紅色的字是法律結果嗎?
還是你自己揣測的結果?
如果是你揣測的話,那麼我最上面的問題將可以無視...
jinyamchen wrote:
這條?十二、散布:指...(恕刪)


+1

台中小康的引用法條沒錯,但我也一直認定在...........

台中小康 wrote:
樓主非授權使用P2P軟體下載商業影片(The Proposal及Land of the Lost),
其下載之目的係供個人娛樂,可因此節省其應支出之購買正版影片費用,
顯然並非為了非營利之教育目的,而係具有商業性之娛樂目的,
且整部影片下載結果..............


這點的認定,真的是個人娛樂??如何證明??假檔或檔案損壞又怎麼辦??檔名與內容不符怎麼辦??(不是有版權的影片檔)


我相信這都不是在玩文字遊戲,只是要說一分話就要有一分證據,警察辦案可以很有技巧的暗示你要協商,不過身為旁觀者的角度(我不會有案底或前科),真的要要求拿出很嚴謹的證據,我也一直在強調證據,這和犯後態度並沒有絕對的關係。


當然,我相信有人會說這就有點像是在街上搶劫、卻搶到沒錢的錢包一樣,還是犯罪;但我的著眼點在於P2P本身不是犯罪(和搶劫不同),所以在起點就不同了,但搶到沒錢的錢包可能性卻不小。


而flycode說的也沒有不對,任何個人的主張都是合理的、甚至是怪怪的主張(美國軍事法庭),但要法官相信又是另一回事了。




最後,有時候對錯並不是那麼明顯、證據不是那麼充分的時候,法律就是各說各話,看法官相信誰罷了。

ppp1115 wrote:
事情沒有絕對的......(恕刪)


沒有絕不絕對,電腦就是零跟壹,懂的甚麼叫format
你就知道真正的format後是拿不到資料的
台中小康 wrote:
你多次回答錯誤且荒謬...

著作權法第65條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恕刪)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你才有夠荒謬,法規都不會看!
第一項是利用之目的,並不是講著作物所有權人的"商業目的"好不好?

第51條是供個人/家庭使用,所以第一項就已符合了! 也已排除了第一項的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你沒發現這段後面寫的是利用人"團體"嗎?
著作權法第65條,指的是更大量的合理範圍重製。

個人或家庭使用,才只有那一點點比例而已! 只靠65條要哪扯得上線?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power1912 wrote:
真的是無知者無畏~你...(恕刪)


ISP不可能有那麼大的空間儲存你講的那些資料
除非台灣有google等級的,又急公好義的ISP
或者台灣加入中國,加入長城的"保護"。

另外MAC只在LAN中使用,過Router(或說經過routing)就被替換掉了。
沒特別目的,一般的協定不會保存每個hop的MAC。
起碼TCP/IP四層裡,跟一般well-know的協定沒這資料。
且MAC並不一定有唯一性,廠商會生產具同一MAC的網卡。
且軟體更改也是相當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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