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e16 wrote:
其實~我跟日必購公司...(恕刪)
很有可能是利用價差故意拖延3個月才退款
而且利息方面也...

我已閱讀過並同意遵守討論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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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ava2002yahoo wrote:
不知網友是否有心生恐...(恕刪)
老實說我認為那些受害者甚至網友們太拘限於誣告和毀謗這些罪名了,小弟是個17歲的高中生,曾聽過補習班老師一言:「這個世界上沒有好人、壞人,只有懂法律的人和不懂法律的人。」
法官並不是沒有眼睛,並不是不知道這些受害者是出於維護自身的受益權,
當然若是惡意中傷,法官也可以看得出來
小弟的父母幾年前逛百貨公司,因車子不小心和他人(某貨車司機)擦撞(只有看不出來的小刮傷),
對方卻當場要求小弟的父母賠償兩千元,小弟父母卻想息事寧人,
中間對方還曾打電話叫人圍堵,最後只好給對方兩千元,
這件事在小弟的心中烙印著。
息事寧人的做法真的是正確選擇嗎?
難道不懂法律的弱勢族群就應該向惡勢力低頭嗎?
難道欺負這些不懂常識的善良老百姓,從而使其感到恐懼,是世界的真理嗎?
在這個法治社會上,小弟將老師的一言奉為圭臬。
也因為這件事情(當然不止這件事情),曾有想過將來努力考取法律系,為社會盡一份心力,幫助不懂法律的弱勢族群。
但看到莊圓大師的下場後,我怯步了...
還是外文系比較適合我

以下引用自聯晟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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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不成,告訴人是否就會成立誣告罪?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聯晟法律事務所 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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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網址: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98&txtgp=&groupkd=0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9年1月5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9年1月27日
第十一條(律師公會之設立)
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第十六條(公會章程應訂事項)
律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所在地。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六、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
七、律師風紀之維持方法。
八、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九、平民法律扶助之實施辦法。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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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
公會規章
平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第三章 義務辯護或代理
第十二條
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遇有法律紛爭之民、刑事及行政等案件,經本公會給予面談諮詢後,如確有委託律師辯護或代理之必要者,得向本公會請求義務辯護或代理之服務:
一、家境清寒,並提出具體證明者。
二、身體或精神上之殘疾者,並提出具體證明者。
三、勞工、未成年、婦女及原住民等公益團體所委辦者。
四、重大人權侵害案件、法律原則重大案件、社會重大案件
五、其他經委員會認定確有必要者。
前項義務辯護或代理之案件,得由本公會理事長授權平民法律扶助委員會主任委員審核認定。主任委員遇有民眾或團體請求法律服務時,應於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依當事人所提供之資料,如無勝訴之望或有其他正當事由,平民法律扶助委員會主任委員得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本公會平民法律扶助委員會每年應普查本公會全體會員,對有意願義務服務之會員,予以造具義務辯護(代理)律師名冊,從中遴選輪流擔任義務辯護人或代理人。
第十四條
義務辯護或代理之案件,義務律師不得對當事人請求支給報酬或要求任何費用。但本公會得對當事人酌收必要費用,以支應義務律師因擔任義務辯護或代理所支出之車資、郵電費及影印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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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若沒錢請律師請打電話去法院,立委辦公室,律師公會..諮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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