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2919 wrote:
有法可遵循即可,人生就滿足,不視情理,心中無德,那又何來此地高聲喧嚷自己獨善其身的自私跟沒有人性?
守法的人叫做自私和沒有人性,
那麼不守法的人豈不是該通通拖去槍斃?
remo2919 wrote:
法律是最低標準,現在大家是拿更高的道德,跟法之所生根源~情與理,來質疑,那有什麼不對?
憑什麼?
你憑什麼拿更高的道德標準去質疑別人?
你是毫無缺點,不曾做過錯事的聖人嗎?
要刮別人的鬍子,自己的鬍子刮乾淨了嗎?
remo2919 wrote:
大家都矯情,只會說別人...?!
那試問,說人的哪邊說錯?被說的又哪邊可被接受?錯誤的事實,有因為說的人怎樣而改變嗎?
說人的哪邊說對?被說的又哪邊不能被接受?
錯誤的事實在哪裡?
我只看到被罵的人依法行事!
remo2919 wrote:
法律規定就是權威?!
是啦!那從現在起,中華民國全部的法律不用再檢討是否需要修改,良法是法,惡法亦法,照法律做就對了........?!
這不是廢話嗎?
你不遵守法律,莫非你想違法?
法律當然必須增刪修改,
但尚未修法之前還是要遵守現行法律,
難道由你自行判定法律合不合時宜,
自覺不合時宜就不必理它?
remo2919 wrote:
非分之想?!
誰沒有?但看"想的"跟"做的"一不一樣!
不然照某人邏輯,看到喜歡就上,大家不都表兄弟啦?
既然承認「想的」和「做的」不一樣,
那就表示你也只是遵守法律而已,
以高道德標準自律的人連想都不會想!
沒有人有那樣的邏輯,不要隨便幫人戴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