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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wolf3wolf3 wrote: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統計

維持死刑的國家人口數
只佔全世界人口的65%...(恕刪)


國際特赦組織在幹嘛的?!

推動廢除死刑的嘛~~~

所以他們發表出來對自己有利的調查數據應該都要審慎以對,而不是全盤相信...

與自己目的具有正相關的調查結果,基本上都該被質疑...
小田0216 wrote: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第3次不受理決議


看來有人準備要上路了.....
不知道王清峰會不會兌現之前的承諾
附上地獄導覽百科如下.....王清峰女士...請參閱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A5%9E%E6%9B%B2
彼高麗者,邊夷賤類,不足待以仁義,不可責以常禮。《舊唐書列傳第十六》
廢死成員真是糾纏不休
辛苦了

法務部則慎重發布新聞稿指出,鍾德樹殺人案正由法務部參事審查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事由,若審核確認沒有不執行的事由,將依法「妥適處理」。
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強調,當初遞狀時因一時疏忽,呈交舊版釋憲狀,最快下週一(二十九日)會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對結果表示遺憾,他認為大法官不該認定死刑犯三審時不須強制辯護。(新聞標題"死刑犯鍾德樹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我差一點就執行死刑犯鍾德樹的死刑槍決」,高檢署執行科檢察官錢漢良(見圖,資料照)昨表示,對鍾德樹釋憲第三度被駁回,不覺得訝異,但他強調,像鍾等死刑犯一再提釋憲,似在「以拖待變」,有拖延執行死刑、用程序干擾之嫌,是政府應重視之處。
錢漢良挑明說,「司法不能與民意脫節」,若受刑人反覆提釋憲,整個死刑執行就不能動,真是荒謬至極!他建議,應正視此問題,在兼顧人權的考量下,死刑犯聲請釋憲應以一次為限。(新聞標題"釋憲拖延死刑 錢漢良︰爛招數")

鍾德樹死刑案大事記
2001/04 鍾德樹犯下桃園安親班縱火案,釀3死18傷
2003/08 鍾德樹被判死刑定讞
2006/11/30 法務部前部長施茂林批准執行令,卻暗助釋憲阻槍決
2006/12/06 鍾以死刑、三審無律師辯護違憲為由,聲請釋憲
2006/12/08 大法官會議認為聲請理由未說明違憲關連性,決議不受理
2006/12/14 鍾以相同理由提釋憲
2006/12/29 大法官會議仍決議不受理
2010/03/15 鍾再以相同理由提釋憲
2010/03/26 大法官會議三度決議不受理(新聞標題"縱火死囚 槍決令恐准")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oaooaooao wrote:
看來有人準備要上路了...(恕刪)



糾正一下,你的導覽圖給錯了,那是外國版的地獄導覽,應該給台灣版的十八層地獄導覽圖才對
通往地獄的首班車要開了
還沒上車的旅客請趕快上車

至於鍾德樹被列為第一波槍決名單的機率,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機率不小,主因為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在2006年底簽署鍾德樹死刑令前,就是從當時待執行的24個死囚中,過濾出惡性較重大者,而鍾德樹就排第一位。
目前全國死刑定讞犯已增加到44人,其中原有15人聲請釋憲中,扣掉昨天釋憲被駁回的鍾德樹,尚有14人正釋憲中,另有2人被法院調卷,有機會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所以剩下的28個死囚,隨時都有可能被槍決。(新聞標題"頭號死囚 最快6月槍決")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總算有人提到重點

另外,法務部制定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被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條文本身合法性就有問題,似乎不宜拿來作為暫停執行死刑的依據,因這個死刑執行要點,未經立法院通過的母法授權,法務部就自訂行政命令,其法律效力存疑
特別是,死刑判決是最高法院三審定讞的結果,而提起公訴的也是法務部所屬的檢察官,若法院認無冤枉疑慮後,身為檢察官上級的法務部,反過來質疑自己的檢察官起訴內容,還以行政命令拖延執行法院確定判決,相當不合理。(新聞標題"頭號死囚 最快6月槍決")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小田0216 wrote:
法務部制定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被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條文本身合法性就有問題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法務部於88年5 月4 日訂立
基於 為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 以保障人權 所訂定的辦法
這只是一個行政程序 實施到現在已經十多年了

法務部內所訂的 "行政程序 再確認" 所訂定的辦法....
如同各行政單位的內規 一定會考慮適法性問題
所以應該 不會有違法之虞...

會訂定這個辦法 最主要的原因
是司法實務上有太多的瑕疵了....
有太多的例子了....
(如 : 蘇建和案...)

同一案件 證據力都一樣
不同的法官 判決就有可能不一樣

檢察官該上訴的不上訴 不該上訴的拼命上訴
還有忘記上訴的檢察官 一樣是官位高升
這是啥道理.....

同一司法體系訓練出來的 檢察官 法官
卻有如此大的差異

顯見 我們的司法是很有問題的

所以對於"死刑的執行"
人命關天 不得不慎重

執行實施要點 有4點
請參照
有12項 核對項目
1 確定判決書有無送達被告?
2 被告收受確定判決書有無逾十日?
3 確定判決書有無送達辯護人?
4 辯護人收受確定判決書有無逾十日?
5 有無非常上訴程序在進行中?
6 有無再審程序在進行中?
7 有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
8 有無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非常上訴?
9 有無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再審?
10有無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1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事由?
12有無赦免法事由?

所以只要"死刑犯"經上列項目 審核無誤
一定會執行死刑...

鍾德樹釋憲案 大法官不受理 已經確認
(廢死聯盟擺烏龍,送交舊版的釋憲理由,大法官會議 第 3度不受理死刑犯鍾德樹的釋憲。)

若無其他 救濟程序進行
經審核確認「無不執行之事由」就會依法處理

他會是自民國95年 到現在 第一個被槍決的死刑犯

自行刪文....
自行刪文....
自行刪文....
自行刪文....
wolf3wolf3 wrote:
執行實施要點 有4點
請參照
有12項 核對項目
10有無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恕刪)

其中第10項乃最為人詬病之處
也為廢死成員替死刑犯求生留下了巧門
因為聲請大法官釋憲的理由何其多
這項理由大法官不受理
那就改提別項理由
如此日復一日
以拖待變就達到廢死成員的目的了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小田0216 wrote:
其中第10項乃最為人詬病之處
也為廢死成員替死刑犯求生留下了巧門
因為聲請大法官釋憲的理由何其多
這項理由大法官不受理
那就改提別項理由
如此日復一日
以拖待變就達到廢死成員的目的了


不會這樣啦!
不管是釋憲 再審 非常上訴 都是要有理由的
且是必須可以讓法務部接受的 不可能隨便亂搞

再者...
第10項同一理由申請釋憲 是不會受理的
同一理由申請 再審 非常上訴 也是一樣不會受理

現在申請大法官釋憲都是以 憲法第23條申請釋憲

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也就是說 人民 犯了罪 只能以法律"限制"之
然而 法律不能牴觸憲法
(依憲法171條規定)

刑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等等 都是法律
這些法律裡面有"死刑" 但是 死刑並不能算是"限制"
(憲法保障人民 生命權)

一旦執行死刑 "生命不能恢復"
會有違反憲法 第8條 第15條 第23條 之虞
請参照 中華民國憲法


在當時雖然
大法官95年12月駁回鍾德樹第2 次釋憲聲請
已明白表示 死刑為法定刑是否違憲
前已有第194 號、263號、476號等解釋在案
「尚無再行解釋之必要」

當時解釋"死刑"是不違憲的

但是 惟時空環境已有變遷,當時解釋之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 懲治盜匪條例均已廢止
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兩公約施行法》已於98 年12 月10日施行
有重新檢視死刑合憲性的必要。

所以才會再申請 釋憲
但是這次 廢死聯盟擺烏龍 送交舊版的釋憲理由
因 「理由重複」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所以 鍾德樹 應該會被執行

但是如果再行補件 聲請釋憲 應該還是會有變數
會拖一陣子吧!!

其實就算是大法官受理聲請案 但是在我認為
一樣是會做成"死刑不違憲"的決議

在現在社會氛圍 大法官要推翻以前的決議
基本上我看是很難 雖然大法官是不同的一批人

就算是"死刑違憲"基本上 也是不能溯及既往的
(司法實務上 基本是傾向 不溯及既往為原則 但是還是可以透過立法程序變更)

如果 這樣搞下去 社會 會更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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