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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員警當街開槍..這次出人命了...

劉小偉 wrote:
所以從目前我們所知的...(恕刪)


有沒有想過他停下來花一分鐘檢查,搞不好就沒事了。

想那麼多後續情況,當事人為何不用最簡單的方法解決呢?

答案就是,不敢,因為一定身上有屎!!
聽的懂人話的主管才是好主管!!
從目前我們所知的來看
"遮著車牌,且拒絕臨檢並逃逸"
就構成"危害他人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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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總比擺在路邊賣小吃的那種危險吧!!
你在路上遇到
A. "遮住車牌,不戴安全帽,染得一頭金紅毛,追給警察跑"
B. "在騎樓擺攤賣熱狗"
這兩種,你會想遠離哪一種呢?!
這答案不用我說,我想你自己也會懂得怎麼選吧...
既然你都覺得危險,那麼是不是代表他們是有"危險性"的吧!



有多少東西是案件當下的犯罪事實,而基於這些事實判斷下,開槍是否是適合的舉動?
這才是我們該探討的!
但有多少是網民未審先判,甚至是加諸個人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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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都不是當事人,警察的說法跟飆仔的說法也都不一樣時...
我們怎麼去判斷?
那是不是一定要等到有人被他們殺了,砍了...
才要來說這些飆仔該死?
自己去看一下第一頁那個0rz.tw的連結,那個紅髮飆仔自己在blog寫的東西...
你就會知道,他們是不是好人了...
劉小偉 wrote:
幫你舉一個比較正常的...(恕刪)

這位大大你說得其實非常有理
我無法推翻你的論點
可是事實上
我看其他網上的討論
已經有人挖出他們曾經有殺人前科被判過刑
畢竟拒絕臨檢、遮住車牌、染金髮
任何人都會覺得他們有問題
(抱歉!我沒有考證正確性,完全是看別的網友說的= =)
(對了!可以去看看他們的部落格還有以前犯案的相關評論,殺人還笑嘻嘻的...)

至於攤販一樣會躲警察
警察可以從現場的氣氛、環境、人的言行舉止等等
有太多言語無法描述的經驗來判斷該人是否有異常
畢竟現在的諸多刑案還是都靠經驗在辦案
不能光是提一個攤販就拿來比較

不可否認的
這次大家會支持警察表示已經民怨沸騰
台灣治安敗壞,可能沒有遇上的人無法想像
當你連走在新竹清大門口都會被砍時
誰會認為治安很好?
這次終於打爆一個
真的是放鞭炮都不足以表達心中的喜悅...
chusam wrote:
這位大大你說得其實非...(恕刪)


提醒您, 那是事後挖出來的, 不是當下... 而這點就是造成現在討論"氣氛熱烈"的原因
如果這個案例當下不能開槍的話
那以後防"飆"的維安工作就交給各社區的"社區巡守隊"好了!
反正警察能做的事也不比他們多!
JasonQ wrote:
提醒您, 那是事後挖出來的, 不是當下... 而這點就是造成現在討論"氣氛熱烈"的原因...(恕刪)


事前警察就從現場看出情況不單純...
事後挖出來..只是剛好再次加強警方當時判斷方向的正確性..
大家都變成事後先知了
今天在嫌犯沒中彈之前
哪個人會知道他只是個小鱉三
在沒停下來臨檢前
都有可能是毒販.殺人犯.搶劫犯.
有沒有可能攜帶槍械
沒人知道
警察開槍
也沒想過想一槍就把他打死

我想
大家別再考警察了
等犯罪到你家門口
再來討論是不適當
符不符合比例原則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不花太多篇幅討論是不是該管好小孩.小孩行為多另人不齒.
以現代犯罪學的思想是社會來思考
犯罪的造成簡單分成身心內外在及環境社會文化等...
犯罪者的產生不該是單單少年父母或是少年本身的責任
其實..你我..同屬於社會大眾的一份子..都有責任
也許全部的人會說..就是有你這種質疑員警開槍的社會隱藏壞份子
治安才會變的如此敗壞.但事實很明顯.由回應一面倒的情況來看.
社會期待是大大的贊許員警開槍行為..
甚至順便連前面騎車的少年一塊擊斃的言論數量相當可觀..
但這樣的社會期待並沒有給我們帶來更多治安的保障..

為什麼社會期待這麼強烈希望公權力申張.
但又要訂定甚麼行政法.又訂甚麼鬼屁「比例原則」??
一般人又不懂的甚麼法學依據.(我想開槍的員警法學素養應該跟你我都相同)
開槍展示強大公權力不是大快人心.

重點是..訂定所謂的比例原則的原因就是..警察也是人.
也可能會有情緒.也有心證.也可能遇到壓力.可能受到誘惑..也可能會喝酒
也可能吃藥..也可能有疾病..等等等外在內在不可預知因素
真的人命關天.誰能給人民保證.警察都是聖人.都不會有權力的傲慢
正因為大家都是人..所以訂定法律來約束.並做為究責依據..
法律約束的效果有限..做為究責依據時事情已經發生了..
發出質疑只是想提醒警界高層重視員警法學素養..
減少我認為是憾事.但大部份大大認為是可喜可賀的事.發生機會.
再強調一次..警察開槍問題..重點是比例原則.

已經無力再扯未審先判的議題..大部份大大只靠新聞畫面和照片..和少年blog
別提相處了.連交談都沒交談過.光長像打扮.光憑沒車牌
光憑遇檢不停..就先判人死刑了..
嗯~台灣不用更生保護會了..以後不會再有誤入歧途的機會..
一次錯誤...任何一個人不經審判都可以直接判更生人死刑了..
真的~~我只想說..人非聖賢..
人家檢察官落口供偵察然後經法官審判.全台灣一群最有法學素養的人
都願意給少年緩刑機會了.給予緩刑機會表示少年無前科記錄
顯然我們社會的法官的法學素養和社會期待有很大的落差..


台灣宛如回到戒嚴時代..
恩..小弟不才寫一點刑法的觀念給大家知道(班門弄斧而已..有其他法律系的人可多多指教)

為什麼一個人的行為要被科處以刑法
必定是要有侵害到法益的行為
於是刑法法益分為三種
國家法益--例如內亂外患
社會法益--例如妨礙風化
個人法益--例如竊盜殺人

個人法益中又細分很多種
例如侵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
而生命法益是其中最高的一種
因此刑法規定多是侵害到他人生命時
才可以處以死刑
其他的都不能剝奪人的生命
例如把妳男友的小雞雞割掉
這夠沒人性了吧...
也就是重傷...也不是死刑喔!!是5年以上12年以下的刑期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刑法的自制

話又說回來
今天這個騎車逃逸的行為是損害了什麼法益??
想必不是侵害到個人法益吧
你並不會因為這個逃逸行為而受損害吧
ps:大家請不要延伸想像..說是逃逸後可能去搶劫呀什麼的
畢竟那是未發生的事情、列入討論並沒有實益
因為誰也不知道會不會發生

因此頂多是侵害社會法益..對臨檢不停逃逸的行為對於社會風氣有影響
而這個行為有嚴重到必須用開槍這種手段來阻止嗎??
畢竟車在跑..開槍有沒有可能會打到腿??或是打到腦這都很難說
對於一個違反行政法規定的行為(刑法甚至對於逃逸沒有罰則)
做出開槍的舉動是否適當??

我想或許法律的規定跟大家的法感有差異
大家都會認為死小孩..死了最好
但是這就是法律
如果大家覺得不爽
可以要求立委增訂一條臨檢逃逸罪--而刑期是死期
構成要件可以訂為
遇臨檢而逃逸者,可當場處以死刑
這樣就沒有問題
在還有訂定前
如果你想要一個法治的社會
就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做

~~安室奈美惠魂~~
JasonQ wrote:
提醒您, 那是事後挖...(恕刪)

我覺得論當下的話也是沒錯啊
我有說了,警察辦案還是依靠經驗來的
依據當時環境、氣氛、人的言行舉止來判斷輕重

我若是在那當下
我認為遮掩車牌、拒絕臨檢、對方染金髮異於常人
依當時的氣氛判斷
符合可能有企圖搶劫、飆車、藏有非法毒品或槍械、可能剛剛進行完犯罪行為而心虛等特徵
嫌犯乘高機動性機車,隨時可能逃逸難以追蹤
有立即攔下他們之必要

很遺憾的開槍示警卻打中嫌犯 (OS:很遺憾沒一箭雙雕= =)
事後確認對方確實是問題人物
證明該警察判斷準確 (讚~)
可是槍法欠佳
應罰回警校受射擊訓練三個月
完畢...



毛毛小熊掌 wrote:
恩..小弟不才寫一點...(恕刪)

剛剛又看到大大這篇
在下覺得言之有物、非常有水準
只是市井百姓都不知道制訂法律的機構到底在想什麼
治安敗壞嚴重,怎麼都感覺不到法律有符合社會期待啊= =
發生這件事情不知道能起多少影響力
可能過幾天大家通通忘了之後
法律依然寬容罪犯

他們之前殺人才判3年半,還有緩刑
這根本沒天理吧
表示他們 一點都不怕嘛
上次臨檢才死一個警察
不支持警察的話
保證以後沒有警察敢臨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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