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我們所知的來看"遮著車牌,且拒絕臨檢並逃逸"就構成"危害他人性命"??----------------------------------------------------------至少總比擺在路邊賣小吃的那種危險吧!!你在路上遇到A. "遮住車牌,不戴安全帽,染得一頭金紅毛,追給警察跑"B. "在騎樓擺攤賣熱狗"這兩種,你會想遠離哪一種呢?!這答案不用我說,我想你自己也會懂得怎麼選吧...既然你都覺得危險,那麼是不是代表他們是有"危險性"的吧!有多少東西是案件當下的犯罪事實,而基於這些事實判斷下,開槍是否是適合的舉動?這才是我們該探討的!但有多少是網民未審先判,甚至是加諸個人喜好?------------------------------------------------------------你我都不是當事人,警察的說法跟飆仔的說法也都不一樣時...我們怎麼去判斷?那是不是一定要等到有人被他們殺了,砍了...才要來說這些飆仔該死?自己去看一下第一頁那個0rz.tw的連結,那個紅髮飆仔自己在blog寫的東西...你就會知道,他們是不是好人了...
劉小偉 wrote:幫你舉一個比較正常的...(恕刪) 這位大大你說得其實非常有理我無法推翻你的論點可是事實上我看其他網上的討論已經有人挖出他們曾經有殺人前科被判過刑畢竟拒絕臨檢、遮住車牌、染金髮任何人都會覺得他們有問題(抱歉!我沒有考證正確性,完全是看別的網友說的= =)(對了!可以去看看他們的部落格還有以前犯案的相關評論,殺人還笑嘻嘻的...)至於攤販一樣會躲警察警察可以從現場的氣氛、環境、人的言行舉止等等有太多言語無法描述的經驗來判斷該人是否有異常畢竟現在的諸多刑案還是都靠經驗在辦案不能光是提一個攤販就拿來比較不可否認的這次大家會支持警察表示已經民怨沸騰台灣治安敗壞,可能沒有遇上的人無法想像當你連走在新竹清大門口都會被砍時誰會認為治安很好?這次終於打爆一個真的是放鞭炮都不足以表達心中的喜悅...
JasonQ wrote:提醒您, 那是事後挖出來的, 不是當下... 而這點就是造成現在討論"氣氛熱烈"的原因...(恕刪) 事前警察就從現場看出情況不單純...事後挖出來..只是剛好再次加強警方當時判斷方向的正確性..
大家都變成事後先知了今天在嫌犯沒中彈之前哪個人會知道他只是個小鱉三在沒停下來臨檢前都有可能是毒販.殺人犯.搶劫犯.有沒有可能攜帶槍械沒人知道警察開槍也沒想過想一槍就把他打死我想大家別再考警察了等犯罪到你家門口再來討論是不適當符不符合比例原則
不花太多篇幅討論是不是該管好小孩.小孩行為多另人不齒.以現代犯罪學的思想是社會來思考犯罪的造成簡單分成身心內外在及環境社會文化等...犯罪者的產生不該是單單少年父母或是少年本身的責任其實..你我..同屬於社會大眾的一份子..都有責任也許全部的人會說..就是有你這種質疑員警開槍的社會隱藏壞份子治安才會變的如此敗壞.但事實很明顯.由回應一面倒的情況來看.社會期待是大大的贊許員警開槍行為..甚至順便連前面騎車的少年一塊擊斃的言論數量相當可觀..但這樣的社會期待並沒有給我們帶來更多治安的保障..為什麼社會期待這麼強烈希望公權力申張.但又要訂定甚麼行政法.又訂甚麼鬼屁「比例原則」??一般人又不懂的甚麼法學依據.(我想開槍的員警法學素養應該跟你我都相同)開槍展示強大公權力不是大快人心.重點是..訂定所謂的比例原則的原因就是..警察也是人.也可能會有情緒.也有心證.也可能遇到壓力.可能受到誘惑..也可能會喝酒也可能吃藥..也可能有疾病..等等等外在內在不可預知因素真的人命關天.誰能給人民保證.警察都是聖人.都不會有權力的傲慢正因為大家都是人..所以訂定法律來約束.並做為究責依據..法律約束的效果有限..做為究責依據時事情已經發生了..發出質疑只是想提醒警界高層重視員警法學素養..減少我認為是憾事.但大部份大大認為是可喜可賀的事.發生機會.再強調一次..警察開槍問題..重點是比例原則.已經無力再扯未審先判的議題..大部份大大只靠新聞畫面和照片..和少年blog別提相處了.連交談都沒交談過.光長像打扮.光憑沒車牌光憑遇檢不停..就先判人死刑了..嗯~台灣不用更生保護會了..以後不會再有誤入歧途的機會..一次錯誤...任何一個人不經審判都可以直接判更生人死刑了..真的~~我只想說..人非聖賢..人家檢察官落口供偵察然後經法官審判.全台灣一群最有法學素養的人都願意給少年緩刑機會了.給予緩刑機會表示少年無前科記錄顯然我們社會的法官的法學素養和社會期待有很大的落差..台灣宛如回到戒嚴時代..
恩..小弟不才寫一點刑法的觀念給大家知道(班門弄斧而已..有其他法律系的人可多多指教)為什麼一個人的行為要被科處以刑法必定是要有侵害到法益的行為於是刑法法益分為三種國家法益--例如內亂外患社會法益--例如妨礙風化個人法益--例如竊盜殺人個人法益中又細分很多種例如侵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而生命法益是其中最高的一種因此刑法規定多是侵害到他人生命時才可以處以死刑其他的都不能剝奪人的生命例如把妳男友的小雞雞割掉這夠沒人性了吧...也就是重傷...也不是死刑喔!!是5年以上12年以下的刑期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刑法的自制話又說回來今天這個騎車逃逸的行為是損害了什麼法益??想必不是侵害到個人法益吧你並不會因為這個逃逸行為而受損害吧ps:大家請不要延伸想像..說是逃逸後可能去搶劫呀什麼的畢竟那是未發生的事情、列入討論並沒有實益因為誰也不知道會不會發生因此頂多是侵害社會法益..對臨檢不停逃逸的行為對於社會風氣有影響而這個行為有嚴重到必須用開槍這種手段來阻止嗎??畢竟車在跑..開槍有沒有可能會打到腿??或是打到腦這都很難說對於一個違反行政法規定的行為(刑法甚至對於逃逸沒有罰則)做出開槍的舉動是否適當??我想或許法律的規定跟大家的法感有差異大家都會認為死小孩..死了最好但是這就是法律如果大家覺得不爽可以要求立委增訂一條臨檢逃逸罪--而刑期是死期構成要件可以訂為遇臨檢而逃逸者,可當場處以死刑這樣就沒有問題在還有訂定前如果你想要一個法治的社會就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做
JasonQ wrote:提醒您, 那是事後挖...(恕刪) 我覺得論當下的話也是沒錯啊我有說了,警察辦案還是依靠經驗來的依據當時環境、氣氛、人的言行舉止來判斷輕重我若是在那當下我認為遮掩車牌、拒絕臨檢、對方染金髮異於常人依當時的氣氛判斷符合可能有企圖搶劫、飆車、藏有非法毒品或槍械、可能剛剛進行完犯罪行為而心虛等特徵嫌犯乘高機動性機車,隨時可能逃逸難以追蹤有立即攔下他們之必要很遺憾的開槍示警卻打中嫌犯 (OS:很遺憾沒一箭雙雕= =)事後確認對方確實是問題人物證明該警察判斷準確 (讚~)可是槍法欠佳應罰回警校受射擊訓練三個月完畢...毛毛小熊掌 wrote:恩..小弟不才寫一點...(恕刪) 剛剛又看到大大這篇在下覺得言之有物、非常有水準只是市井百姓都不知道制訂法律的機構到底在想什麼治安敗壞嚴重,怎麼都感覺不到法律有符合社會期待啊= =發生這件事情不知道能起多少影響力可能過幾天大家通通忘了之後法律依然寬容罪犯他們之前殺人才判3年半,還有緩刑這根本沒天理吧表示他們 一點都不怕嘛上次臨檢才死一個警察不支持警察的話保證以後沒有警察敢臨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