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
客觀來看,
不知道原PO在這裡發表這篇文章的動機為何?
是真希望宣導大家尊重智慧財產權呢?
還是希望可以得到聲援、支持?
在整篇文章中只見原PO不斷的表示自己錯了,如何如何___
但是又不斷的細數過程中對方的態度、作法。
甚至公開雙方來往的訴訟資料。
這讓人真的很難感受到有虛心認錯的態度~~~
我是告訴自己不該隨原PO的文章起舞,
畢竟適時的真相是需要多方查證,其中也包含雙方供詞,
只就單方的論述怎能瞭解事情始末?
即使完整瞭解事實,又豈是一個你對,一個他錯可以完全瞭解,
也許整件事情本來就該作不同角度的思量~~
更何況目前正在司法程序審訊中,
這誰是誰非,豈能由我們這些旁觀者來論斷?!
刑事不起訴代表原告的訴求在這件事情上是達不到入罪標準,簡單講無罪也是可以
y20971兄所謂
「在整篇文章中只見原PO不斷的表示自己錯了,如何如何___
但是又不斷的細數過程中對方的態度、作法。
甚至公開雙方來往的訴訟資料。」
基本上見仁見智,當事人(被告)以他自己的觀點敘述事件,有怎樣的偏頗,那是一定的,就好像小弟看您的說詞,明顯偏向原告,不過就標題及樓主、站長的數次說明來說,這篇並不是「道歉」文章,而是「現身說法」的警世文章,就這樣的觀點來看,也無可厚非
至於司法程序,老實說,當看到原告要求七十萬的時候,我就知道後面會有排山倒海的撻伐聲了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回應人: dario [發表於 2006/8/5 15:12 ,回應 蘿蔔頭小子 的文章 ] 回應 | 轉寄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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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力挺的立場...
知道這件事的朋友都很詫異,因為樺哥兒許多作品都是"無償"提供給國中小教學使用,用過或轉寄他作品的人相當多,但他為何只告傅先生一位?這中間的過程我想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了!所以我覺得把這件事跟林大師的案子類比是不適當的。
傅先生文筆真的不錯,但我覺得並不能代表事實,對這種單方面的說辭進行討論真是浪費時間...問題的重點是什麼?傅先生在M站的標題很清楚,但後面的論述...當小說看看就好...還是那句話「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y20971 wrote:
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注意到這幾句話?
回應人: dario [發表於 2006/8/5 15:12 ,回應 蘿蔔頭小子 的文章 ] 回應 | 轉寄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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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力挺的立場...
知道這件事的朋友都很詫異,因為樺哥兒許多作品都是"無償"提供給國中小教學使用,用過或轉寄他作品的人相當多,但他為何只告傅先生一位?
我想..........這可能是樺哥還沒認識林英典這位仁兄之前所做的善舉吧??
我猜現在兩人應該是摯友了吧!
(免責聲明:我是指他們都喜歡攝影喔,絕對不是指他們都喜歡靠告人來賺錢!任何曲解本人原意者,絕對告告告告告....告死你 ^^)
哈哈哈~~~~~~~
二十萬買個前科 ^^ 真是好心!
另外我想起以前去釣魚時,都會灑些魚餌吸引魚群過來,這是我參考天才小釣手漫畫的方法,果然大魚一直上鉤......
(免責聲明:這段發言與本討論串無任何關連,純係個人突然懷念起那段悠閒的釣魚時光,所以亂入一下。任何曲解本人原意者,絕對告告告告告....告死你 ^^)
一開始, 覺得不錯, 因為學到許多法律知識;
可是, 大約在10頁之後, 心情就很惡劣, 因為是非已經模糊了.
馬克蘇 wrote:
至於司法程序,老實說,當看到原告要求七十萬的時候,我就知道後面會有排山倒海的撻伐聲了
馬克蘇講得好!
若當初陳先生要求的是合理性的賠賞, 我會認同陳先生;
可是, 一看到要求七十萬, 陳先生的意圖, 就引起眾人的反感了,
今天的問題在此.
所有的是非, 都有程度問題,
像玻璃娃娃摔死案, 好心幫忙的同學過失致死,
受害者雖然勝訴,
但卻引起社會上一面倒的反彈.
我想, 陳先生若沒有這樣獅子大開口, 今天大家是不會對陳先生有負面的觀感.
不管怎樣, 回應蔣大站長的話,
大家要引以為惕,
不要未經他人同意,就引用他人著作.
也謝謝樓主的法律經驗分享.
hoba wrote:
要保持"態度堅定,語氣溫和"的方式講電話
不然要是被對方錄音後拿來對付自己,那不管怎麼樣都很難再讓自己的立場保持優勢......(恕刪)
陳先生應該是 "態度堅定, 語氣溫和" 的跟原PO 說.... 我要七十萬...
原PO不是寫,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我寫過的文章是這樣,他說過的話也是如此"
既然是自己說的, 也不是人家假造的, 就應該負責對吧...
不懂何謂 "很難再讓自己的立場保持優勢"?? 難道是路人甲說的嗎??
其實我也仔細的看完原PO的文章... 您沒發現陳先生有說過幾句話是否真實呢?
1. 花二十幾萬在這件官司上(所以原PO給他十萬是不夠的,律師也沒出庭?)
2. 民事賠償要一百萬, 法院會賠五十萬, 我要在二十萬買前科!!
A. 請問他是法院嗎?民事賠償他可以說多少就多少?
B. 況且還要追加人家二十萬買前科?又請問刑事案件他也知道會判有罪嗎?
(這種行為, 在一般說法叫做 "以刑逼民")
3. 舉林英典的案例, 清大這個案例有點扯, 而且也還沒判, 另外國小老師只是要五十萬, 陳先生灌水說150萬, 而且國小老師是判林英典敗訴, 陳先生企圖誤導原PO, 要你賠七十萬很合理!!
4. 連Mobile01都要一起告? 只因為他有營利賺錢, 跟這個文章有關聯?
5. 警察強調 "我不認識陳先生, 我處裡親戚車禍也很公平" , 這似乎有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
6. 不給人家機會, 直接提告, 事後還說對方是工程師不用警告, 我想 "一開始" 在陳先生還沒見到原PO之前, 還沒了解原PO的態度與講法前, 就一心想告人家了, 心態應該就很明顯了.
請受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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