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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XD... 法官的意見有點扯...

BSA wrote:
倘若法官果真依法行事, 那麼所謂的 [自由心證] 亦須移除....(恕刪)


自由心證乃是賦予法官就個案予以個別裁量科刑的權力...

當然,被天天流法官濫用變成亂判也是有的,但是這種情況錯的該是法官濫用自由心證,而不是自由心證這制度的錯誤...

廢掉自由心證,等同廢掉就個案個別裁量;以殺人罪而言,沒有個案裁量的結果就是唯一死刑,不僅不合理,更是整個法律演進方向的倒退...

當然,對於倡導輿論殺人的人而言這根本沒有差別...
給這位chuenjia

才說不回文,馬上就出來打嘴炮,可見你真是寂寞難耐阿


還請你看清一點,我只有針對你「奪槍術好=槍法準」的發言提出意見。

在整棟樓裡我可沒對「法官的判決」有任何意見。
不要亂扣別人帽子阿。


再說我有不准你回嘴嗎?
要是讓你不能回嘴,直接學ID歌把你黑了不就得了。
s神經東s wrote:
我只是認為這有違常情但不代表我說的是對的


看過報載和判決書中的事件陳述
你就知道你的「常情」沒有什麼參考價值
若你知道你的「常情」沒有什麼參考價值
你就不會問那段問題了
除非,你是故意要站在被告的反方

另外:
s神經東s wrote:
你要了解整個案件都要從警詢筆錄到偵.審案卷那很多不是看判決書來比對報導整樣舊怎樣.



結論:嘴砲,歡迎。

s神經東s wrote:
就當有搶槍好了我猜測沒錯的話音該是近距離之下射殺如果在近距離之下還朝頭部開槍,這樣就有屬故意了


近距離槍擊 = 故意瞄準射擊?

所以故意與否可以用槍擊距離解釋?

果然有違常情...

s神經東s wrote:
如果在有一定距離之下隨便亂開剛好射到頭部那這樣算他利害


那叫「帶賽」、「運氣不好」


s神經東s wrote:
所以這就是證據了既然有攝影機代表法官可以看到



連判決書都沒看,就開始編故事了


s神經東s wrote:
可以證明當時到底是近距離還是有一定距離就當有撲上前搶槍,因為我猜測,既然有撲上前這就因該是近距離了


按判決書所指的「翻拍」畫面,可不是這樣喔

故事你慢慢編吧


s神經東s wrote:
至於慌張怎樣那是他個人說法就算有攝影機拍到,這也不代表他當時慌張還是不慌張,奪槍就不慌張喔,槍載對方手你還敢奪槍,對方只是要搶槍被告佔優勢,而你 慌張把他幹掉,阿奪槍就不慌張,開槍就慌張,這樣法官判防衛過當哪裡有錯


你又知道他奪槍時不慌張了?

諾基亞西門子 wrote:
唉~你不知道~結果也...(恕刪)


『結果』若要在案件中當作合理證據,也必須要客觀證據配合,譬如殺人現場,不能因為一個路人剛好經過,無其他目擊證人就以結果認定是路人殺人....

你說的彈道分析,樓上大大已經說得很清楚,不過此案並無這方面的問題,你可以在回去查法院的判決與卷宗,法官認定被告有殺人之犯意的唯一證據就是─被害人死了,就這麼簡單。

然後回復樓上有關防衛過當的法條定義,同樣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

-----------------------

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查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

看到了嗎,並不是持槍反擊就一定構成防衛過當的條件,而是以『實施之情節...緩急情勢來客觀判斷』,誰判斷?當然是坐在辦公室喝茶看卷宗的髮官判斷....意思就是,英明的髮官認為當時的環境中,氣氛平和溫馨,所以被告開槍是不對的。我想板上認為此案防衛過當的大大們應該也是如此認為的吧?

所以此案的辯論重點,在於防衛過當的證據認定,以及被告殺人犯意的定論是從甚麼方面而來?證據何在?讓你再看看英明髮官的認定:

--------------------------------

核與前開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相符,可證被告前開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應可採信,其所為前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

翻成白話文好了 (幹甚麼法院判決書都寫的這樣文謅謅的),意思就是,被告於警察偵訊及偵查的證詞是可信的,法官認為被告的證詞可以採信,『但是』關於開槍動機的部分 (殺人犯意之認定),則認為是卸責之詞 (為什麼?),不需採用?

英明的髮官不會告訴你為什麼不需採用,他只會告訴你 (也正是判決書寫的,白話一點的說) :『因為你開槍打到頭,而且死人了,所以你一定有故意殺人的犯意,你腦殘嗎?難道你不知道開槍打到頭會死人的?難道你不會先把槍丟掉再來制服罪犯嗎?難道你不會瞄準腳好好的打嗎?你故意的、你故意的、你故意的,就是想要殺死他!防衛過當、防衛過當,三年算你輕了!』

就這麼簡單,各位看懂問題所在了嗎?

jackelhou wrote:
你的法學素養還真高當...(恕刪)


請問閣下一個問題....你怎麼知道唾棄法官判決的都是『非專業人士』?請提出客觀證據相驗之?
perfectkiller wrote:
『結果』若要在案件中...(恕刪)

不錯耶~你寫的內容很棒
有沒有興趣去考法官~把這種亂象好好的改革一下
一定比在這邊嘴炮有用的啦
chuenjia wrote:
法官應當依法行事.....(恕刪)


前面已經講過了,現在不是『依法行事』的問題 (話說,咱們英明的髮務部長都不依法行事了..)

而是『依哪條法行事』還有『防衛過當認定』的問題,那是法官『自由心證』的領域

簡單來說,現行法律,民眾當然不能以民意來左右,若是證據確鑿,法官依法判的合法合情合理,哪麼不會有人說話。

但若是僅依法官的自由心證來『選法』執行,這一部分就是鄉民們可以提出質疑與批評的地方。
perfectkiller wrote:
但若是僅依法官的自由心證來『選法』執行

法官的自由心證也沒辦法讓他選法執行
今天是檢察官起訴,法官只能就檢察官起訴的內容去審判

假設檢察官起訴一個強盜犯竊盜罪
結果當然是無罪(另案偵辦強盜罪)

再說了,正當防衛跟防衛過當是同一條,哪有選法執行的問題
蘋果飯 wrote:
法官的自由心證也沒辦...(恕刪)


首先,你的頭像挺不錯的,咳...這是題外話

何謂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主義係指證據之證明力不以法律加以規定。

看看法條怎麼說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第二項另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簡單來說:

自由心證與該證據作為認定一定事實有用的效力,悉由法官本於『良知,依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由判斷』,即使 155 的第二項好像有所限制,但你仔細去看也差不多是白說,還是得法官自律。

正如樓上的說過,自由心證制度不是錯誤,但是你遇到無良的法官,就是會產生依人選法判法的問題,這是在台灣顯而易見的事實,特別台灣無陪審團制度,更容易讓法官肆無忌憚的濫用自由心證來左右案件的結局。

既然本國法律無法制衡法官這種濫權偏頗的現象,逼得鄉民得用輿論來制衡,那也沒辦法,Welcome to Taiwan!
諾基亞西門子 wrote:
不錯耶~你寫的內容很...(恕刪)


謝謝鼓勵,還是打打嘴砲,大家鬧鬧笑笑就好了,本人對於 3C 產品的興趣遠大於六法全書.....

好的法官還是存在的,我也不能一概抹煞他們的努力,只是對於一些感到不解的判決,提出個人意見。但是我還是要說一句,此案的辯護律師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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