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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台中小康 wrote:
請問你認為經濟強勢的人還是經濟弱勢的人了解法律或請的起懂法律的人?


對啊,之前別棟樓就有一個專幫資方對付勞工的法律人嘛,
這句話真是太貼切了。

反正對某些只看錢不看是非的法律人來說,拿了錢負責玩死對方就好了,
也不用管法律存在的意義是維持社會正義,誰出錢他就把靈魂賣給誰

沒有無良的法律人幫那些經濟強勢的人,
那些經濟強勢的人哪會知道怎麼利用司法制度的缺陷呢,您說是吧,小康兄~?
BSA wrote:
應該是不起訴就得賠...(恕刪)

司法改革的點子,要怎樣落實?

怎樣推動立法?讓司法執行!
inoue555 wrote:
對某些只看錢不看是非的法律人來說,拿了錢負責玩死對方就好了,
也不用管法律存在的意義是維持社會正義,誰出錢他就把靈魂賣給誰

沒有無良的法律人幫那些經濟強勢的人,
那些經濟強勢的人哪會知道怎麼利用司法制度的缺陷呢...(恕刪)

英雄豪傑,仁人義士,所在都有!
inoue555 wrote:
對啊,之前別棟樓就有一個專幫資方對付勞工的法律人嘛,
...(恕刪)


請說明我哪一段話只幫資方,

我勸相互退讓和解,

就是只幫資方,

我看不慣勞方因雇主有請實習生就拒絕指派,

那對其他同事不就會不公平,

為何你不做的事我要做,

指派是否合理應由第三人公評,

如勞方只想上班後不能調動職位及地點,

連公務員都做不到,

一群被害妄想症之勞工只會嘴砲,

對當事人一點幫助都沒有,

我的建議你看過嗎,

不夠客觀的部份請引言轉貼,

讓大家公評。

勞方單方之詞每每就讓人盲目幫腔,

你們都知道事實嗎?

你們查證資方說詞嗎?

一群盲目之網友。
台中小康 wrote:
請說明我哪一段話只幫...(恕刪)

懂法律之人濫告逼財,被反控誣告不行。

請問台中小康你懂的法律是拿來解決問題,還是拿來護航濫告?

非法律人提不出面面俱到的方案,法律人就提得出來?怎不見你這方面的良方?

連試著提腹案的能力都沒有?

台中小康腹案提得出來嗎?
台中小康 wrote:
請說明我哪一段話只幫資方,
我勸相互退讓和解,
就是只幫資方,
我看不慣勞方因雇主有請實習生就拒絕指派,
那對其他同事不就會不公平,
為何你不做的事我要做,
指派是否合理應由第三人公評,
如勞方只想上班後不能調動職位及地點,
連公務員都做不到,
一群被害妄想症之勞工只會嘴砲,
對當事人一點幫助都沒有,
我的建議你看過嗎,
不夠客觀的部份請引言轉貼,
讓大家公評。
勞方單方之詞每每就讓人盲目幫腔,
你們都知道事實嗎?
你們查證資方說詞嗎?
一群盲目之網友。


原來法律保障的權利可以讓你這位法律人用「看不慣」就推翻啊,
真是好大的天威呢~

你只要告訴我,那個討論串裡的公司是不是違反勞基法就好了。
而你是打算怎麼幫一個違反勞基法的資方的呢?幫你喚醒一下記憶。
台中小康 wrote:
為求平衡報導,
為雇主提供最佳方案
雇主以樓主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予以遣散,(如不服指派,,,,,等理由)
樓主之東西於全程錄影下收齊裝箱,
通知樓主取回,
等待樓主打官司,

樓主可打兩種官司,
第一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第二給付遣散費及預告工資之訴,

第一打贏了不起回去上班,
第二打贏了不起給付遣散費及預告工資, 我猜不到三萬,
但雇主就不用面臨中止優質人力計畫而被樓主威脅之處境。

因打贏官司最快一年,
一年後計畫早結束了,
歡迎樓主加入漫長訴訟之噩夢中。


反正您這位法律人最擅長提供奧步給有錢卻無理的那一方,
有理卻沒錢可以付給您的人,您當然是不屑一顧囉~

我們是盲目的網友,不過也好過只會西瓜靠大邊的法律人囉~
我也覺得對方有意要玩
基本上依照小康的講法只有被玩的份
一樣是花費時間 一方是準備要去告人 一方卻是準備被告
雙方壓力與花費精力是不對等的

當然誣告罪應該是不成立
不過我認為如果樓主找到對方有[虛構之處]
是可以用誣告去告回去的

如果有仁兄可以用其它的條例去彌補被告者
其實沒人可以說是浪費司法資源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inoue555 wrote:
對啊,之前別棟樓...(恕刪)


inoue555大你跑來這裡開砲了
alazif wrote:
inoue555大你...(恕刪)


現在正在翻譯一本作者文筆很差的小說,
所以火氣很大,很容易被激怒

台中小康 wrote:
請說明我哪一段話只幫資方,

我勸相互退讓和解,

就是只幫資方,

我看不慣勞方因雇主有請實習生就拒絕指派,

那對其他同事不就會不公平,

為何你不做的事我要做,

指派是否合理應由第三人公評,

如勞方只想上班後不能調動職位及地點,

連公務員都做不到,

一群被害妄想症之勞工只會嘴砲,

對當事人一點幫助都沒有,

我的建議你看過嗎,

不夠客觀的部份請引言轉貼,

讓大家公評。

勞方單方之詞每每就讓人盲目幫腔,

你們都知道事實嗎?

你們查證資方說詞嗎?

一群盲目之網友。


這段有故意抹黑原樓主之嫌喔
原樓主拒絕調動上班地點是因為公司沒有提出對應的補償,跟公司請實習生沒有關係,請再回去仔細看一下該樓文章。

況且請實習生是勞方要求公司請的嗎?跟勞方沒有關係的事也要賴在勞方身上...

不好意思離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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