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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網路下載未授權節目以免觸法!

麥子園 wrote:
原來是這樣,我就放心...(恕刪)


跟之前的回答一樣, 合法使用範圍...

saintman wrote:
不是第四台也不是新聞局, 是跟頻道商或音樂商另購公播版權的業者, 你有開飯店髮廊休閒場所的朋友問一
下就知道了.


所以如果是公開播放娘家
那就是民視或跟民視有簽約的業者才能抓喔?

但是便當店的新聞台因為沒人簽約也新聞台本身也懶得抓(甚至還有宣傳效果)
這樣是嗎??
說這麼多
剛剛強者我朋友又給了我"男XXX沒"
剛剛我很氣憤的把這個東西摔在他臉上!!
警察大人請頒發優良市民給我吧
chiang:加減點一下啦,不然最近要買server,總價快5百多萬,貴到想罵髒話.......
如同樓主說的
他們敢告,通常都一定有確切的證據才會提告
雖然蒐集證據的方法不正當(用釣魚的方式,檔案是他們放出來的.....)
但是下載的行為的確犯法了......
現在科技很發達
我就曾經被ISP警告下載非法檔案....
連檔名都知道.....
建議認罪...然後進行協商.....看賠多少錢......
台中小康 wrote:
你又回答錯誤答案,再..

樓主非授權使用P2P軟體下載商業影片(The Proposal及Land of the Lost),
其下載之目的係供個人娛樂,可因此節省其應支出之購買正版影片費用,
顯然並非為了非營利之教育目的,而係具有商業性之娛樂目的,
且整部影片下載結果,將會減少著作人影片合法DVD之銷售量,
影響著作權人之創作意願及其對數位影片市場之拓展,

依照上開規定,
樓主所為,難認係著作之合理使用,
應係擅自重製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恕刪)

那是你自己認為的合理範圍,你以為你是大法官啊?
是會減少購買/租用正版的費用啦! 但影音/翻譯...不如正版,也沒享受到等同於正版的品質與服務啊!

但電視錄影/收音機錄音也會減少購買/租用正版的費用啊!
怪了! 你電視錄影/影印算合理,但別人P2P下載就不合理?
很簡單,若你覺得P2P下載不合理,所有的電視錄影/影印/錄音/唱歌...全都要不合理,這樣才公平嘛!

更何況P2P下載,還可依 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減少商業宣傳詐騙手法的和價格壟斷,維護公共利益!
符合憲法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比著作權法大多了!
你主張的只是維護"私人"財團的利益,我主張P2P下載可維護"公共利益",你想要違憲嗎?!

「合理範圍」愛怎麼掰都隨你,每個人都可以掰出自己的合理範圍,所以,沒有法官敢對「合理範圍」去做界定。

所以,要控告個人+非營利+以私人機器P2P下載檔案,只能在"散布"著作物下手!
但P2P下載的用戶是散布零散的檔案,很難符合"散布"的要件。(但若被盯到長期做種,就難說了!)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Open小開 wrote:
所以如果是公開播放娘...(恕刪)


其實業者跟新聞台也有簽公播合約, 幾年前, 代理業者跟頻道商簽約一定是全部簽了, 現在我不知道..

剛剛說了, 不是不抓, 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他們目標放在有強烈需求的行業上, 我這樣說好了, 賣便當

的不放新聞不影響他的收入吧, 你會為了沒新聞看跑其他家買便當嗎....

聽說有另一家現在專門做公交運輸公播的, 詳細內容離開太久了, 不是很了解.
fm7809 wrote:
我就曾經被ISP警告下載非法檔案....
連檔名都知道.....
建議認罪...然後進行協商.....看賠多少錢......



你跟樓主一樣猛,終於來個有經驗的,我想請問證據是甚麼???可不可以跟網友分享一下啊??哪間ISP連警察都不用、就直接搞死自己的客戶??


蓋樓蓋了幾百樓,誰能告訴我有效的證據究竟是甚麼!!!!!!!!!!!!!!!!!!!!!
flycode wrote:
那是你自己認為的合理...(恕刪)


怎我覺得你的思想比較像是加勒比海的那些海盜的思維?

著作權每一條文上的字義都會有附註解釋, 你這裡的合理範圍前面已經有人提出來給你看過

那是寫在著作權法裡面的東西, 不是法官自己來解釋....

憲法是很大, 但不是由你來解釋, 你可以拿你的理論去幫事主打官司看看是不是會更淒慘.

不知悔改 跟 餑有悔意 兩種態度判決結果絕對是不一樣.
flycode wrote:
那是你自己認為的合理...(恕刪)


你可以嫌影片賣的太貴,

你的權利是可以不買,

但不能說你不買就用偷的用搶的啊。


我確定你不是讀法律,

你如是讀法律,

你的教授會哭,

歡迎將你的主張聲請大法官釋憲,

來廢止著作權法,

你寫出聲請釋憲文就請聲請吧。





saintman wrote:
憲法是很大, 但不是由你來解釋, 你可以拿你的理論去幫事主打官司看看是不是會更淒慘.(恕刪)

我也覺得你的思想有點問題,
憲法不該由我解釋,沒錯!  但"合理範圍"也不該由"台中小康"隨意解釋!

台中小康 wrote:
你可以嫌影片賣的太貴,
你的權利是可以不買,
但不能說你不買就用偷的用搶的啊。...(恕刪)

怪了! 依著作權法第51條合法重製,這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誰在偷?誰在搶了?
你在影印/錄電視/路上唱歌時有人在控告你嗎? 有人說你又偷又搶嗎?

你享受著作權法第51條,享用憲法第22條的自由時,
別人卻不可用第51條的保護自已P2P下載? 這還有天理嗎?

明明就沒偷沒搶,你卻講別人又偷又搶,你知不知道什麼叫做誣告、誹謗罪? 難道誣告、誹謗就不是罪?

花錢買盜版DVD/CD都沒罪了! P2P下載怎麼會有罪?
所以,P2P下載給自己用,只有"散布"零散已分割的著作物的問題,並沒有任何非法重製的問題!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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