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子園 wrote:
原來是這樣,我就放心...(恕刪)
跟之前的回答一樣, 合法使用範圍...
台中小康 wrote:
你又回答錯誤答案,再..
樓主非授權使用P2P軟體下載商業影片(The Proposal及Land of the Lost),
其下載之目的係供個人娛樂,可因此節省其應支出之購買正版影片費用,
顯然並非為了非營利之教育目的,而係具有商業性之娛樂目的,
且整部影片下載結果,將會減少著作人影片合法DVD之銷售量,
影響著作權人之創作意願及其對數位影片市場之拓展,
依照上開規定,
樓主所為,難認係著作之合理使用,
應係擅自重製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恕刪)
saintman wrote:
憲法是很大, 但不是由你來解釋, 你可以拿你的理論去幫事主打官司看看是不是會更淒慘.(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你可以嫌影片賣的太貴,
你的權利是可以不買,
但不能說你不買就用偷的用搶的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