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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治法違反人權嗎?

狗仔puppy wrote:
自由的真諦是以不傷害...(恕刪)

當然,這個論點我完全認同,雖然,我已經戒煙一段時間,但是,卻也認為台灣法律定的太嚴了
甚至連私人領域都被禁止,我真的懷疑是不是違憲了…
私人的餐廳想規劃成全部吸煙餐廳,結果法令不行…
就連我前老闆想在自已辦公室吸煙都不行…他當時氣的想將全公司沒吸煙的人全開除…
我完全尊重不吸煙者的權利,但是,不該將權利無限上綱!!!
過完年後,我在台中的辦公室會再進一位人員,到時,小辦公室中會有四個人…
到時,我會詢問是否在意煙味,雖然,我同事們吸煙都在吸煙室中…但是,難免會有味道飄出…
如果,在意煙味的人…就請另謀高就吧…我戒煙了,但是,我一樣尊重公司中吸煙者的人權…
東風不來 wrote:
你可不可以貼一篇,直...(恕刪)


如果連媒體報導,和國內其他醫療單位引用刺胳針的文章,
你都覺得只是道聽塗說,那就隨你去,我又不必為你的健康負責。

一個人不願意去接受真相的時候,給他再多證據,
他也會有千百種理由不去承認。

健康是個人的,所有的醫學及衛生單位都相信香菸對人體有害且致癌,
香菸內含的多種化學物質早已由各種生物實驗報告證實和癌症有直接關連,
你不願意相信是你的自由,反正是你自己要對你的健康負責。

刺胳針的網站
維基百科:香菸內的化學物質
你不重視自己的健康,我更沒理由也沒義務說服你重視自己的健康,
幫你找資料我沒好處,有興趣自己看,沒興趣就跳過吧。


另外,你對酒駕的法律觀念錯得很離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是法律,只是屬的層級位階最低,
法律分成三個位階,憲法>法律>命令,
行政裁罰就是屬於命令,刑法的公共危險罪則屬於法律。

所以酒駕若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就是同時違反命令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及刑法公共危險罪,
但是基於一罪不二罰原則,只採最重的一項罰之,也就是刑法。

但酒駕若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僅是不觸犯公共危險罪,
但仍然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以還是要開單。

而且,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是法律,
所以酒駕即使不觸犯公共危險罪,仍然是違法行為。
阿奇 wrote:
當然,這個論點我完全...(恕刪)


如果在意菸味,就請人另謀高就。

嗯,好一個尊重不吸菸者的權利。



哪來違反 吸煙算哪門子人權
吸煙到底是為了什麼
有危害他人之虞的不算自由 當然要限制
忍二手菸的人太久了 多少年了自己說
那時候的吸煙者 又曾幾何時關心不吸煙的人權了
還私領域勒 何時又照顧其他的人大眾領域

每次上山享受森林浴 總是有白木之人在旁邊走邊抽煙
阿你是上來幹麻的 要自殺不會直接山崖跳下去喔
要不然就是自認為我只要到外面吸就沒事
拜託看一下風向 你站在風頭吸煙還不是在後面的人也吸到
為什麼是沒吸菸的要因為你移位置
有幾個吸煙者發現自己會自動轉移位置的?
以前公司開會總是得忍受在辦公室抽煙 抽煙的人聚在都是一副德行 沒有例外
坐個火車也在吸狹小空間又是接近密閉空間 吸什麼鬼
沒看見被我叫住不能吸 全車的人拍手叫好大家鼓勵的神情嗎
自己家裡拜託猛力吸個二十包 把一天都吸完 最好在你小孩睡覺時候在旁邊吸讓他從小吸收你家的二手煙家風 長大才能繼承老爸風範

所以絕對贊成 這根本不需要什麼寫什麼長篇道理 也不用拿其他有的沒的例子比擬
就是只能在自己家慢性自殺和殺家人 不能到外面就對了


關於酒後駕車的問題!

您說的對!是小弟對法律的認知太過膚淺.

如果有對其他朋友造成誤導深感抱歉!!

但是對於抽菸的問題!

小弟百分百不能認同您的說法和觀念!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抽菸和疾病或是肺癌友直接的關係.

引用,不是斷章取義!!

至此您依然沒辦法提出個證據證明抽菸會死的早,會產生癌症!!

這裡我想轉貼一篇文章:

這篇的立場比較中立,也由不同的角度看待抽菸這件事情.

整個討論串看下來,都是不吸菸者以受害者之姿,強姦吸菸者的意志.

來自於以下網址

http://blog.chinatimes.com/dander/archive/2009/01/11/367218.html

當國家消滅吸煙者

約近三十年前,我讀高一,確切場景已不可考,但我點燃了生命裡的第一支煙。不過,我還記得,教我抽煙的同學很有公衛概念,他告訴我兩個原則:一、抽煙要躲著教官及其他同學,別讓他人聞到煙味;二、別把煙吸進肺裡,那是笨蛋作的事,換言之,「抽空煙」就好。

這兩個原則,影響我三十年。我很少在公共場所抽煙,一整天約莫五支的量。偶爾吸進肺裡,但只在失戀或工作吵架之際;絕多時刻,我抽「膽小煙」,或是「空煙」。

感謝那位同學,他讓我從沒沾染上煙癮,我經常一整天沒點煙,戒煙紀錄不計其數,就像古老智慧說的:「戒煙有什麼難?我一天可以戒五次。」我曾經一個月不抽煙,甚至數度在電影院或禁煙區勸阻別人抽煙而大吵一架;然而,我喜歡自己掌握「抽或不抽」的決定權。

所以,我越來越不喜歡國家的力量,伸手剝奪吸煙者的權利。

別跟我扯什麼國外的潮流趨勢,我講的是人民的自由意志。我承認,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吸煙者是壓迫者,他們在辦公室、公車上、餐廳裡,旁若無人點上一支,當時「二手煙」還是陌生名詞,不吸煙者只能暗自吞忍,即使孕婦,也只得卑微懇託,殷望一點善意熄去手中香菸。

我承認,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菸商是長驅直入的十字軍,跨國的美好廣告、強大的品牌行銷,讓吸煙變成流行者的流行、縱恣者的縱恣,我們在張愛玲的小說裡吸煙、在羅德列克的畫作裡吸煙、在克林伊斯威特的電影裡吸煙,我們是牛仔、是紅磨坊的舞者、是偉大的蓋茲比。

然後三十年,我們變成老鼠、變成公害、變成恬不知恥的侵犯者;同時,不吸煙者變成壓迫者。

底線是,我同意「吸煙者不應干擾不吸煙者的權利」,相對地,在不干擾他人的前提下,吸煙不應被視為骯髒、污齪、下流的行為,吸煙者的人權不應被剝奪,即使以健康之名,即使以善意之名。

今天開始實施的新版煙害防治法,最大爭議是,剝奪所有餐廳、咖啡店、辦公室、車站機場設置吸煙室的權利,只有「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才能例外。但知曉台灣消防法規及惡劣執行慣例的人都明白,前者是緣木求魚,新法更賦予公眾場所戶外不准吸煙的決定權;重點是,即使我想開一家「全部都是吸煙區的餐廳」、即使我想找一群「全部都是吸煙者合開工作室」,未來都在觸法之列。

這讓人汗毛倒豎,我開玩笑說,這是一個物種有計畫消滅另一個物種的行為,就像納粹消滅猶太人。我才不管你不爽這個比喻,我才不管你喊叫「我是為了你好」、「我是為了不讓我兒女被污染」,希特勒當初也這麼說。

或許有些人會跳起來抗議,但是,吸煙者的人權已經被過度踐踏,除非立法通過「香煙比照大麻、安非他命等二級毒品」,吸食者應處徒刑或勒戒,否則,就像吸煙者不該壓迫非吸煙者,非吸煙者更不該舉著正義的旗幟,將吸煙者集體綁上霍桑的木架,在他們臉上刻畫「抽煙會導致性無能」、「抽煙會讓你家破人亡、國破山河」。

坦白講,不抽煙,我不會死,甚至不會不舒服;但我愛在某些特定時刻,躲著家人,點燃一支煙,或一根雪茄。我討厭的是,一群衛道人士,或一群健康傳道人士,長驅直入侵犯我的自由領域,告訴我:「很抱歉,我聞到煙味會頭痛,所以今天開始,你又多了以下這些場所不准吸煙,否則,你就拿出幾萬塊錢孝敬這個混蛋政府吧!」

別說我歇斯底里,菸害防制法一路修訂緊縮的過程,讓我想起傅柯提到的愚人船,一度縱容菸商為所欲為的政府,現在決定把吸煙者當成「不正常者」,趕到一艘船上,讓他們順流而下,自生自滅。

我最痛恨的是,如果現在我不抗議,哪天,國家的手會伸進我家,規定「家中有婦女或兒童不准抽煙」。別傻了,我不會為了老婆兒子戒煙,但我會躲開他們;我更不會為了你或國家而戒煙,哪天中華民國政府訂立這樣的法條,就是我上街武裝抗爭的時刻。

當國家決定消滅吸煙者,或把吸煙者地下化、非人化,而且以善意、進化為名,就像伊森霍克、鄔瑪舒曼那部電影《千鈞一髮》,相信我,我們正默默殺害一些不健康的自由。
kevinwu6778 wrote:
如果在意菸味,就請人...(恕刪)

這是我自已的公司,我本身已戒煙,但是,我相當討厭所謂的不吸煙者將權利無限上綱
今天我公司中大部份人抽煙,其它的人也可以接受,換句話說,這是公司內部的默契及文化
難道為了一個還未進公司的人將全公司吸煙者趕出去嗎?還是,讓他進來整天白眼給其它同事看?
所謂尊重就是先告知公司文化,不想讓一個新進人員進到公司後再來抱怨
今天能接受我也歡迎,但是,公司不可能為了一個人而有所改變…
可是,今天你的語氣,好像全世界都要為了不吸煙者改變,將自已的權利無限上網…
basslunacy wrote:

這有什麼好討論的啊!就是不愛抽煙者,該禁啊!拿排骨炸油來比,食物沒吃人會死,人沒煙抽不會死,不過抽了倒有機會步入死亡...............





騙笑A

不吃食品會死
但不吃油炸物真的會死嗎?
為了喜歡吃油炸物的人的口腹之慾
其他人就要忍受油炸物二手油耗氣體的塗毒嗎?



國際癌症研究署(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cancer)
已經證實

石棉 ,芥子氣(就是德國人殺猶太人的毒氣),煙草,gamma射線,高溫油炸澱粉(炸薯條 雞腿 雞塊 排骨)等都是第1級致癌因子

第1級致癌因子代表流行病學證據充分
東風不來 wrote:
小弟百分百不能認同您的說法和觀念!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抽菸和疾病或是肺癌友直接的關係.
引用,不是斷章取義!!
至此您依然沒辦法提出個證據證明抽菸會死的早,會產生癌症!!


就說你不願面對真相吧,資料給你了還是不願意看啊。

隨便舉一項香菸內含的化學物質,例如「苯」。
這玩意兒已經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確認為致癌物。

內含致癌物的東西當然會致癌,
難道你要告訴我,苯會致癌,但含有苯的香菸不會致癌?
甚至就連菸草本身都被列為致癌物了,你還不願意面對?

世界衛生組織下屬的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將致癌物質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的定義是:對人體有明確致癌性的物質或混合物,
抽菸便在第一類,而且是環境類,意指不只抽菸的人會致癌,
連暴露在抽菸環境下的人也會致癌。

沒有嚴謹的研究證據,會導致所有研究機構都將香菸列為致癌物?
你別逗了......

就算不將致命風險算入,抽菸也會導致呼吸道及其他系統的慢性病。

我沒有要說抽菸就是壞人,但是菸對自己與他人健康的危害是鐵打的事實。
東風不來 wrote:「全部都是吸煙區的餐廳」、即使我想找一群「全部都是吸煙者合開工作室」,未來都在觸法之列

這的確是對人權的限制,但這些例子屬於極端情況的例外,餐廳、工作應該90%以上或更多是以營利為考量,而非客人或公司員工的抽菸習慣,立法排除那1%的例外加以限制,你說這樣違憲嘛?就比例原則,我想這條法律是絕對可以通的過這項考量。
東風不來 wrote:
立法通過「香煙比照大麻、安非他命等二級毒品」,吸食者應處徒刑或勒戒,否則,就像吸煙者不該壓迫非吸煙者,非吸煙者更不該舉著正義的旗幟,將吸煙者集體綁上霍桑的木架,在他們臉上刻畫「抽煙會導致性無能」、「抽煙會讓你家破人亡、國破山河」。

還有如果香菸被列為毒品,根本連菸害防制法都可以廢掉了,根本毋需甚麼限制不限制,直接全面禁止,相對而論,菸害防制法不就等於是保障吸菸者的人權嗎?在特定要件下給予吸菸者能吸菸的自由。

部分限制一定就是會有自由跟不自由的兩部分,你們只看到不自由的部分,那自由的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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