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eb wrote:
不好意思,標題也不是我下的,一樣是原作者下的.不過我也懶的在這點上與你浪費時間.
恩,我的理解是你也同意標題下錯。
xieb wrote:
是不是主要考量我不清楚,但絕非完全不需要考量.
xieb wrote:
我的看法是,我根本不care牠有沒有反省,有反省很好,沒反省亦同,自己種的因就該擔這個果.
你的考量跟你引的文章不同,不太了解你引用的目的?
原文重視的兩點價值,你一個不清楚是否為主要考量,一個不CARE。
是想要引用文章反駁自己嗎?
xieb wrote:
所謂的廢死並非無稽之談,最大的功臣,我想天主教/基督教 之類的宗教功不可沒.台灣以佛
道兩教為大宗,即便最主張不殺生的佛教,都不排斥除魔衛道.宗教上我尊重天主教/基督教的上
帝,至於人間的法治上,抱歉了.
這裡給你看廢死方的觀點。 大多數都是基於非宗教理由。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D%BB%E5%88%91%E5%AD%98%E5%BB%A2%E5%95%8F%E9%A1%8C
為什麼要自己立一個天主教的稻草人再把它打掉呢?
xieb wrote:
再來,以一個廢死支持者的立場,我個人覺得你陳述的策略應該要極力避面提到"應該從犯
下的行為、對被害人本身的傷害去考慮。" 因為當你提到這一點,後面已經完全沒有討論
下去的空間.原因我想你自己清楚.
我說那是死刑的考量,不是廢死的考量。
廢死的考量就一部分是人權優先於"以眼還眼"-死刑的考量。
你可以不用那麼關心我的論述方法,有問題直接攻擊就好。

tcn1john wrote:
其實我的觀點是反非理性....
就這個問題上,我的觀點是以廢死為目標實行司法改革。
我不反對這個觀點
不過先後順序要搞清楚
應該是先改革後再來廢死
而不是先廢死後再來改革
你也認同嗎?
tcn1john wrote:
沒錯,這是支持死刑的重要論點。
但是我們可以用一個嫌犯說過的話來證成這件事嗎?
用哪個嫌犯說過的什麼話來證成?
自古以來
多少死刑犯在面對死刑時產生極大的恐懼
這不也是廢死團體曾經提出的說法嗎?
這樣還不足以證明死刑是最具遏阻力的約束?
tcn1john wrote:
你的考量跟你引的文章不同,不太了解你引用的目的?
原文重視的兩點價值,你一個不清楚是否為主要考量,一個不CARE。
是想要引用文章反駁自己嗎?
你如果有看到我在引用這篇文章的上面寫的內容,裡面已經很清楚的寫到了我
引用它的目的:
日本光市少年殺人事件的案例,此為真實故事的大意,從此故事可以清楚的看出這些人權團體的偽善
面.曾應台灣廢死聯盟之邀來台演講的日本人權律師 安田好弘 ,在本案中,包含安田好弘在內的21
位"人權律師",為了替被告脫罪,所做的荒謬絕倫案情陳詞,稍有常識及有羞恥心的人,都應無法臉不
紅氣不喘的說完這些話.
你覺得我引用這篇文章的目的是你所說的嗎?錯了,我要說的是,一方面讓不知道的網友了解這件事的始末,
另一方面,讓大家認識認識這些所謂的人權團體/廢死團體的嘴臉.
tcn1john wrote:
這裡給你看廢死方的觀點。 大多數都是基於非宗教理由。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D%BB%E5%88%91%E5%AD%98%E5%BB%A2%E5%95%8F%E9%A1%8C
為什麼要自己立一個天主教的稻草人再把它打掉呢?
內容我沒有進去看,因為沒有必要.持上帝才有剝奪生的生命的權力為廢死理由的說法聽太多了.
tcn1john wrote:
我說那是死刑的考量,不是廢死的考量。
廢死的考量就一部分是人權優先於"以眼還眼"-死刑的考量。
你可以不用那麼關心我的論述方法,有問題直接攻擊就好。
玩文字遊戲嗎?從死刑的考量開始,再推到廢死的考量,順理成章的東西,無妨..你高興就好.
所以你同意強姦不成,殺害婦女後姦屍,再以兇殘手段重摔後加以勒斃小女孩的行為還不該判死刑?
廢死的考量就一部分是人權優先於"以眼還眼"-死刑的考量?如果別人不能接受這樣的考量?何以強推這
樣的考量要被害家屬買單?何謂以眼還眼?真的要以眼還眼,還能讓這些人渣講完遺言吃飽喝足打了麻藥
再上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最基本精神就是:你砍了別人一隻手,那就砍一隻手下來的類比.現在的死
刑我相信已經是對這些窮兇惡極的人最輕的懲罰了,因為套用以眼還眼的概念,我相信這位福田孝行先生
的死狀會相當淒慘.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謂人權優先於"以眼還眼"-死刑的考量,因為現在早就是這樣了.
不管兇嫌是怎樣殺人,基於人道不能虐殺他,處刑方式一律是爽爽的吃飽喝足打了麻藥再上路.對照受害
者淒慘的死法,你摸著良心,說的出這樣叫以眼還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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