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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4個月 --

iimomo wrote:
總歸一句

不論志工、義消或義警

若有過失,也應受罰呀

這才符合賞罰分明


那有只要是發自善意

即可免除其責的道理...(恕刪)


這位大大,建議你去搜尋一下"好公民法 Good Samaritan law (好撒馬利亞人法)"
看看這是在幹什麼的
這法的立意在哪裡,為什麼要有這個法

今天有過失的不是警察,不是消防員,不是專業的救難隊
只是義消,你知道義消沒有撫恤跟退休金吧
他今天雞婆去救人,如果像這案例這樣船翻了,死了就死了,是沒有國家撫卹的
相對的,他們也沒有受過專業且定期的訓練跟考察(跟專業消防隊員比)
可是卻要求他們跟消防員一樣,扛下這個責任.....

這就是錯誤教導
這不是教民眾要救人要小心要謹慎注意
這只是在宣導,沒事不要雞婆去救人...........
這篇文章引起200多位網友的熱烈討論
但是我想大多數網友
很幸運的都未曾面對過這幾位義消的處境
很不幸的小弟面對過
很多在意外中失去至愛的人
滿腔怨恨無處發洩
通常會咬死在現場施救的人
說真的
小弟我怕了
一次就怕了
小弟以自身的慘痛經驗勸告各位
以後幫忙打119就好
在台灣好人不能當

full827 wrote:
這樣以後看到別人溺水千萬別救,不然會被家屬告,而且還會被判刑


但是放著不管又恐有遺棄罪的成立。
這...到底該救還是不救?

mark0826 wrote:
死了就死了,是沒有國家撫卹的...(恕刪)


還是有一些急難救濟金(還是撫慰金的)
他的子女也會有一些經濟上的照顧
或是以後可以安排到相關機關當雇員服務...
沖繩蒙哥 wrote:
我覺得兩邊根本沒有交...(恕刪)


論點鞭辟入裏
其實最該罵的是那個告人的
超級賭爛

vivian93 wrote:
但是放著不管又恐有遺棄罪的成立。
這...到底該救還是不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無義務之遺棄罪其「遺棄行為」乃謂"積極地將無自救能力之人移至他處使其無法獲得救助",不包含消極地離去無自救能力人所在之地,依目前之通說,無義務遺棄罪之消極性離去之遺棄行為尚未達到可罰性之程度,易言之,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無義務之遺棄罪。

所以在沒有保證人地位(粗淺的講,就是對某些人事有義務,譬如你對你老婆小孩的生命安危這類事情有責任)的前提下,見死不救默默離去,比起因為沒有完美救援成功而帶來後患無窮,撇開良心折磨問題,前者應該是利益衡量下的優先選擇。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無敵娘娘槍 wrote:
坦白講,如果真有"無...(恕刪)


論點理性 實為國家之福

其它不少網友實在過於激情
應先淺讀刑總

若以看媒體 或憑感覺 來判斷犯罪行為
將迷失於主觀評價

加藤老鵰 wrote: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無義務之遺棄罪其「遺棄行為」乃謂"積極地將無自救能力之人移至他處使其無法獲得救助",不包含消極地離去無自救能力人所在之地,依目前之通說,無義務遺棄罪之消極性離去之遺棄行為尚未達到可罰性之程度,易言之,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無義務之遺棄罪。


原來如此,受教了。
所以如果並非對受難者有扶助義務的人,
不要多管閒事應該是風險比較小的作法。
至少不會好心被雷劈。
頂多幫忙打119之類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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