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ery24 wrote:
會這樣是因為後來的代理商條款......
只要是國內有廠商代理之商品(有點忘了是那些東西)
就不能在國內販賣國外版之商品......
這是著名的喪權辱國條款,
由美帝幾個影業公司指導並命令中華民國行政院與立法院立法並執行之...
還有一點,
"只要是國內有廠商代理之商品(有點忘了是那些東西)
就不能在國內販賣國外版之商品"
這是錯誤的,
在美帝擁有變相的領事裁判權之下(因此條款,擴及全世界任何國家都有此領事裁判權),
任何真品且為新品者皆不能輸入(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只允許自用隨身攜帶回國一份(必須是以拆封狀態),
雖是由影業公司發起,但事實上不只影音產品,是全面性的.
好奇怪對不對?!
實際上又是另一回事,
執法程度是一回事,
相關所有權人(公司)是否來台檢舉告發又是另一回事...
任何國外公司視情況,若想到了,
搬出領事裁判權,也只能OOXX...
有不少人去給陳先生洗版了
連「腳尾飯」之類的字眼也出籠了
只要在 Google 打上 " 陳先生的名字 & 飛機 "
或者是 " 陳先生的名字 & 鳥類 "
就可以發現陳先生對於鳥類保育工作
以及模擬飛機運動的贊助…等等資訊
在下是真的不懂為何非得公佈真實姓名(第三次問了)
以及獲得「不起訴書」之後才來宣導著作權法是如何地重要
為何不在半年前事發後就宣導(時機點的拿捏考量是啥)
除了鄉愿,駑鈍的我想不出其它合理的解釋
http://nature.hc.edu.tw/vbb/showthread.php?t=1515
他們(愛鳥人士)自己逮到捕抓保育鳥類現行犯…PO在網路的照片也都弄上馬賽克了呀
現在搞得很多人跳下去罵,才再來說言行要網友們自行負責
豈不讓人寒心…
這樣的做法是否有不妥?
1.著作權法的重要:
如果引用圖片文章不小心謹慎,就有可能被告,甚至面臨巨額求償。不管最後告訴有沒有
成立,一連串上警察局上法院的行為,就已經夠讓人身心俱疲,不堪其擾。經過了這些事件,
相信大家都可以了解尊重著作權的重要性,以及違反著作權的後果。以後在引用文章圖片之時,
應該都會更為謹慎。
2.濫用著作權法的後果:
當你發現自己的辛苦著作遭到別人盜用時,你可以選擇
(1)與對方善意和解,伸張所有權並求取合理的使用費,大家各得所需皆大歡喜,甚至交個朋友;
(2)抓緊機會大敲一筆,然後等著讓自己的行為被昭告先下,惡名遠播,最後還可能一毛錢都拿不到
就如同樓主所說的,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都幾十歲的人了,
行動之前要想清楚後果,
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起應有的責任,
承擔起一切的後果。
這段話是對兩方說的。
你我都是台灣人,
大家都知道「道德勸說」對90%以上的台灣人是沒有用的,
所以真希望大家可以尊用著作權法,
可以不要濫用著作權法,
只有透過像這樣的方式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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