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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快變國民公敵了

jerry0602 wrote:
加害白冰冰的人已經死了..
所以白冰冰..也可已閉嘴了 !!
他說越多....不會得到更多的同情...(恕刪)

你的意思是如果陳進興還未被執行死刑
白冰冰才有資格跳出來說反廢死?
照這樣子的邏輯
要有親友有此遭遇
且犯人還沒被槍斃
才能大喊反廢死囉
所以也就是說
大部份的支持死刑者
根本就沒權反廢死囉

jerry0602 wrote:
就像反對廢死的 01 網友..
沒有人敢討論..
廢除假釋的可能...(恕刪)

被判死刑的那些人
有的是殺了好幾個人
有的是手段殘忍惡毒
為什麼要廢死?
為什麼他們不必為他們所做的行為負責?
為什麼他們能夠在監獄住一輩子?
這算哪門子的處罰
板橋艾力克斯 wrote:
好吧! 要看法就來看法吧...

第六條第一款說明的是"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生命.
學法的的應該知道第一款的"不得任意"跟第二款, 第五款的"不得"的差異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和第389條
我國沒有針對量刑程序作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 導致法院量刑
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 流於恣意模糊
有違反ICCPR第六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規定 之虞
故聲請釋憲....

板橋艾力克斯 wrote:
第六款的前提在於締約國, 就法而言, 我們目前的狀況不得視為締約國.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意指,
國內法對於人權的保障不得違背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內容.
至於, 第六款, 我國目前無執行上的必要, 因為我們到目前為止並不符合第六款所示的條件.

二公約施行法 會訂第2條 就是明知我國不可能成為締約國
為ICCPR 俾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 故訂之

依二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本人認為 ‘ICCPR’6-6條 符合國內法效力

廢死聯盟有本事就修法,沒本事就繼續在網路上或是電視上催眠自己,看看政府是比較怕外國壓力還是選票壓力。
popen wrote:
這句話白冰冰最沒資格講
自己都做不到 怎要求別人做到呢
別講太多 免得又有事了
...(恕刪)


有資格講

因為策動228的人已經死了

還拿228出來只是讓某黨炒作而已

等死刑犯也死,受害者就放下仇恨

總不會找他家人麻煩吧

而228卻過了那麼久還是一直纏著不放,當然呼籲放下仇恨,一直拿來當分化族群的工具罷了
*****************************************************************

我不能同意你再多了!!!!!!!!!!!!!!!
wolf3wolf3 wrote: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恕刪)


盡說些廢話

你說什麼不重要...殺光那些畜牲就對了^^

可悲呀..被人玩還自以為能1個打10個..
Kake wrote:
不用講這麼多,這就是
這就是在說白冰冰支持死刑就是不肯放下仇恨啦!




那不是我說的,是你說的。

我前面解釋的很清楚了,不是因為單純白冰冰支持死刑而認為她沒有放下仇恨,而是她許多言行綜合來看,我也舉例了,你都不看,只在自己的想法圈圈裡打轉,我也沒辦法。


殺人償命百分之一百是一個錯誤的觀念,人的生命是無法以另一個人的生命來賠償的,再說一個人的死,縱使另一個人需要負責,也不見得就要以性命來負責。
就算是殺人案件被害者家屬,也不是都會要求加害者非處死刑不可的。

所以不是每一個殺人犯都應該被判死刑,即使用現實來看,縱使被判死刑,其理由也絕不是為了「償命」,懂嗎?
懶懶的蟲 wrote:
那不是我說的,是你說...(恕刪)


我的理由就是為了(償命) 懂嗎??
aristocracy wrote:
那就滾一邊去玩泥巴啦...(恕刪)


泥巴:敢玩我? 怪頭 去修理他...
板橋艾力克斯 wrote:
好吧! 要看法就來看法吧...

這叫"約定"

不叫"法律"
發財猴 wrote:
泥巴:敢玩我? 怪頭...(恕刪)



怪頭: 忙著弄頭髮沒空....小白 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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