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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XD... 法官的意見有點扯...

chuenjia wrote:
所以一個看過新聞原文的人, 比起看過本案一堆證據跟卷宗的法官跟檢察官來得專業跟公正. 還真是受教了

還設法務部幹嘛...直接設個新聞投票網站就好, 讓大家投票選擇判刑就好了, 不同意見可以討論..不要酸了人還不准人家回嘴...卷宗的資料挖出來越來越多...自行爬文

補充一下. 簡單來說.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殺人罪的本刑刑度..大家可以去查查看法官的用意已經很明顯了

如果要完全無罪脫身, 要嘛證明自己全無過失...要嘛就是精神耗弱..神智喪失...

總統做得不如民意都要受到批評, 法務部長做得有暇疵都得下台. 何以法官的判決得以 [唯我獨尊] 完全不必考慮民意反應. 別忘了法律的基本定義就是 : [公眾所能接受的最低道德標準]. 所以當法官的判決受到大眾非議之時, [大眾非議] 就已經明白宣佈了法官的判決並非 [公眾所能接受的最低道德標準], 換言之就是當 (法官的判決被大眾所唾棄) 之時也就相當於宣佈 (法官本身的行為違法) !
BSA wrote:
總統做得不如民意都要...(恕刪)


你的法學素養還真高
當非專業人士唾棄專業人士的判斷時
就表示專業人士的判斷有錯....
這是什麼邏輯啊
BSA wrote:
總統做得不如民意都要...(恕刪)

法官應當依法行事..而不該依民意...
當法官所做的判決不符合民意..該檢討的..不是法官
而是法官所依循的法律
法律不是法官訂定..
是依民意選出的立法委員
如果不合民意..該罵的是不修法的立法委員

民主法治..不是民意高興怎麼治

再次強調..如果法官判決都只要靠民意..
那乾脆弄個"投票判刑制度"算了
還養法官幹嘛
rtfgy2001 wrote:
畢竟順利一點20初頭歲就能考上法官了,

你在開玩笑?
前面我說過考法官的資格了
1是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22歲
畢業後,3.5年內能考上就算高手了

2是書記官3年以上資歷
書記官高中畢業能考,假設18歲考上,21歲資格報考法官
一樣磨個3.5年

再說了,考上到能上庭審判還有差距
男生外帶當兵

20歲出頭能考上法官,不是光是需要"順利"
這串越看越有趣!
這串越看越有趣!1
如果歹徒手指是放在板機前

在奪槍術的使用過程中~走火是很正常的

而在奪槍術裡~好幾個部分正是利用關節讓槍口轉向持槍人的

打到是很自然~~~~而且很合理的



至於防衛過當....這就真的是中華民國的法官自由心證了

而法官的判斷又受到被害和加害人的"COCO"(請律師)所影響

到最後就是.........."錢"的問題啦= ="
jackelhou wrote:
你的法學素養還真高, 當非專業人士唾棄專業人士的判斷時, 就表示專業人士的判斷有錯....這是什麼邏輯啊

專業在哪裡? 鑽巧門嗎? 羅織罪名陷人入罪嗎? 大多數人被別人用槍指著腦袋的時候只有兩個選擇 - 我亡 (e.g. 曠日費時的劉邦友命案) or 你死 (e.g. 本案).

假設法官所言為真 - 也就是這位 [平日並未配槍並無機會定期練習槍法的于男可以輕易的用槍制止該犯而不取其性命]. 因為于男不選擇用槍制止該犯, 所以于男犯下殺人罪. 那麼 [平日已配槍且定時練習槍法的警方, 自然較于男更輕易的用槍制止任何人而不取其性命.]

推論出的答案即為: 倘若警匪相接之時警方格斃歹徒, 那麼由於警方故意不用槍制止該匪徒, 所以警方一定是 [蓄意殺人].

試問 [平日已配槍且定時練習槍法的警方] 究竟 [用警槍制止了多少人], 又 [用警槍蓄意殺掉了多少人] ?
chuenjia wrote:
法官應當依法行事..而不該依民意...當法官所做的判決不符合民意..該檢討的..不是法官, 而是法官所依循的法律, 法律不是法官訂定..是依民意選出的立法委員, 如果不合民意..該罵的是不修法的立法委員

民主法治..不是民意高興怎麼治. 再次強調..如果法官判決都只要靠民意.. 那乾脆弄個"投票判刑制度"算了, 還養法官幹嘛

倘若法官果真依法行事, 那麼所謂的 [自由心證] 亦須移除. 基本理由很簡單: 當被告必須提出理由答辯時, 法官亦須提出充分的證據和理由為自己的判決辯護, 而非以 [法官之自由心證] 一句沒頭沒腦的空話一筆帶過. 如果要懷疑原告被告的話, 那麼自然我們更不可假設法官的意見絕對公平正確. 如果法官都無法為自己的判決提出經得起質疑的證據, 那麼法官的意見自然偏離公平正確的判決基本原則!
BSA wrote:
倘若法官果真依法行事, 那麼所謂的 [自由心證] 亦須移除. 基本理由很簡單: 當被告必須提出理由答辯時, 法官亦須提出充分的證據和理由為自己的判決辯護, 而非以 [法官之自由心證] 一句沒頭沒腦的空話一筆帶過. 如果要懷疑原告被告的話, 那麼自然我們更不可假設法官的意見絕對公平正確....(恕刪)

三個字..
法理情...
依法..論理..衡情..
我之前說過..殺人罪的本刑刑度是幾年???

而且..依殺人罪起訴的是檢察官...法官只能依證據研判起訴法條是否合理..
依的法條如果沒錯..就是論理..法官看的證據一定比你從新聞中得到的資訊還多..論理..不見得法官的見識比你差..
最後輕判三年..也已是衡情的結果..

至於法官的自由心證..也正是該被告被"輕判"三年的原因..
如果真的依法行事..又沒有裁量權..被告會被判幾年??想幫被告喊冤...最後反而害了他...

如果真要無罪..要嘛.起訴法條有誤..頂多是重新起訴..
二嘛..是證明被告無過失..法官自己的見解說的很明白..要說被告的律師不夠力..也算的上..
三嘛..被告當時是無行為能力..神志尚失...

無罪..根本不可能...

拜託一下..羅織入罪什麼的..請你先搞清楚整個司法審判的過程...誰依規定..依法起訴..誰又負責審理..
現在不是縣老爺時代...
你的意見是你的事情..你的理由也是你的事情
你的理由不會超越法官判決的理由..這就是人民賦予國家..國家賦予法官的權力
你覺得不合理..嘴砲一下也是你的自由
但是請不要把自己的言論自由無線上綱..還凌駕專業勒
法官起碼還經過相關的國家考試..那你呢

至於警察..
適當的時機使用槍械..這也是法例所明定的..
也是國家賦予他的權力..不高興..修法..

法條寫的很清楚..
如果法官..檢察官都可以不鳥法條...
這種司法體系才是真的可怕..

蘋果飯 wrote:
你在開玩笑?前面我說...(恕刪)


我的比喻是誇張了點.......

但是我強調的重點主要是沒經過社會歷練很難會對許多社會現象有所了解。
BSA wrote:
總統做得不如民意都要受到批評, 法務部長做得有暇疵都得下台. 何以法官的判決得以 [唯我獨尊] 完全不必考慮民意反應.....(恕刪)


總統是行政,法官是司法;如果法官裁判需要考慮民意,那撇開輿論殺人不講,光是中央到地方的民意代表 "人情壓力" 就足以干擾司法公正...

的確在某些天天流法官的攪和下,台灣要說司法完全公正是笑話;但是加進了民代的攪局絕對只會更爛不會更好...

是以,法官做出頭殼撞到的判決時,公眾予以輿論壓力是無可厚非,至於考慮民意反應以為判決依據?那乾脆廢掉司法體系,直接交由人民私刑自決就好啦~

BSA wrote:
別忘了法律的基本定義就是 : [公眾所能接受的最低道德標準].....(恕刪)


這句話好像不是這樣用的...

法律是公眾所能接受的最低道德(?,不是講法律嗎?)標準,並不等同法官以民意為依歸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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