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enjia wrote:
所以一個看過新聞原文的人, 比起看過本案一堆證據跟卷宗的法官跟檢察官來得專業跟公正. 還真是受教了
還設法務部幹嘛...直接設個新聞投票網站就好, 讓大家投票選擇判刑就好了, 不同意見可以討論..不要酸了人還不准人家回嘴...卷宗的資料挖出來越來越多...自行爬文
補充一下. 簡單來說.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殺人罪的本刑刑度..大家可以去查查看法官的用意已經很明顯了
如果要完全無罪脫身, 要嘛證明自己全無過失...要嘛就是精神耗弱..神智喪失...
總統做得不如民意都要受到批評, 法務部長做得有暇疵都得下台. 何以法官的判決得以 [唯我獨尊] 完全不必考慮民意反應. 別忘了法律的基本定義就是 : [公眾所能接受的最低道德標準]. 所以當法官的判決受到大眾非議之時, [大眾非議] 就已經明白宣佈了法官的判決並非 [公眾所能接受的最低道德標準], 換言之就是當 (法官的判決被大眾所唾棄) 之時也就相當於宣佈 (法官本身的行為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