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子園 wrote:
討論了那麼多,重點還...(恕刪)
+1
我認為警察是想賺業績,10萬至50萬的和解金實在太扯,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我又看了一下樓主的最原始的發言發現,目前的情形好像是樓主完全沒看到證據、只憑警察的幾句話,就準備拿出10萬至50萬要跟業者和解!!??
癥結在於:
1.業者不費吹灰之力就賺到錢了??
2.警察不費吹灰之力就賺到業績了??證據還不知道有沒有效??
3.證據究竟是甚麼??取得合不合法??(業者方直接取得還是警方)
樓主認了實在太便宜他們了,那些警察根本不會幫你、業績第一,我勸樓主還是看一下證據、在來跟網友討論一下吧。
P.S.迅雷到底是啥玩意啊??為何會被抓呢...........那只下種子會被抓嗎??種子在國外會被抓嗎??
麥子園 wrote:
原來是這樣,我就放心了
若錄製的是日本韓國的節目,這也可以嗎?
我知道韓、日劇好像不能,但節目就....恕刪)
以正常來說是不能COPY節目或各種影像!
但如果是你自己COPY放在家中的,警察或廠商又如何知道?又或者他要如何開搜索票進去你家查?
所以雖然是違法的,但不會有人抓.
樓主是因為使用迅雷,有完成種子後,自動上傳給人抓,所以中獎了!
剛剛康哥的:
著作權法
第 56 條
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
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
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
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
超過六個月未銷毀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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