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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網路下載未授權節目以免觸法!

我聽說有些emule伺服器是專門來釣魚的
下載之後就糟糕了
我們要切記歷史的教訓,不然~歷史~肯定會再重演
麥子園 wrote:
討論了那麼多,重點還...(恕刪)


+1

我認為警察是想賺業績,10萬至50萬的和解金實在太扯,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我又看了一下樓主的最原始的發言發現,目前的情形好像是樓主完全沒看到證據、只憑警察的幾句話,就準備拿出10萬至50萬要跟業者和解!!??


癥結在於:
1.業者不費吹灰之力就賺到錢了??
2.警察不費吹灰之力就賺到業績了??證據還不知道有沒有效??
3.證據究竟是甚麼??取得合不合法??(業者方直接取得還是警方)


樓主認了實在太便宜他們了,那些警察根本不會幫你、業績第一,我勸樓主還是看一下證據、在來跟網友討論一下吧。


P.S.迅雷到底是啥玩意啊??為何會被抓呢...........那只下種子會被抓嗎??種子在國外會被抓嗎??


宮丞軒 wrote:
想問的是...
警方怎知道你有下載The Proposal跟Land of the Lost的?


+1,我也想知道,今天如果警方問樓主,

警:"你有下載The Proposal跟Land of the Lost嗎??"

樓主:"有~~但是下載下來發現是假檔,這兩片只是檔名是這樣,內容根本不是,所以我就把它砍了.."



如果樓主這樣回答的話,警方是否還會起訴或是判刑呢?
saintman wrote:
你錄製來當成個人家庭...(恕刪)


原來是這樣,我就放心了
若錄製的是日本韓國的節目,這也可以嗎?


我知道韓、日劇好像不能,但節目就....
Open小開 wrote:
這樣是說全台灣的便當...(恕刪)


不是第四台也不是新聞局, 是跟頻道商或音樂商另購公播版權的業者, 你有開飯店髮廊休閒場所的朋友問一
下就知道了.

新聞頻道一般都沒問題, 因為有解釋空間, 台灣的便當店不是業者不抓, 而是爭一隻眼閉一隻眼...詳細內容無
法透露xD,
chrismmx wrote:
快去買這兩片的正版,這樣你的下載在下記得基本上算合法
因為你是下載方,不是散佈方


不要亂教...
如果使用 p2p
下載同時也是上傳...
有正版片小心被當作證據...
硬是加上身

別認為警察,檢察官,法官都懂的 p2p 的運作方式

後藤又兵衛 wrote:
完了'''''以後沒謎片看了''''

有阿..
日本的產品不授著作法保護
除了有代理商代理進來外....
他們就可以用國內法條了
最有名就是三利歐...

還好..性產業國內一定是不準代理的啦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bc5017 wrote:
+1,我也想知道,今...(恕刪)


對呀!我也想知道
以版主或是上述所說的
警方是不可能直接得知你所下的項目吧!
還是說p2p在連結種子時,卻了顯示ip外,也得知檔名呢?
另一種想法我是覺得除非警方也有下載,不然怎麼知道此檔案
他在看連結的種子或是連結的人,來去抓去ip
之後在找到順眼的人去找來喝茶

會是這樣嗎?
saintman wrote:
你錄製來當成個人家庭收視範圍內使用就不會有問題..有線電視播放的東西就是屬於有授權給家庭的範圍,
你怎麼備份自己用看幾百遍都沒關係, 但就不能拿到所謂的公開場合播放, 也不能賣.

這就是之前有一個人一直強調第51條裡所許可的合理範圍.
...(恕刪)


答案對,
引用法條應為著作權法第56條。

著作權法
第 56 條
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
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
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
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

Open小開 wrote:
這樣是說全台灣的便當店都犯法嗎
那我也想問一下
如果在公開場合放新聞
是那一個單位會來抓??
第四台業者?還是新聞台??
...(恕刪)

就法律精神而言...已經觸犯了公播權....
但那個MUST協會當時實在做的太過分了....顧人怨.....
不懂得慢慢來各個擊破...每個商家都同時中獎....把事情鬧太大....所以我印象中智材局有回過函釋 "只要是原裝不加喇叭的就不侵權"...

不過切記函釋不具法律效力....只能供法官參考而已..法官要硬判你也沒輒....
麥子園 wrote:
原來是這樣,我就放心了
若錄製的是日本韓國的節目,這也可以嗎?


我知道韓、日劇好像不能,但節目就....恕刪)


以正常來說是不能COPY節目或各種影像!
但如果是你自己COPY放在家中的,警察或廠商又如何知道?又或者他要如何開搜索票進去你家查?
所以雖然是違法的,但不會有人抓.

樓主是因為使用迅雷,有完成種子後,自動上傳給人抓,所以中獎了!


剛剛康哥的:
著作權法
第 56 條
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
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
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
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

超過六個月未銷毀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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