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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kartan wrote:
現在最期待的是高雄大...(恕刪)


大家慢慢等,我想最快下禮拜一才會公布啦!

kartan wrote:
現在最期待的是高雄大...(恕刪)


報告書早就出來了:替高雄大學擬定的

模擬高雄大學最新發布新聞稿:(如有雷同請別炮我-會痛的)

本聲明稿已先於今日(12/17)發稿至各媒體,除表達校方立場,並希望媒體對兩造雙方平衡報導。
 

針對(14)日媒體報導,有關本校財經法律學系潘姓畢業校友拾遺並索取三成報酬金行為乙事,本校調事實查聲明如下:

1.據悉本案專小組調查結果-李姓婦人自動表示願包紅包感謝本校潘姓校友,惟潘姓校友堅持不收,以致溝通過程中造成媒體記者跟警方誤解,經多次協調後,潘姓校友表示紅包可捐給創世基金會或慈善團體。該校友為本校動物保護社前社長,其表示於李姓婦人同意下,以李姓婦人名義,將該紅包捐給本校動物保護社。該款已經開會決定退會捐款。

2.本校法學院必修專業課程外,一向強調品格教育並重視倫理關懷,其他各院學生則開設「法律倫理」、「法律與人生」等核心通識教育課程,藉此要求學生除須具備領域專業素養外,也應培養正確的人生觀、道德感及同理心。

3.潘姓畢業校友個人行為,雖基於良善本意,但顯溝通過程中與社會期許有所落差,並造成負面觀感,本校除表達遺憾也深切檢討,未來類似案例將加強宣導外,並協同導師增加對學生品格與道德教育。

4.該事件對本校校譽影響甚鉅,尤其媒體若干報導未見全貌,造成外界誤解本校偏袒校友之印象,對本校師生造成極大困擾。為正視聽,校長指示成立專案小組,於15日下午北上,前往案發地點、土城廣福派出所與潘姓畢業校友會合,了解並釐清整起事件經過並公佈調查經過以徵公信。

5.此次受款學生社團、動物保護社自成立以來便長期接受校內外捐款,作為救助動物及以結紮方式減少校內流浪狗數量,因此次捐款來源社會評價不一,造成社員承受莫大壓力,社員開會後決定,今日下午已至右昌郵局以現金袋方式,退還捐款至原受理的土城廣福派出所。

6.以上本次專案小組調查經過特此澄清以正視聽。
曾經大學同學也申請了3年的清寒獎學金,直到被發現他老爸開賓士,其實是好野人,才無法申請!只能說這個社會,敢的人夾去"配"!

dbs77650 wrote:
曾經大學同學也申請了...(恕刪)


通常,這類的學校獎助學金都是書面申請而已。就像您說的,除非是不小心東窗事發被檢舉了。
Grunder2006 wrote:
婦人生活困苦,掉了二萬--->這個月少了二萬生活費

有人好心撿到,婦人給對方6300獎金/報酬 ---> 這個月只少 6300 生活費

婦人一毛不想給,想讓損失減到 0 ---->理所當然



女生撿到二萬----->這個月多了二萬的零用錢

送到警局,要求6300獎金/報酬 ---> 從本來多二萬的零用錢變只多6300

女生不退讓,要求要6300 ---> 貪心十惡不赦





婦人從本來會損失二萬,到後來變成損失6300,現在想更進一步變成 0 損失

女生從本來多二萬零用錢,到後來拿去警局,變只有6300



我還真看不懂,哪個是貪心,哪個是誠實....


你的邏輯表很漂亮
但是,你的邏輯能力,零分。
紅色的部份,
從頭到尾就看到你一直被"事實"搧嘴巴。

最後面紫色的部份,是要告訴你,你的假設沒有邏輯性。
因為誰說"本來"會損失兩萬
誰說女生"本來"多兩萬零用錢。

按造貴端"亂假設"的邏輯,任何人都可以隨便亂假設。

從頭到尾,只要是想幫這個女生講話的,都無法提出實際的邏輯。
只能提出假設性邏輯,很像讀法律的作風。(單純只是"亂假設")

逆低公肖委 wrote:
黃老闆~~~~~~~...(恕刪)


要他踹共可能要等明年中元普渡看他有沒有回來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

遊玩的照片
高大的申請金
早就被公告了

即使拿掉網頁也來不及了
Grunder2006 wrote:
女生撿到二萬----->這個月多了二萬的零用錢

送到警局,要求6300獎金/報酬 ---> 從本來多二萬的零用錢變只多6300

女生不退讓,要求要6300 ---> 貪心十惡不赦





婦人從本來會損失二萬,到後來變成損失6300,現在想更進一步變成 0 損失

女生從本來多二萬零用錢,到後來拿去警局,變只有6300...(恕刪)




想不到現代人的觀念已經變成這樣了

人家的失款變成拾獲者的零用錢

記得要把這個觀念交給你的下一代喔





教育部長踹共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法律並不是最高準則,它只是最低的行為標準及容忍界限,法律是用來彌補人性的弱點及道德的缺失,合法並不代表就是對的(不信的話去翻翻法規,看看有多少法條是被咒罵多年的?)。尤其考慮到是什麼樣的人擬訂法條?什麼樣的人讓法條通過?對於原本應該用來彌補人性的弱點及道德的缺失的法條,竟然變成曝露人性陰暗一面的工具時,也沒什麼好奇怪的。只是,這種法條的存在,把人類貪婪的本性給激發出來並且合理化,對於教化人心的效果究竟是正面或負面的,恐怕得好好考慮。
贊成這法條的人多半是以若沒有這法條規定,遺失者可能什麼都拿不回來作為支持理由,不過我個人並不相信這點。我也遺失過東西(我比較迷糊),有找回來的,有找不回來的,印象所及找得回來的多半是在10幾20年前,這10多年來掉的東西幾乎沒有回來過。不過這沒有什麼好奇怪的,當法律告訴你貪婪是合法的,而且讓貪念深植人心的時候,恐怕有更多的人要的是全部而非三成。
今天失主遺失的是自己的兩萬多元,被要求的6000元對家境不富裕的人是個負擔,會造成困境不過應該還不至於導致絕境。
讓我們假設另一個場景。如果失主遺失的是200萬公款(不管是在公家或私人公司上班),我很好奇支持這法條的人會怎麼說?更甚者,如果遺失的是千萬元公款呢?別懷疑,過去發生過,只是我一時無法舉出確切時地及金額,或許有網友可提供資訊。-
我同情失主,我也無意苛責拾獲者,她只是被教成這樣子(雖然我不認同她的行為),可預見的是,在法律未修改前,未來相似案例只會層出不窮。別怪我心胸狹窄,我倒是真心期盼贊同這法條的人能都親身體驗,別誤會,不是要你體驗拾獲者得到三成的心情,而是要你確切知道失主的感受。
既然是讀法律的也應該知道,撿到錢不送到警局自己拿去用,萬一被人發現是可以被告侵佔的。

所以她說原本可以多2萬的說法是不對的,至少6000元是合法的
人生在世五十年 與天長地久相較 如夢又似幻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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