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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Grunder2006 wrote:
我還真看不懂,哪個是貪心,哪個是誠實....


你看不懂 只能說我不意外

yhcheng wrote:
這件事真的認真挖下去
會挖到很多不堪的事
如: 為何一個 學校社團可以接受外面的 捐款?
若不行,該社團是不是有觸法?
學生比較不懂事,但是他的輔導單位是不是有責任?

婐相信加入該社團的學生,眞的是很有愛心.

出發點是善的,只是對錢的敏感度不夠.

有些不義捐款真的不能收,寧願讓社團倒掉.

因為不謹慎才會背上黑鍋和被利用.希望這些動保社學生不要失去這個 愛心.

守法和愛心是一樣重要,不守法會讓愛心所做的事,被污名化.



說的真好~給你讚!!
老是在原地打轉也不是辦法!!

jackelhou wrote:
我期待學校社團出來解...(恕刪)


總要得給人家時間去套好招啊!
父母教不好..., 學校教不好...,

就讓社會大學來教吧, 樂見!!
pc

逆低公肖委 wrote:
學校當烏龜了?? 不...(恕刪)


學校踹共

小潘潘踹共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布蕾拿鐵 wrote:
說的真好~給你讚!!...(恕刪)


這件事可以知道

竟然有部分現代人目前的心態是撿到錢拿報酬是對的

不然寧可把錢汙起來


還玩弄法條,法律不是最後一道防線嗎


十年教改改出這樣嗎

台灣還有救嗎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Grunder2006 wrote:
婦人生活困苦,掉了二...(恕刪)


你是不是挺水番女我不清楚.
但別再說水番女在法律上有多正確了, 你還是不懂, 因為已經超出你的價值觀所及了.

大家度爛的不是法律上對或不對.
(這條法律是否仍有修改空間?, 是否一定3成?失主依家庭經濟狀況可否付較少酬謝金且對方不能實行留置權? 否則撿到錢的在了解對方經濟狀況後仍堅持取3成, 可否反告他侵佔?)

民法立意就是要保護國民, 否則全台都教育成水番女這類人就好.
更別說讓這種人當上律師或是法官了, 這叫苛政猛於虎.

法律對又怎樣? 法律建立時是100%對的? 這次事件剛好凸顯出這條法律仍需要有修改空間.

也剛好這次事件, 讓國人知道, 社會就是有水番女這種人, 讀法律系反而不是用法律救人, 在警局態度囂張, 強取辛苦錢後發現捅了蜂窩, 馬上左手轉右手, 還敢大言不慚在電話中說自己是好人好事.. 真噁.
高大那群人的行為更是加深反感, 既然說要調查清楚, 怎?發現真相後的後續動作是"官官相護"(法律人挺法律人, 即使法令站得住腳,也清楚道德是不齒的吧?該不會還真的敢出來說"水番女依法強制要拿3成, 不肯接受較少酬金" 是對的?

最好這些挺水番女的都這樣教導你們小孩, 跟你們小孩說當年你父母強制拿了人家生活費的3成是多光榮的事..(我呸!)

也別再那說網上大家說話然後你要告,誰要告, 至少在言論自由體制下, 我表示我對這些高學歷低道德的人是不滿的, 噁心的, 哪條法律說是錯的? 還是又有另一條恐龍法?

水晶骷顱 wrote:
小潘潘踹共

黃老闆~~~~~~~~~算了,還是不要踹共,會嚇到人
恩,你說的算~~~!!!!
現在最期待的是高雄大學的調查報告
都坐高鐵去台北查了
不會不公布吧??

上次聲明馬上就出爐,這次報告怎麼這麼久啊~~
原來現在的世界變成因為能拿報酬所以才甘願把錢歸還啊
沒報酬就自己獨吞
什麼時候變的
跟我認知完全不同,難道我資訊落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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