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tesseWu wrote:
正義之士們,你看看你...(恕刪)
我使用正版軟體及 Shareware & Freeware
使用盜版也是竊盜侵權的行為,抓到盜版現行犯~手銬腳鐐不可少,且必先羈押 48小時再提訊
1589 wrote:
嗨,別認真,從您的回文,可以看出有用功唸書。會問侵占罪,是為了刑法第337條,因為這是有關聯的。通常學說上有「遺忘物」及「遺失物」之區分,而它有符合您所謂「無主物」之定義之可能性,所以提出問問。當然此例中不可能成立。
此外,竊盜罪之客觀要件中「竊取」定義是指未經持有人同意或違反持有人之意思,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所以若物之持有人之同意所為,當然就不符「竊取」定義,提供參考。
其實,如果依您的「無主物」定義思考,我會以行為人誤認該物係無主物,以構成要件錯誤,阻卻竊盜故意之成立。
又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不可以並存請求,又損害回復原狀後可不可以再要求给付不當得利?
最後,非告訴乃論罪,是不是法律已限制人民訴訟權力,剝奪人民決定是否予以告訴之權?是不是依刑事訴訟法只能由檢察官決定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無「不告不理」原則?而司法警察依法似無處分權及裁量權,比例原則要如何主張?
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及現行犯上手銬之行為,我習慣從人性尊嚴角度探討,比例原則並不是好的探討角度。
懶懶的蟲 wrote:
有有些人提到比例原則,然而從內容中顯然並不清楚所謂的比例原則。
簡單的來說,就是要達到一個目的,如果能使較輕微的手段達成,那麼就不要動用較嚴厲的手段,所以能夠用行政手段處罰即可達到維持秩序的目的,就不需要以刑法處罰,這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
例如說,闖紅燈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行政罰,所以闖紅燈會被開罰單,但是不會有人單純因為闖紅燈就被逮捕解送地檢署的,因為並未違反刑法。
但是現行法規規定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0.55毫克/公升即會成立公共危險,那麼當動力車輛的駕駛人酒測值超過時,依法就必須解送地檢署以公共危險辦理,而非開單罰鍰。
講簡單一點,就是該用刑法時自然該依刑法論處,侵害法益輕微僅是可以刑法上從輕處罰罷了,並不能因此而以行政罰代替,除非在法律有明確規範的情形下,ex.酒駕。
所以就本案來講,婦人的行為是觸犯刑法上的加重竊盜罪,即使侵害的法益輕微,依然是刑法上的犯罪,並非違反行政法上之規範,故自然應依刑法相關規範處置,不能僅以開罰單了事,開罰單與法無據且有違,而且這部份其實與比例原則無違。(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