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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摘花就是不對...

VitesseWu wrote:
正義之士們,你看看你...(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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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盜版也是竊盜侵權的行為,抓到盜版現行犯~手銬腳鐐不可少,且必先羈押 48小時再提訊
現在法律只敢辦小百姓
那些立法諸公諸母
如果犯法
就可以一拖再拖
被關前還可以先做什麼
跑來跑去
還有什麼寬限期....
還說什麼條文規範不明確
太傷老百姓的心了

引長江七號小朋友的名言如下
「不管做什麼,一定要做大的,大吃小,小被吃」
勿以善小而不為;莫以惡小而為之。
亂七八糟
那婦人根本不知道那是市公所種的
以為是野花才摘的
口頭警告一下就好了
1589 wrote:
嗨,別認真,從您的回文,可以看出有用功唸書。會問侵占罪,是為了刑法第337條,因為這是有關聯的。通常學說上有「遺忘物」及「遺失物」之區分,而它有符合您所謂「無主物」之定義之可能性,所以提出問問。當然此例中不可能成立。
此外,竊盜罪之客觀要件中「竊取」定義是指未經持有人同意或違反持有人之意思,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所以若物之持有人之同意所為,當然就不符「竊取」定義,提供參考。
其實,如果依您的「無主物」定義思考,我會以行為人誤認該物係無主物,以構成要件錯誤,阻卻竊盜故意之成立。
又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不可以並存請求,又損害回復原狀後可不可以再要求给付不當得利?
最後,非告訴乃論罪,是不是法律已限制人民訴訟權力,剝奪人民決定是否予以告訴之權?是不是依刑事訴訟法只能由檢察官決定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無「不告不理」原則?而司法警察依法似無處分權及裁量權,比例原則要如何主張?
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及現行犯上手銬之行為,我習慣從人性尊嚴角度探討,比例原則並不是好的探討角度。

呵呵!是呀~本來就要輕鬆討論不是嗎!嘻^^
這案例上若該花以「遺失物」之觀點來看,小弟適認為不妥,畢竟「遺失物」乃僅因「暫時脫離」原所有人持有支配管理的範圍,與「無主物」之認識觀點有差距。故該花種植於該公有地,乃處於公所人員支配管理之範圍,應非認屬於「遺失物」,適而不從其立場作探討。
沒錯,其實該花就客觀上論,大眾也係認其為「無主物」之客體,將其挖走並無構成竊盜罪之要件成立
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係屬債權關係之請求權,係不得併存以免有失公平,是故損害回復原狀後,行為人即無不當得利之情形,適無再要求給付不當得利之立場。
若以「剝奪人民告訴之權」之角度來看,倒不如以國家強制保護人民法益之立場較為妥適,畢竟刑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最後的手段,必要且重大的法益由國家來強制介入保護,對人民是件好事,畢竟打官司是要錢的!
司法警察須配合檢方、法院之法令而為其行為,雖本身無處分權及裁量權,但依法令行事時,如拘提當事人,該行為即應適有遵循比例原則之必要。「上手銬」乃屬依法之行為,目的應為部份限制當事人之行動自由,故認並無侵害到人性尊嚴的問題。且似符比例原則之規範
以上是小弟本人之拙見,一同與您討論分享^^
通往 大法官 的路 = 看不到盡頭的 天堂路,到得了嗎?走得完嗎?
再表達一下
偷竊本來就是犯法的 不管偷竊金額 這個大家都知道

每天發生的偷竊案多之又多,為什麼單單這件事會上頭條
一定是有特殊性 才有可能會被上焦點的.
這新聞的焦點不是擺在偷竊物品的大小,而是大人們的執法過當與否

第一 婦女路邊偷摘花 應該很多人做過這樣事情吧 不管是摘花還是釣魚
就是他比較衰 被埋伏的便衣抓到

第二 被上腳鐐
一般竊案都不會上腳鐐 除非他是重刑案. 邱毅跟阿扁有上腳鐐嘛??? 一個婦女被上手銬都快嚇哭了,還上腳鐐 會不會尿褲子阿. 一般人沒被上過手銬 不知道那種上手銬的心理狀況感覺....

第三被訊問的長達7-8小時
竊案的訊問時間單純的 應該幾個小時都會搞定了 會拖到7-8小時 是辦事效率的問題嘛 ?還是大人故意這樣的??

原本是是單純的竊案 會被報導關注 就是因為3個條件加起來的,這才有他的新聞性阿

這件事情若是上了法院一定會不起訴的,且那個警察可能會被法官罵哩(前一陣子 也是有警察被法官罵過)
若是那個婦人獲判不起訴的話,不知道大人們會不會提上訴???
這則新聞本來就是屬於個人論述性較強的新聞,我先說明個人立場,我覺得是警察矯枉過正了
犯行,犯意其實很沒說服力,宣導,標示警告,這些不能說沒有做只能說做的不夠,有的大大會說
這是公德心啊!可是也如同有些大大所說的不符比例原則,其實這種的新聞還不少,像是之前的
賣酒釀的兩位老婆婆之類的,可是將心比心,因為這樣而入人於罪實在是很不妥,假如警察他自
認做的沒錯,能強調執行公權力的權責,那又怎會惹人爭議,讓社會大縱有如此多的討論空間呢
?結果又是讓人將吃案,辦大不辦小,只怕高官和媒體將這些偏見連結到警察,這也是對其他警
察不公平的地方,警察勞累,勤務多,有辦案及績效的壓力,也不能將它們一竿子打翻掉,所以警察
這件事上依法理是對的,依情理是錯的,不然法官判案怎會有從重或從輕量刑的分別呢?而且到
了法院也有浪費公務人物力之嫌,而且以這樣的情形除非是那個婦人屢勸不聽或不尊重公權力
的執行,不然將他上銬移送,就是十分惹人爭議的事了
網路中流浪的無聊人士
雖然警察抓偷花的婦人合法

但是站在納稅義務人的觀點

是不是可以辦些更重要的案子

平時績效有達到,還需要衝這樣的業績嗎?? 請爭氣一點。

還是該警員用這種方式表達他對業績制度的不滿?

八個小時,誰被押都會不高興,何況她不一定有意圖"偷公有財產"

為何媒體一直披露出來,不只是因為他們去找民意代表,而是整個觀念都有偏差,才讓媒體覺得值得炒作。

個人覺得
偷摘花就是不對... +1
警察濫權+100

還好那個警員不是我管的,不然考績我不會讓他得"甲"

大家用心思考一下,整個體制是否有問題存在?


為了己身的安全,還是奉公守法的好,以免受到不平對待
Youtube iPhone吉他 那些年 浪人情歌 追追追
這就是台灣人的陋習之一了!!(某部分)

去野外或者其他的地方 只要有看到漂亮的野花或植物

就要摘回家種

奇怪耶 人家花朵在那邊長好好的爲啥就要把它摘起來勒

不過啦 警察也有點執法過當了

可以先勸導他一下就好了阿

懶懶的蟲 wrote:
有有些人提到比例原則,然而從內容中顯然並不清楚所謂的比例原則。

簡單的來說,就是要達到一個目的,如果能使較輕微的手段達成,那麼就不要動用較嚴厲的手段,所以能夠用行政手段處罰即可達到維持秩序的目的,就不需要以刑法處罰,這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

例如說,闖紅燈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行政罰,所以闖紅燈會被開罰單,但是不會有人單純因為闖紅燈就被逮捕解送地檢署的,因為並未違反刑法。
但是現行法規規定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0.55毫克/公升即會成立公共危險,那麼當動力車輛的駕駛人酒測值超過時,依法就必須解送地檢署以公共危險辦理,而非開單罰鍰。

講簡單一點,就是該用刑法時自然該依刑法論處,侵害法益輕微僅是可以刑法上從輕處罰罷了,並不能因此而以行政罰代替,除非在法律有明確規範的情形下,ex.酒駕。

所以就本案來講,婦人的行為是觸犯刑法上的加重竊盜罪,即使侵害的法益輕微,依然是刑法上的犯罪,並非違反行政法上之規範,故自然應依刑法相關規範處置,不能僅以開罰單了事,開罰單與法無據且有違,而且這部份其實與比例原則無違。(恕刪)


坦白說,我不懂這位大大在說什麼,
六法學分我也修過,
行政罰和刑法法條適用,跟比例原則有什麼關係?

這件事簡單的說,警察埋伏在那裡就是要抓小偷,
抓到了,就是竊盜罪,
竊盜罪,就是刑法,而且非告訴乃論,就是公訴罪,
現在問題是,警察要不要抓的問題,抓就是〔法辦〕,
他可以申斥,但他埋伏在那裡就是要抓,故意的
大部份的網友的意見應該是,我們的警察是沒事幹了是不是?
一般竊盜不去抓,抓不到,就來這一套的不滿,

不是有沒有罪,有沒有錯的問題,
廢話,沒有罪,警察會移送嗎?警察是智障嗎?
但這應該不是大部份網友不滿的地方,

還有挖二朵花是加重竊盜罪?這位仁兄你搞錯了吧.

昨天趕著出門,把比例打成比率,我在這邊悔過.
總結不能怪警察,執法者執法有何不對? 民眾也不能怪他,最終是要怪立法者那群米蟲,修法亂修一通,立法也亂立一通,弄到吸食k他命不用處罰...什麼鬼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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