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敵娘娘槍 wrote:
這也是個很複雜的問題...(恕刪)
我覺得兩邊根本沒有交集─搞錯了。
沒錯,刑法保護各種法益─國家、社會、個人,但是要用刑罰制裁,必然是重要的法益。這與民事以賠償解決人民與人民間爭執是兩回事。
也因為刑法制裁嚴格,必須要以更精確完整的證據證明其違反刑法上的構成要件,否則應以無罪論,這就是美國法上說要說一個人犯罪,必須要beyond a resonable doubt, 要超出合理的懷疑,光是合理的懷疑還不夠,要證據絕對充分才行。
所以問題是,義消違反救人義務的證據夠充分嗎?檢方有準備充分嗎?
記得二十年前美國足球明星OJ Simpson的殺妻案。刑事先審,OJ被判無罪,就是陪審團認為LAPD與檢方的證據有許多瑕疵(沒考慮二人犯案,現場被破壞等)。但後來其妻家屬告OJ的民事賠償部分,家屬勝訴,也就是民事認定OJ有殺人。民刑事判決的衝突(事實認定的差異)其實原於民刑事對於證據要求層次的不同,刑事必須極為嚴格。台灣司法其實不懂這點,所以才會有更N審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