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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4個月 --


無敵娘娘槍 wrote:
這也是個很複雜的問題...(恕刪)


我覺得兩邊根本沒有交集─搞錯了。
沒錯,刑法保護各種法益─國家、社會、個人,但是要用刑罰制裁,必然是重要的法益。這與民事以賠償解決人民與人民間爭執是兩回事。
也因為刑法制裁嚴格,必須要以更精確完整的證據證明其違反刑法上的構成要件,否則應以無罪論,這就是美國法上說要說一個人犯罪,必須要beyond a resonable doubt, 要超出合理的懷疑,光是合理的懷疑還不夠,要證據絕對充分才行。
所以問題是,義消違反救人義務的證據夠充分嗎?檢方有準備充分嗎?

記得二十年前美國足球明星OJ Simpson的殺妻案。刑事先審,OJ被判無罪,就是陪審團認為LAPD與檢方的證據有許多瑕疵(沒考慮二人犯案,現場被破壞等)。但後來其妻家屬告OJ的民事賠償部分,家屬勝訴,也就是民事認定OJ有殺人。民刑事判決的衝突(事實認定的差異)其實原於民刑事對於證據要求層次的不同,刑事必須極為嚴格。台灣司法其實不懂這點,所以才會有更N審的案子。

fighter2000d wrote:
歐買尬~
嚇死我的毛...
以後看到有人溺水,拖上岸就好,
千萬不要做CPR,除非有CPR或相關救護的證照,
(恕刪)


看了那麼多,還是沒學會嗎?

裝做沒看見,明哲保身,不要跟自己過不去!

不要忘了,這裡可是台灣耶!
fighter2000d wrote:
歐買尬~
嚇死我的毛了~!

以後看到有人溺水,拖上岸就好,
千萬不要做CPR,除非有CPR或相關救護的證照,

不然到時又被告了~~~~


這位大大,以後看見有人溺水光有CPR相關證照是不夠的,你把他從水裡拖上岸你有救生員證照嗎?
就算你有這些證照好了你可以保證你每次的救人行動都會成功嗎?
救100人、救1000人只要有一次遺憾,你可能就會被受害者的家屬告到脫褲爛。
以後救人更要抱著有超人的慈悲心外,最好還要準備好幾百萬的閒錢,
有了這些心理準備,萬一被告就不會這麼嘔了
小弟覺得寒蟬效應已經有了
台灣愈來愈冷了
反正會淹死
等水退了收屍好了
有功不會有過

那個鄉鎮你就不要再淹水
相遇的到
法官的判決應該要有助於社會善良風氣的導正
但這個.......

以後看到有人受傷,記得就站在旁邊看,打電話叫救護車就好了
千萬不要雞婆動手去幫

記得法律也有規定,看到傷者棄置不理,也是有罪的
那就以這個判例當護身符
不要雞婆,救了如果沒活,你就準備好被家屬告

明哲保身,勿淌混水
就是這個案例給台灣社會最好的警惕與宣導
刑事如果確定判了,家屬民事的賠償應該就也沒問題了,600萬入袋。

mark0826 wrote:
刑事如果確定判了,家屬民事的賠償應該就也沒問題了,600萬入袋。


不會沒問題啦,你可以搜尋一下無敵娘娘槍網友關於此案民事方面的評析.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不會沒問題啦,你可以搜尋一下無敵娘娘槍網友關於此案民事方面的評析....(恕刪)


上兩樓爬了一下,看了該網友的說法
他評析是有道理
但我們看了這個判決書,不覺得法官真的蠻瞎嗎,判決的準則在哪裡

民事訴訟有道是"以刑逼民"
這不是什麼法理依據,而是普遍的訴訟慣例
只要刑事勝訴了,通常民事求償不會有什麼大轉機的
此留言已刪除,將移至資源回收區,請勿回應

iimomo wrote:
總歸一句
不論志工、義消或義警
若有過失,也應受罰呀
這才符合賞罰分明...(恕刪)


罰有輕重, 判緩刑太重了,
應該有更好的方法

iimomo wrote:
人命關天呀!!!

我覺得都用這種理由來增加法律, 那才真的是感情用事
我是誰? 鼻孔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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