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懶的蟲 wrote:
司法程序上,在人犯移送的程序上,警方製作筆錄後,會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訊問。重點就在這檢察官訊問的筆錄。
因為到地檢署,基本上已幾乎不可能發生刑求的事情,所以檢察官的偵訊筆錄製作過程中,並沒有刑求,但是這份筆錄可否作為證據?
依據毒樹果實理論,在警察有刑求的前提下,這份檢察官偵訊筆錄即為「毒果」,不可做為證據。原因即如前所述,因為被告尚處於遭刑求的驚懼情緒延續中。
但是後續的這一部份,並無法律的明文,且在毒樹果實理論中亦有例外狀況。所以這一份檢察官偵訊筆錄可否做為證據,就看法官是否認定這一部份算不算是毒樹果實理論中的「毒果」。
了解,感謝大大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