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子園 wrote:這我也想問,錄製一些...(恕刪) 你錄製來當成個人家庭收視範圍內使用就不會有問題..有線電視播放的東西就是屬於有授權給家庭的範圍,你怎麼備份自己用看幾百遍都沒關係, 但就不能拿到所謂的公開場合播放, 也不能賣.這就是之前有一個人一直強調第51條裡所許可的合理範圍.
saintman wrote:你錄製來當成個人家庭收視範圍內使用就不會有問題..有線電視播放的東西就是屬於有授權給家庭的範圍,你怎麼備份自己用看幾百遍都沒關係, 但就不能拿到所謂的公開場合播放, 也不能賣. 這樣是說全台灣的便當店都犯法嗎那我也想問一下如果在公開場合放新聞是那一個單位會來抓??第四台業者?還是新聞台??(只是單純好奇想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