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咕咕 wrote:
那麻煩你把你...(恕刪)
這個隔壁樓幫你查好了
第十七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一、 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 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 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活動及人力成本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
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可列入扣除額,從課稅所得中減除。換言之,若捐贈人的個人綜所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則其每捐贈一百元,即等於政府減少稅收相對負擔四十元,其自己真正只出了六十元。稅法這樣規定的原意,乃是為鼓勵私人對社會公益活動的捐贈與參與。對政府而言,以四十元的付出做一百元的事,亦是合乎成本效益的作法。類似的規定,亦適用在企業的捐贈上,只是其將捐贈列為費用或損失的金額,不得超過其所得額的百分之十。由此可見,我國所得稅法鼓勵個人或企業捐贈行善,只是這些「善事」須符合政府所認定的定義與標準。
公司可以回沖10%稅賦,成本是不是更低????
blove1314520 wrote:
那你有買潮T嗎 我有...(恕刪)
不用扯法條,因為他的公司不適用。
我覺得,笨、沒經驗的情況居多。
要沽名釣譽,跳出來出張嘴再捐個幾萬就夠了,
沒必要那麼吃力不討好。
關於197,他自己的說法是:「用於進貨成本的周轉」。
一個機構要永續經營下去,手上當然要留保險錢,
個人覺得這說法還過得去。
新聞來源
eugenelin wrote:
和很多善心人士比...(恕刪)
這說法我很認同,他是有很多地方需要改進。
但是部分人用臆測的方式就指人中飽私囊,超過了些。
比起臨時起意的捐款,個人覺得弱勢團體更需要持續性的捐助,
有人做總比沒人做好,總要給沒經驗的人一點時間去成長。
當然,若有明確證據指出他真是中飽私囊,那就是沒話說的該死,
但若是沒有,我傾向於相信他是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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