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ちゃん wrote:時間點 & 狀況很相似呢....都是代購業者 買 賣 糾紛 帳戶 凍結...的狀況。原來他的律師是 "奇摩知識家律師事務所"....奇摩知識家 真是偉大~~~ 之前就已經知道他的律師就是奇摩知識家和新聞只是太多樓被淹沒了還有他網頁的那個榮威法律事務所的招牌怎麼不見了其實應該取更有名的 常威法律事務所 才對
綠色花椰菜 wrote:所以也就是說,他的話...(恕刪) 小花椰菜被四面埋伏了怎樣都會掃到你話說回來怎麼把事情都歸咎於你身上今天要不是日必購並沒有履行約定會有這種事情嗎沒有人沒事會走進警局報案警察也會調查真相老話一句"行得正"就不怕麻煩找上身除非是想自攔麻煩上身附註知識加真的很好用..除了必須給付電費以及平日上網費用這小缺點之外優點可是數不清比方說24hrs全天候開放留言諮詢、匯集全國各地優秀人才解決您的疑問..等等
請問大家那像我現在這種情況我還可以繼續向曾做什麼的法律行為?不交貨(他根本沒買貨)沒有寄快遞(自己虛擬有此單據且不證明)拖拉交貨時間(並且說謊他已經寄出)我深深的記得曾先生還對我說過若吳小姐他們越這樣打電話我就越不退款那我...也想對你說...你越這樣辯解事實...我越想要讓你做不了生意
4.對方可能只有一點說對,就是如果詐欺案要偵查,應該會在被告的住居所地,也就是台北進行,不過你的身份是「證人」,應該也只是部分時必須要前往做證,不必受對方的恐嚇。關於這點我解釋清楚一點好了...1)通常提出刑事訴訟會以告訴人的戶籍地為開庭地。2)這第四點有寫到>>如果詐欺案要偵查<<,這句話表示:地檢介入調查,當然以被告人的戶籍地為開庭地偵查跟訴訟的差異在哪裡?(舉例)1)訴訟:(買家)告訴人對上(賣家)被告人..2)偵查:檢察官對上(賣家)被告人..如果後來去報案的鄉民們,訴訟都要北上板檢?我只能說:那絕對不是為了方便某公司。
ocurieo wrote:請問大家那像我現在這...(恕刪) 還有很多可以做的。1)繼續呼籲被害者站出來2)等候當證人3)若真的有空又有閒,可以去告他((背信))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構成背信罪的構成要件有:(含說明)""第一、 行為人是替他人處理事務:所謂替他人處理事務,是指行為人受到他人的委託或者委任來處理事務,像店員受老板僱用替他看店、公司僱用職員為公司辦事、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自己處理事務等等,這些被僱用的店員或職員,受當事人委任的律師,都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第二、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圖:所謂意圖,是指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有這種犯罪的目的或期忘而言。第三、 要有作出違背任務的行為: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沒有盡到受人所託,忠人之事的原則,在處理事務的時候,違反誠信為人處理事務的義務,這些違背任務的行為除了積極的行為以外,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在內。第四、 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行為合於以上四種要件,便構成背信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銀元一萬元以下罰金(折合新台幣三萬元)。另外背信罪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也處罰未遂犯,就是已經著手犯罪的實施,本人的財產或利益還未受到實際的損害,這時候就成立未遂犯,可以減輕法定的刑罰到二分之一。這四項要件:1)代購即委託~~符合~~2)這裡強調的是意圖:當交易不成時,不如期歸還,就是意圖。~~符合~~3)沒看到貨品=違背任務;推託延遲,要求看憑證或收寄(貨物)單,沒有..等等。~~符合~~4)損害本人權益,錢不見了,屢次被對方黑龍轉桌。~~符合~~要件有了,可以告至於成不成,要看法官.......
雖然小弟跟曾必購先生的代購糾紛已於去年結束,但還是一直看到有很多跟小弟一樣的受害人,一直被曾必購以拖延戰術及電話辱罵,真是令人感覺很不好,希望大家能趕快處理好本身的代購糾紛,也希望該以法律解決的儘速解決,好讓曾必購能得到該有的懲罰,不要再有人受害了~~~
Limit_Miao wrote:這四項要件:1)代購即委託~~符合~~2)這裡強調的是意圖:當交易不成時,不如期歸還,就是意圖。~~符合~~3)沒看到貨品=違背任務;推託延遲,要求看憑證或收寄(貨物)單,沒有..等等。~~符合~~4)損害本人權益,錢不見了,屢次被對方黑龍轉桌。~~符合~~要件有了,可以告至於成不成,要看法官....... 第四點我覺得還蠻難的耶曾董他從頭到尾都有歸還款項的意願?只是因為作業上的疏失?才導致入帳較慢假若鄉民們請曾董代購的物品是工作上所需或生活上必須之用品應該比較符合第四點?Limit_Miao大您覺得勒?
當然有意歸還阿,只是會拖...這就影響到你的權益了公司作業流程?提告後自然而然有法官去研判,而不是口述而已法院講的是證據另外,我說的是可以去告...不代表會成,不過...應該還是一樣技倆....我要和解))=.=((另外,背信跟竊盜'侵占有點類似,我就不多說...再次聲明:可以提告,不代表會成立。只是要讓其不方便..只是要讓你們拿回自己的錢...至於他應得的罪孽...有句話是這樣說的:人賤自有天收,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如果真有轉匯款卻未拿到貨品也遲遲未收到對方的還款者,大多都有去報案(不是備案喔)且都有撥打165..那某某人就會很不便了當所有事情串聯起來的時候,某某人就會很頭痛了...另外,若交易已經快達兩年者卻仍未收到退款者,請盡速報案..有些東西是有時效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