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記者難道分不清是非,難道沒有更重要的新聞要報導嗎
非得選有話題性(不是爭議性)的事件來的報導.或是有爆點的新聞的來報
這就是媒體對社會的責任???
偷東西本來就不對,大家都還記得台灣的俗諺."小漢偷牽匍,大漢偷牽牛".
媒體爆這新聞,是告訴小孩告訴所有人,小惡沒關係嗎?
群眾的胃口被媒體養壞了,
夢之痕 wrote:
我在此所指之「無主...(恕刪)
嗨,別認真,從您的回文,可以看出有用功唸書。會問侵占罪,是為了刑法第337條,因為這是有關聯的。通常學說上有「遺忘物」及「遺失物」之區分,而它有符合您所謂「無主物」之定義之可能性,所以提出問問。當然此例中不可能成立。
此外,竊盜罪之客觀要件中「竊取」定義是指未經持有人同意或違反持有人之意思,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所以若物之持有人之同意所為,當然就不符「竊取」定義,提供參考。
如果真如你所言,該婦人以無主物抗辯,此時可能構成包攝錯誤。多數說認為不影響故意成立,但有可能成立禁止錯誤。就算認為該婦人成立禁止錯誤,依通說(罪責說)認為不法意識,非故意要素,而係獨立之罪責要素,欠缺不法意識不阻卻故意,只影響罪責。我國刑法第16條規定,類似罪責說,但法律效果最多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不可能阻卻罪責。
又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不可以並存請求,又損害回復原狀後可不可以再要求给付不當得利?
最後,非告訴乃論罪,是不是法律已限制人民訴訟權力,剝奪人民決定是否予以告訴之權?是不是依刑事訴訟法只能由檢察官決定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無「不告不理」原則?而司法警察依法似無處分權及裁量權,比例原則要如何主張?
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及現行犯上手銬之行為,我習慣從人性尊嚴角度探討,比例原則並不是好的探討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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