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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摘花就是不對...

公務員上班時間偷上網購物,打電玩,這是不是也可以稱作竊盜了,如果是這樣一堆公務員也要適用此原則對待,上手銬腳鐐先.
這有什麼好在這嘴炮的,執法過當就執法過當,何必找台階下,台灣就是有這種腦殘的警員.大的案件辦了幾件,不要搶績效搶成
這樣,社會觀感會不好!
puppy_chen wrote:
偷竊案到現在都快一年...(恕刪)



我也被釣到過...從台北騎車到彰化鹿港

警察因為上有高堂、下有兒女所以真正該抓的大尾都不敢抓

只敢抓那些不會影響他人生的小老百姓


所以想要長命百歲的話最好不要當警察

那些欺負小老百姓的警察還是早點退休吧


回到主題

如果那個婦人自己在想

偷兩朵花就跟偷一整家的小偷下場一樣

難保下一次她不會幹更大票的












一件事情有單純的就此事件的嚴重性來延伸,也有所謂的因勢利導,簡單說就是政策和警示大眾的考量

這就是所謂的防微杜漸!!殺雞儆猴!!此事件我想有些認真的人有仔細看過的,就知道是地方政府刻意為之,警察出面
為的就是宣示的效果,不管如何效果是十分成功!!近期是不會有人再白目去拔花了

至於爭吵說合不合理是不是小題大作,我想沒有多大意義,畢竟你想的和他們真正要的成果是不一樣的
福氣啦
我覺得最大的問題出在媒體.
這些記者難道分不清是非,難道沒有更重要的新聞要報導嗎
非得選有話題性(不是爭議性)的事件來的報導.或是有爆點的新聞的來報
這就是媒體對社會的責任???
偷東西本來就不對,大家都還記得台灣的俗諺."小漢偷牽匍,大漢偷牽牛".
媒體爆這新聞,是告訴小孩告訴所有人,小惡沒關係嗎?
群眾的胃口被媒體養壞了,
偷摘花100%不對,
但請別忘了執法上的比例原則。
夢之痕 wrote:

我在此所指之「無主...(恕刪)

嗨,別認真,從您的回文,可以看出有用功唸書。會問侵占罪,是為了刑法第337條,因為這是有關聯的。通常學說上有「遺忘物」及「遺失物」之區分,而它有符合您所謂「無主物」之定義之可能性,所以提出問問。當然此例中不可能成立。

此外,竊盜罪之客觀要件中「竊取」定義是指未經持有人同意或違反持有人之意思,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所以若物之持有人之同意所為,當然就不符「竊取」定義,提供參考。

如果真如你所言,該婦人以無主物抗辯,此時可能構成包攝錯誤。多數說認為不影響故意成立,但有可能成立禁止錯誤。就算認為該婦人成立禁止錯誤,依通說(罪責說)認為不法意識,非故意要素,而係獨立之罪責要素,欠缺不法意識不阻卻故意,只影響罪責。我國刑法第16條規定,類似罪責說,但法律效果最多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不可能阻卻罪責。

又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不可以並存請求,又損害回復原狀後可不可以再要求给付不當得利?

最後,非告訴乃論罪,是不是法律已限制人民訴訟權力,剝奪人民決定是否予以告訴之權?是不是依刑事訴訟法只能由檢察官決定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無「不告不理」原則?而司法警察依法似無處分權及裁量權,比例原則要如何主張?

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及現行犯上手銬之行為,我習慣從人性尊嚴角度探討,比例原則並不是好的探討角度。
goodversion wrote:
議員跟記者的價值觀怎...(恕刪)


偷摘花就是不對~警察做的也沒錯

但為何檢察官讓嫌犯無保釋回~並且未審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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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這是警察逮捕人犯的程序,是否過當,檢方不予置評,而類似案件通常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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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應該請特偵組及監察院來調查檢察官是否有瀆職的問題

如果因為金額很小就沒有錯的話
之前有偷發票箱的 也沒有不對阿?
他只是看中 順手帶走而已

什麼跟什麼阿
兩元就不是錢嗎
拿了公司一張便條紙,寫了自己的私事在上頭
或是從公司拿了一個紙箱,裝網拍的貨品寄出
或是拿公司的膠水,去黏私人信件的信封封口

沒有問過公司就放進的口袋,以上也是竊盜
公司要不要報警抓人呢?

當然不告而取謂之賊這個道理是不可抹滅誰都必須知道

但 執法理直氣壯的同時
是否該多點人性的對待?
事情有需要鬧的這麼大?

對一個老婦人這樣做,令人感到很不堪,兩位便衣警察一天就替社會做了這件事?
在01有許多好文章可以爬~真好呀
正義之士們,
你看看你們的電腦,裡面裝的全部都是原版軟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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