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7

有請【廢死聯盟】入內闡述

miria639 wrote:
這就是在日本極有名的...光市母子殺害事件
至於當時審判庭上對被害者家屬比"勝利"手勢的被告辯護律師,
是否替臺灣廢死聯盟代言的那位就不得而知了?!

我挺讚同這位家屬對死刑的解釋,
死刑存在,強迫犯罪者認真面對自己過去所犯下的過錯,來體認出一個人生命的光輝與無價...
而不像臺灣廢死聯盟那種帶偏見的看法-死刑是冤冤相報的報復工具



是的,這個事件,在前年王大部長矯情的演出時,我在金石堂曾看到有上了一本書:
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

這本書如果是關心死刑議題的人,真的很建議要看.看看在本村洋先生的努力下,日
本政府如何開始重視被害者與被害者家屬的人權.同時也戳破台灣這些廢死團體滿
口的謊言,說廢死團體一樣也關心被害者家屬(如果在傷口上灑鹽或抹辣椒這種行為
算是的話,那的確是關懷備至).

替加害者辯護的律師團體裡,的確也有替台灣代言的這位,以極盡污辱法庭上所有人
的智商的說詞,無所不用其極只為替加害者脫罪.比如說加害者是模仿”真女神轉生"的
情節,以為將精液送入女人的身體可以讓她復活,來為他的姦屍行為脫罪.以加害者只
是要幫小女孩綁蝴蝶結,來幫加害者勒死小女孩的行為脫罪.而犯案當時未成年的嫌犯
表面上在律師團的"指導"下裝出悔意,但寫給友人的紙條卻一副大家拿他沒輒,等他出
去後再一起慶祝的囂張模樣,後來這張紙條也曝光了.

而書中也寫到了身為受害者家屬,所受到的巨大且難以承受的痛苦與煎熬,以及他試圖
爭取受害者與受害者家屬的一些基本權力,卻遭到無情的打壓的過程.而在加害者終於
被判死刑後,他曾找過本村洋先生,他才真正的懺悔了,因為同樣面臨到死亡,他才知道
深切的反省他所做的一切.與他之前以為關幾年就能出來的囂張態度完全不同.

上面網友引述的本村洋先生寫的話,其實大家不需要做太大的反應,他的重點在最後,他
是100%支持死刑的,文中提到的所謂改過後卻要被執行死刑云云,只是要回應支持廢死
者的說法.

我想,看過這本書的人,只要稍有同理心,還會同意支持廢死,還會對那個比烤地瓜烤完剩
下的炭渣餘燼還不如的人性最後光輝有興趣的應該不多吧?如果還是有,我真的很有興趣
知道這些人的成長背景是什麼,比廢死團體嘴砲說要去瞭解加害者的生長環境更有興趣,
我很想知道怎麼樣成長背景才能養出這樣冷血無情的人,以踐踏死者家屬的方式意圖換取
虛名,以及離這些人越來越遠的福報.我必須去避免這樣的教養方式.
居然這麼多人支持廢死
你們是受害者的家屬嗎
或是退一步. 你們有誰是受害者的親戚或朋友
如果沒有的話
實在沒啥資格倡議廢死

台灣有比死刑更有赫阻力的刑罰嗎
沒有
那你要如何讓那些犯罪者不犯下大案
對他們來說
坐個幾年牢根本不痛不癢啊
當然死刑不能彌補什麼
但對家屬來說就是一個小小的補償而已
對社會來說
是避免其他人再度受到傷害
當成為加害者. 他就喪失了一定的人權
不再能夠要求平等對待了

昨天看到新聞,主播說了一句話讓我震驚

主播:嫌犯表示「反正在台灣殺一、二個人也不會死刑」

這句話真的是嫌犯說的嗎?

為何他能那麼睹定不會判死刑?

akijackimo wrote:
昨天看到新聞,主播說...(恕刪)


我想是真的.

先喝點酒,鎖定想殺害的人,開車撞給他死.
自己去自首+表現出一副深有悔意的樣子.

幾年後又可以在外面走跳了.

什麼?說我唬爛?你知道葉少爺判幾年嗎?
日本光市少年殺人事件的案例,此為真實故事的大意,從此故事可以清楚的看出這些人權團體的偽善
面.曾應台灣廢死聯盟之邀來台演講的日本人權律師 安田好弘 ,在本案中,包含安田好弘在內的21
位"人權律師",為了替被告脫罪,所做的荒謬絕倫案情陳詞,稍有常識及有羞恥心的人,都應無法臉不
紅氣不喘的說完這些話.


日本真實案例 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

這是一個日本第一個未滿十八歲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 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
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
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 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
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甦醒),
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

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
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案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 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
是的,妳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麼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
開庭時,犯人 福田 孝行 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
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

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 - 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
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 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 洋 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
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
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
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 讓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檢察官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
路卻拼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 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 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
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 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裡第一次浮出"使命"這兩個字 。
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

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
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
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
現狀是這樣的:“ 國家獨占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
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 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渕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 「改正検察審査会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
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 旁聽的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
像本村先 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
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
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 (法院)。
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 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
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 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

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
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凶殺案的審判 ,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 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 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辯護團的主任律師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 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 彌生以及本村 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 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

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

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 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寄 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 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
死刑宣判後的 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

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 ,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
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
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
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
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
他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 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
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xieb wrote:


這是一個日本第一個未滿十八歲判死刑的案例


xieb wrote:
1999 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


連自己引的文章都不看清楚,你真的懂他在說甚麼?
tcn1john wrote:
連自己引的文章都不看...(恕刪)


不好意思,基於著作權法,我不能擅自修改原文.即便它在日期
上有不合理的地方.但這篇文章很清楚的傳達了整個光市少年事
件案的始末,這才是我要轉貼它的主因,讓不知道這個案件的台灣
民眾,清楚的認識到所謂"廢死團體","人權律師"的真正嘴臉.

這篇文,我也說過是大意,整本書我從頭至尾拜讀過了,不知您除
了挑毛病迴避這篇文的主要訴求外,還有何高見?

xieb wrote:
不好意思,基於著作權...(恕刪)


哪裡日期上不合理請指出,小弟的資訊都是嫌犯已滿18歲。
這只是用來看你是如何處理資訊的,說法和文章衝突就按照自己意思嗎?

為了避免模糊焦點,等你澄清以後再來提出我的觀點。
tcn1john wrote:
哪裡日期上不合理請指出,小弟的資訊都是嫌犯已滿18歲。
這只是用來看你是如何處理資訊的,說法和文章衝突就按照自己意思嗎?

為了避免模糊焦點,等你澄清以後再來提出我的觀點。


所謂的日期不合理,是指標題上所寫,未滿18歲,但內文中卻寫到4/14殺人,
4/18逮到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這是日期與年紀對不起來的地方.我看到
這篇文時就已注意到了,我也說過,我不能擅自改它.我也說過,我引用它是
因為它清楚的傳達了整件事的始末.當然,除了嫌犯的年齡有疑問外.

如果是說法和文章衝突就照我的意思來的話,我會把它修正到正確再來貼,很
可惜這是不被允許的.

以上是題外話.當然我也知道,你的目標就是要扯這些題外話. 不然的話,
有什麼想法請說,再要扯這篇文章的年齡問題,我只好請你去找作者了.

廢死團體最擅長的就是利用文字或法條漏洞來做技術性干擾
現在看起來好像還真有那麼一回事


廢死才是最終目標
過程如何的不公不義
那不是他們真心在乎的事
  • 8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