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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踹共 , 不懂交通規則且惡意逼車的人該打幾大板 ? 內容更新於第一頁 和 #264

在我看來~
兩位都錯了吧
既然是車道就沒理由占住別人的路權吧
路不是你們兩位的
要嘛找個空一點的地方
看要收門票釘孤隻
至少還會賺一筆
自以為是的用路人說什麼路權

randyj wrote:
還沒看樓主所po的影...(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100年12月13日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第3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三)專供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機器腳踏車,得為三輪型式。但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普通重型或輕型機器腳踏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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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3885號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所謂「慢車」者係指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而言,被害人所駕之機車屬於
汔車,並非慢車
,此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第六條第一款第
二款之規定甚明,上訴人請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
減輕其刑,亦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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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78年台非字第113號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民國 78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查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所謂汽車係包括機器腳踏車在內
,此觀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之規定即明。本件被告未經考領駕照,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八日
晚間,駕駛重機車附載周某,途經交岔口,未減速慢行,隨時作停車之準備,適有不詳車號
之小客車逆向駛至並左轉,被告因而煞避不及,兩車相撞,被告之人車倒地,後載之周文能
亦倒地腦挫傷不治死亡等情,為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並依此而科以過失致人於死之罪刑,
乃竟未依首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其於法律之適用,自難謂無違誤。
=========================================
【裁判字號】:81年台上字第5042號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民國 8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要旨】:
所謂汽車係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
車輛,機器腳踏車為汽車之一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三
條第六款定有明文
,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又機器腳踏車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行駛為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肇事
路段並未劃分快慢車道,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勘驗筆錄足考,
被告自應靠右行駛,竟仍在車道內緊鄰中間分向線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
況及保持會車時之安全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肇事,自應負過
失致人於死罪責。
1.無論機車是否有龜速或錯, 大車都不應逼(霸凌)小車, 尤其對雨中的騎士很危險
2.龜不龜速不是自由心證
3.大家要互相尊重體諒,保持距離以策安全
4.我開車時都開內側,如果開到外側時就會禮讓機車,無論對方騎多慢我也會讓他
5.我騎車時都騎最右側慢車道,有時公車停靠,我也跟者停靠,如果趕路時偶會騎中間車道,但發覺後方逼進,就會立即縮入外側
6.我開車時喇叭一個月按不到一次, 我的機車喇叭壞了, 因為太久沒按卡住了
我支持樓主的立場,
但是樓主請小心一些,注意自身安全...

機車優先道上有一半的空間被違停的汽車佔住,
樓主騎在無"禁行機車"中間車道並無違法,
雖然雨天行車,車速有比較慢,
但樓主也無刻意與前車拉開超長距離,
為何要逼車?!

還是看機車小,好欺負,就逼車了嗎??

設想一個情況,
高速公路因護欄維修封閉外側車道1/3,
砂石車想將您的小轎車,
從中線車道逼車到剩2/3的外側車道,
請問各位作何感想?!

像我舉的例子一樣,
外側封閉的護欄或安全椎,
可能因為各種因素(風吹、擺歪...)而突出於剩餘的車道上,
請問各位會冒著風險繼續行駛最外側車道嗎??

可是相同的情況,
卻要求機車騎士冒著風險,
騎在有違停的機車優先道上,
是否有違一般常理?!

使用機車的族群雖然龐大,
但是路權卻是受限於法規與許多交通違規上,
許多人為了安全,犧牲了自己合法的權益,
也養成了其他用路人的惡習與偏見;
只有大欺小(連結>貨卡>小轎>重機...),
沒有對或錯...

如果機車優先道沒有違停的車輛,
不用擔心違停車輛可能帶來的危險,
我會覺得樓主存心挑釁...

請將心比心,要是您的家人被逼車,
甚至因此出車禍受傷,
您會以同樣的方式斥責或責怪家人嗎?...
還是會罵逼車的?!
我比較想知道 版主現在上下班還是不是這樣騎車.....真的很想知道...
randyj wrote:
說真的
這樣想好了
以機車路權來說
有劃分快慢車道時,機車要走慢車路或外側車道
那機車算不算慢車...
如果不算慢車
何必要強調有沒有劃分快慢車道來分別不同方式行駛


等下如果重複回文,煩請見諒,因為我按了回覆但卻沒有出現。
你可以看一下機車駕照上面的名稱是什麼? 機器腳踏車,
然後再去google一下台灣早期的機器腳踏車是長怎麼樣? 速度怎麼樣?
再來看為何可以一下外側車道一下又慢車道,應該就可以大概了解了。
這是歷史發展演變而來的,以現今機車發展來看,是有點不合時宜。
因為機器腳踏車在沒有動力的時候是可以用有腳踏車的功用的,
所以如果機器腳踏車在沒有油的時候就行駛慢車道->算腳踏車,
在有動力的時候可以行使外側車道->算機車。
但現今的機車是沒有辦法達到機器腳踏車這種功能的!!!
所以才會有人提出要將機車正名為兩輪汽車或其他種的名字,
來和機器腳踏車做區別!


randyj wrote:
再者
如您所言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要讓道給要超車的人
如果大家都把法規寫的應該
都視為不一定要遵守
那麼設置快慢車道與超車道
似乎又失去意義了


這段我有點看不懂,不好意思!!!


randyj wrote:
原本回文
只是希望開版的樓主想一想
或許站在法律上還能站得一些
但站在自己的生命安全上來看
真的很不安全
也不建議有人因為這樣跟人起衝突


這點我贊成!!!


randyj wrote:
大家都騎過機車,感觸應該很深才對
您覺得騎在內車道跟外車道,­哪裡比較容易汽車相衝突?
有時候,了解自己的權益和法律立場對自己是有好處的
但您也不希望­每天在快車道跟汽車搶道爭執吧。
而不是堅持"應該"不一定要遵守
就是因為這些應該
才會有爭執不是嗎?

政府給你合法路權走,就去善用,才是王道。


這段怪怪的,感覺前後有點矛盾,
今天樓主一開始是因為機車優先道被汽車占用,所以才走到外側車道,
如果你說得善用是如果優先道空了出來就切進去,被佔據就切出來?
請問這樣和高速公路常見的頻繁變換車道有什麼差別?
有時候聽警廣也會廣播說某某車輛頻繁變換車道,請小心之類的。
你說得善用我自己解讀成今天機車優先道不時有車輛占據,
所以我以不低於速線跟著前方車流行駛於外側車道,既然
政府都給我可以行使於外側車道的路權,那我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走外側車道,
應該沒問題吧??? 謝謝!
這種開車的X蛋有越來越多的趨勢,台灣人是壓力太大了嗎,都在開車時爆發
還要騎機車的能判斷對亂停路邊的車是不是要有人出來,這跟要求警察看一眼就知道有沒有犯罪,車內有沒有違禁品是不是好人,一樣無理!! 會亂不是沒有原因的!!

很多開車的駕駛看到路邊有停車都會開到中線上了,鐵包肉都怕得要死,還要求更脆弱的騎士在這種車道中行駛,自我感覺良好的自大心態可見一般...

違規亂停車的真是渾X

雲遊台灣 wrote:
畫面中的路段是位於桃...(恕刪)


支持樓主,下雨天本來就是安全第一。
騎機車的人非二等公民。




雲遊台灣 wrote:
畫面中的路段是位於桃...(恕刪)

樓主畫面所拍的應該是經國路往高速公路的方相尚未到達經國路與大興西路的交叉口,這邊汽車上下班還比要好一點,在往前過南平路、莊敬路後,哪有什麼機車優先道,完全變成第三汽車道,那靠近長榮加油站附近的7-11時更慘,一堆汽車違停要去買早餐,所以原本佔用機車優先道的汽車又要殺出去..........
汽車是除了某些狀況外,是不能占用機車優先道的,請參考:
全國法規資料庫
何謂機車優先道?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1,用以指示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跨越或佔用行駛。
相關新聞:(節錄自民視新聞網)
機車優先道被占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8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第174條之1:
機器腳踏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所以沒有特別標示的汽車外側車道,理論上機車跟汽車都可以走才是.

在剛剛講的這一段路,機車騎士只能騎在人行道跟機車優先道中間的水溝蓋上,有些違規的就會騎上人行道上的自行車道上.針對這個問題,我有跟縣政府反映過,標準作業:派人開五張罰單,以後加強取締,大概就結案了.看不到長期的,如果下次樓主有興趣應該再往上騎,將那些違規汽車錄影找蘋果爆料,就會有一堆人收到罰單才對.

=================================================================
交通處罰條例: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
其中第四款針對汽車駕駛及第十三款針對機車駕駛不按規定行駛車道均可裁罰.

問題不在交通工具上面,而是掌管他的哪個腦袋在想什麼.


看來樓主沒有錯
應該汽車要去開機車道
如果汽車開機車道
那就安全了
順便罵政府幹嘛不把機車道改成汽車道
汽車道改成機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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