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obkimo wrote:
拿父母的命在賺錢的畜牲
用詞還是收斂一點比較好..
有些人或許有雅量;但有些人不見得有...
p01p02p03 wrote:
很明顯因為屬於重大過失 需判刑
刑法上沒重大過失這玩意...
民法上本案最多也就是抽象輕過失,認為是重大過失的說法有點誇張..
隨便講講 wrote:
刑法不是號稱有刑法謙抑性與最後手段性原則嗎
隨便講講 wrote:
為何民法上不處罰的刑法卻是有罪呢
Chater wrote:
民間救難人員在山壁上援救受困人員,在有攜帶豬鼻子、座帶跟繩索之情況下,僅告知被援者下降時應多注意
岩壁狀況,卻沒有強制被援者之確保有無落實,最後高速墜落,那這樣情況有會有甚麼不同?
無敵娘娘槍 wrote:
刑法保護的法益有很多(例如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越是輕微的事(也就是雞毛蒜皮的小事,例如偷包泡麵),越不會去動用到刑罰
但人命關天就就不能太"隨便",不然等同叫人做事的時候不用太去注意一些本來應該要注意的事
另外刑法是要求你不要做"刑法上所規定的事",哪怕你的動機目的是良善的.